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08年度,29號
TCHM,108,原上訴,29,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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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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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