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是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呂進忠一度供述:決定朝己○ ○家門口牆壁丟汽油彈、朝門口水泥牆丟汽油彈等語,及同 案被告乙○○曾供述:委託人要求朝己○○他家門口丟而已 等語,認為被告戊○○、丁○○並無放火燒燬己○○房屋之 意思,倘若屬實,被害人己○○住處配置已如前述,而下手 縱火之呂進忠、丁○○何以不朝向最外側之外大門縱火,卻 要大費周章,丟擲汽油彈穿過最外側之外大門、車庫鐵捲門 ,落於內側大門著火?且因內、外側大門間車庫停放自用小 客車一部,如果汽油彈之火苗「噴濺該自用小客車」,並進 而引起汽車著火爆炸,其大火並延燒至住宅,亦非無可能。 可見,被告等意在燒燬己○○住宅,非僅在燒燬住宅以外之 物而已。是以,被告等人對於朝住宅大門丟擲汽油彈,火勢 可能因此延燒住宅主結構造成重大損害之結果,自難諉為不 知,且有所預見,然其等或因貪戀金錢,或因感情因素,仍 不顧後果執意為之。基上,被告戊○○、丁○○與同案被告 乙○○、呂進忠顯有燒燬上開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至明, 辯護人前揭辯護,難為本院所採納。至於,同案被告丁○○ 於一O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偵訊中固證稱:呂進忠說要找下 雨天縱火,故伊等係等到確實有下雨時,才動手云云(見他 卷第八二頁背面),然查,被害人己○○前址住處所在之臺 中市西屯區,在一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三十日並無明顯降 雨(二十九日降雨一MM、三十日降雨O‧五MM),有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一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中象參字第○○○○○○ ○○○○號函與所附晴雨及雨量紀錄資料在卷可證(見本院 卷第九九頁至一OO頁),足認被告丁○○前述:選在下雨 天縱火等語,並非屬實,而難採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八)又查,同案被告乙○○於原審證稱:當初委任時,即說要朝 己○○家裡縱火,通常委任即先付一半費用,等事情完畢後 再付尾款。當初伊與戊○○約定報酬五十萬元,五十萬元全 部有收到等語(見原審卷一第二O一頁背面)。又於一O二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本院證稱:伊弟弟甲○○華南銀行竹 南分行往來交易明細,在一O一年七月十七日一筆三十五萬 元現金存入之存款,確實係戊○○給伊款項,戊○○係以現 金方式交付。存款時係存入三十五萬元,縱火案之一半尾款 係二十五萬元,戊○○係在縱火後再付給伊等語(見本院卷 第一三五、一三六頁、一三九頁背面),並有華南銀行一0 一年十一月九日營清字第○○○○○○○○○○號函附甲○ ○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等在卷(見一九九一五偵卷 第二一五至二二O之一頁)。又,被告戊○○於一O一年六 月三十日縱火案之前,在其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戶Z000000000○○○號帳戶,於一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提領四十七萬二千二百七十二元,縱火案之後,在該帳戶在 一O一年七月十七日提領二十七萬九千元各情,有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一O二年十月九日(一O 二)新光銀業務字第四六O八號函與所附戊○○交易明細查 詢資料在卷為憑(本院卷第七五、八一頁)。由是足認證人 乙○○前開所證:縱火前後,被告戊○○各以現金方式交付 伊一半報酬二十五萬元,並於縱火後,在一O一年七月十七 日前,被告戊○○確實將縱火報酬尾款二十五萬元交付乙○ ○,乙○○並於一O一年七月十七日前,連同被告戊○○交 付尾款二十五萬元在內,共三十五萬元(按:甲○○曾謂現 金存入三十五萬元,確實係戊○○給伊款項等語,應指包括 戊○○所給尾款二十五萬元),以現金存入方式,存入其借 用甲○○前開帳戶等語,並非無稽。
(九)綜上,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戊○○、丁○○所犯共同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部分,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四、新舊法比較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一0 二年一月八日修正,於同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並自同年一 月二十五日施行,是被告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爰就本案新 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如下: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係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五 十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是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 易科罰金之利益,並於裁判確定後,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 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經 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行為後即修正後之法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因而此部分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論處。
五、論罪科刑部分:
(一)如前所述,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 用住宅罪,所稱「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義,亦即標的物 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必須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已
燒燬,如僅房屋內之傢俱、物件燒燬,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 其效用之程度,即不能依該條項之既遂罪論處。行為人如有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罪故意,而已著手放火行為之 實行,即應構成犯罪,即令放火結果上述物體未因燒燬而喪 失其效用,僅屬犯罪為既遂或未遂之問題。本案被告呂進忠 朝證人己○○現使用中之住宅丟擲自製汽油彈,火勢尚未延 燒至該住宅主體旋被撲滅,則該住宅之主結構,顯然尚未因 燃燒結果致喪失效用,換言之,尚未達「燒燬」之程度,故 被告戊○○等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行為,仍屬未遂 。是核各該被告所為:
