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2224號
TCHM,108,上訴,2224,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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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院卷第229 頁),亦據附表三編號2 所示告訴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在卷(本院卷第229 頁),堪認被 告乙○○實際上仍保有上揭犯罪所得,而未合法發還予附 表三編號1 至4 、7 、10至12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另就 附表三編號8 至9 、13至15所示被害人部分,被告乙○○ 未與此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亦未將所得合法發還各告訴 人及被害人。是以,被告所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7 至15犯罪所得欄所示報酬,均未扣案或合法發還告訴人、 被害人,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 2 項所列情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至就附表三編號5 、6 部分,因匯入之款項遭圈存 ,被告乙○○尚未實際領款取得報酬,並無犯罪所得,自 無庸沒收。
⒉犯罪工具部分:
①查扣之蘋果廠牌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 107 年12月19日扣得),係被告王所顥霖屬詐欺犯罪組 織成員陳兆國交予被告乙○○,被告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且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案(原審 520 號卷第249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 被告乙○○所犯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宣告沒收。 ②扣案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摺,雖據被告 乙○○陳稱係該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通知被告乙○○於10 7 年12月19日11時30分許前往指定超商領取(豐原分局 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然既乏其他證據足以證 明此存摺與被告乙○○本案犯行有關,尚無從宣告沒收 。至其餘扣案手機,均為被告乙○○所有供其與家人、 朋友聯繫之用,為其私人物品,業據被告乙○○供陳在 卷(原審520 卷第249 頁),與本案犯行不具直接關聯 性,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上開沒收宣告,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㈡被告黃浩庭部分:
⒈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黃浩庭雖領取被害人癸○○上開存摺、金融卡包裹, 然上開存摺、金融卡業已返還被害人,有贓證物認領保管 單可憑(追加警卷第128 頁),且被告黃浩庭供稱並無因 此取得任何報酬(原審936 號卷第63頁),亦無積極證據 證明其有因此實際獲取任何報酬,是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併予指明。
⒉犯罪工具部分: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蘋果廠牌手機1 支,係被告黃浩庭 所有用以與同案被告乙○○聯繫,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黃浩庭於原審時供承在卷(原審936 卷第202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被告黃浩庭緩刑宣告部分:
被告黃浩庭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本案所為固屬不該,惟本 院衡酌被告黃浩庭犯案時年僅23歲,參與本詐欺犯罪組織後 ,初為本案犯行即遭查獲,其因一時失慮觸犯本案犯行,於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所涉加重詐欺犯行均坦承在卷,且與被 害人癸○○調解成立,業已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目前已有 正當工作,業如前述,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知所 警惕,無再犯之虞,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其所處之刑予以宣告緩刑4 年,用 啟自新。惟被告黃浩庭價值觀不當且法治觀念不足,為使被 告黃浩庭能於緩刑期內記取教訓,建立正確法律觀念,由國 家機關適時提供必要之輔導及督促,及使其對社會有所貢獻 ,另諭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50 小時之義 務勞務,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 法治教育6 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同時 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又按刑法第75條之 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被告違反前揭緩刑之條件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被告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陳兆國及其等所屬詐欺犯罪 組織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三 編號1 所示被害人,並以附表三編號1 所示方式,致附表三 編號1 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三編號1 所 示之人頭帳戶。被告除提領附表三編號1 所示提款金額外, 另提領告訴人庚○○遭詐49,000元等語,因認被告此部分亦 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等語。
㈡經查:告訴人庚○○於警詢中證稱:先於107 年12月6 日到 郵局臨櫃匯款100,000 元至告訴人蕭璟琳元大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7 年12月7 日臨櫃匯款50,0 00元至陳政達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匯款 150,000 元(偵卷第161 頁),可見告訴人庚○○僅匯款10



0,000 元至上開蕭璟琳元大銀行帳戶,並已經被告乙○○於 附表三編號1 所示時間及地點提領一空,有上開蕭璟琳元大 銀行交易明細附卷可憑(偵卷第669 頁)。則被告乙○○於 107 年12月6 日14時28分、14時29分、14時30分在臺中市○ 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提款機,分別提領之20,000元 、20,000元、9,000 元顯非告訴人庚○○匯入之款項。 ㈢從而,既無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庚○○另有遭詐騙款項匯入 上開蕭璟琳元大銀行帳戶,本院無從就此部分形成有罪確信 ,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附表三 編號1 所示部分屬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8 款、第93條第 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勝裕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添興提起上訴,檢察官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
├──┼──────┼─────────────────────────────┤
│  │附表二編號1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359271│
│ │ │000000000 )沒收。 │
├──┼──────┼─────────────────────────────┤
│  │附表二編號2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359271│
│ │ │000000000 )沒收。 │
├──┼──────┼─────────────────────────────┤
│  │附表三編號1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3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4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5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 │
├──┼──────┼─────────────────────────────┤
│  │附表三編號6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 │
├──┼──────┼─────────────────────────────┤
│  │附表三編號7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8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9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10│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11│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12│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13│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14│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附表三編號15│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沒收。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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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