⒈被告戊○○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對於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則犯刑法第一百 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 。
⒉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乃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 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放火 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
(二)按放火或失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如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 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 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放火 或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及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 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皆不另成立刑法第一百七 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 罪(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四七一號判例要旨可資參 照)。本案證人己○○住處內側大門、牆壁、地磚及拖鞋二 雙縱分別遭燻黑、燒失,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等已著手於 放火之實害行為,而非僅單純以將來加害之事通知他人而為 恐嚇,被告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戊○○所為, 僅係為達恐嚇目的,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之行為,自非 可取。
(三)被告戊○○、丁○○與已經原審判決確定之同案被告乙○○ 、呂進忠間,就犯罪事實欄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 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四)被告戊○○、丁○○就犯罪事實欄二放火罪部分,均已著手 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行為,但未生燒燬住宅之結果 ,皆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其刑。
(五)被告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恐嚇行為,係利用同一緣由 及目的而發,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可徵是基於單一 犯意次第進行,且犯罪手法相同,應包括評價而論以接續犯
之實質上一罪。
(六)被告戊○○所犯上開恐嚇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 罪;被告丁○○所犯前揭竊盜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 未遂罪,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七)辯護意旨雖為被告丁○○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然刑法上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始得為之,至無不良素 行,事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經濟困難,獨負家庭生活等 情狀,要屬從輕量刑之標準,原判決竟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 據為酌減其刑之理由。其用法即屬欠當(最高法院七十年度 台上字第二五一一號裁判要旨足參)。查本案被告丁○○之 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等情,僅屬法定刑內科刑輕重之考量事 由,業經本院於量刑時予以審酌,而被告丁○○所犯者為刑 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 宅未遂罪,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且被告丁○○所犯前開罪 名本係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而為之立法,亦不得徒以被告丁○ ○執念感情以致犯罪,即謂其有減刑餘地,免使過度斲傷法 規範威信,架空法定刑度而違反立法本旨。是以,依被告丁 ○○犯罪當時之情狀通體觀察,並無顯可憫恕之處,在客觀 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餘地 ,附此說明。
六、維持原審部分判決之理由:
(一)原審就犯罪事實一被告戊○○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犯罪事 實二被告丁○○竊盜罪部分,認其等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 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 項、第二項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戊○○僅因感情糾葛,即 持續傳送多則恐嚇訊息,期間長達一年半之久,造成證人己 ○○長期精神恐懼,被告丁○○只因姑念愛情,一時迷惘, 率爾實施竊盜行為,幸證人楊政諺之財物損害非鉅,並考量 其等犯罪之期間長短、目的、手段、主從地位不同,暨迄未 與被害人己○○、楊政諺達成和解,賠償伊等所受之損害, 惟被害人己○○已表示原諒之意,有原審法院電話紀錄表一 紙存卷得參,兼衡被告戊○○於警偵訊未坦認犯行,耗費訴 訟資源,直至審理程序詰問證人完畢後始全盤承認,被告丁 ○○於犯罪後勇於承擔,相當程度節省司法資源,真誠面對 司法等一切情狀,分別按其等所犯罪名量處如原審主文第三 項、第四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所犯恐嚇罪部分、被 告丁○○所犯竊盜罪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
就被告戊○○所犯恐嚇罪部分,為沒收之諭知(詳後敘述) 。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堪稱妥適。被告戊○○上訴 意旨,就犯罪事實一部份,否認恐嚇犯意,為無理由,其上 訴應予駁回。
(二)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 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 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 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九六號判例要旨參照)。 被告丁○○上訴意旨,就竊盜罪部分,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 。但查,原判決就被告丁○○所為量刑,已詳細敘述其量刑 理由,原審已在法定刑範圍內科處刑罰,難謂有何量刑權衡 未當及違反比例原則情形。被告丁○○此部分上訴意旨,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撤銷原審部分判決及科刑之理由:
(一)犯罪事實二被告戊○○、丁○○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 宅未遂罪部分,原審認被告二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同案被告乙○○受被告戊○○之有償委任,其 報酬共五十萬元,其中尾款二十五萬元,被告戊○○於一0 一年七月十七日前,將其交付乙○○,乙○○則於一0一年 七月十七日,將當時其身上現金三十五萬元以「現金存入」 方式,存入乙○○向其弟甲○○借用之上開華南銀行竹南分 行帳戶內乙事,前已敘明(見理由欄貳、三、(八)部分)。 原審竟認定「戊○○於一0一年七月十七日將尾款三十五萬 元『匯入』乙○○向其弟甲○○借用之華南銀行竹南分行帳 戶內」等事實,其事實認定,尚有違誤。被告戊○○、丁○ ○上訴意旨以:其等所為僅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放火燒 燬住宅以外之物罪云云,固非可取。然被告戊○○上訴另以 :一O一年七月十七日,伊未匯款給乙○○,也未以現金存 入方入,在甲○○前開帳戶存入三十五萬元等語,指摘原審 認定事實不當,為有理由。被告二人上訴意旨,固有部分為 無理由,但原審判決就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部分 ,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判。(二)爰審酌被告戊○○僅因感情糾葛,出資委託他人、主導本案 縱火行為,惡性非輕,被告丁○○只因執著情愛,一時迷惘 ,率爾實施縱火行為,幸證人己○○之財物損害非鉅,並考 量其等犯罪之期間長短、目的、手段、分工方式、主從地位
不同,暨迄未與被害人己○○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 害,惟被害人己○○已表示原諒之意,有原審法院電話紀錄 表一紙存卷得參,兼衡被告戊○○於警偵訊未坦認犯行,耗 費訴訟資源,直至原審審理程序詰問證人完畢後始全盤承認 ,嗣上訴後又否認犯行,被告丁○○於犯罪後勇於承擔,除 縱火標的外皆坦承犯行,而相當程度節省司法資源,真誠面 對司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
八、沒收:
(一)扣案之門號○○○○○○○○○○號(含SIM卡一張)、 ○○○○○○○○○○號(含SIM卡一張)行動電話各一 支,乃被告戊○○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欄一使用之物,已 據其陳明,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被告 戊○○所犯恐嚇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眼鏡型針 孔錄影機一支、JVC錄影機一台、電腦主機(含鍵盤、螢 幕、滑鼠)一組,屬同案被告乙○○所有,供犯罪事實欄三 所用之物等情,亦經同案被告乙○○供承在卷,基於共犯責 任共同之法理,於被告戊○○、丁○○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 使用住宅未遂罪主文項下,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諭知沒收。
(二)至扣案屬被告戊○○所有之花格子襯衫一件、長褲三件、黑 色背心一件、黑框眼鏡一副、鞋子二雙,屬被告乙○○所有 之門號○○○○○○○○○○、○○○○○○○○○○號行 動電話共二支(含SIM卡二張);屬被告丁○○所有之○ ○○○○○○○○○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張)、 格子襯衫一件,分別係作為其等平日穿戴或供聯繫使用,經 核非直接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不予沒收;再被告呂進忠 犯罪所用之打火機一支,因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 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修正後)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部分,得上訴。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附表一:戊○○門號○○○○○○○○○○號行動電話之Sky pe訊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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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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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1.17. │我發毒誓我一定會活下去找到你跟│
│ │ │你一起死 兇手滾出來 我死也會│
│ │ │找你 永遠在一起死也在一起 永│
│ │ │遠會找你 休想攻擊我 惡毒 把│
│ │ │欠我的全部還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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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1.1.19. │只要我找不到你,大家都等著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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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1.1.19. │只要你離開臺灣,我馬上燒光你全│
│ │ │家,跟爛賤貨。燒光是什麼你心裡│
│ │ │清楚,我也一定做到,你心裡清楚│
│ │ │我也一定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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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1.1.19. │可惡你一直在跟某人對話,太可惡│
│ │ │了,我一定會燒死那個爛人你試看│
│ │ │看阿 可惡 只會封鎖我你滾出來│
│ │ │阿糟蹋我很了不起嗎很得意嗎我死│
│ │ │也不會離開你滾出來可惡你一直在│
│ │ │跟某人對話,太可惡了,我一定會│
│ │ │燒死那個爛人你試看看阿 可惡 │
│ │ │只會封鎖我你滾出來阿糟蹋我很了│
│ │ │不起嗎很得意嗎我死也不會離開你│
│ │ │滾出來可惡你一直在跟某人對話,│
│ │ │太可惡了,我一定會燒死那個爛人│
│ │ │你試看看阿 可惡 只會封鎖我你│
│ │ │滾出來阿糟蹋我很了不起嗎很得意│
│ │ │嗎我死也不會離開你滾出來可惡你│
│ │ │一直在跟某人對話,太可惡了,我│
│ │ │一定會燒死那個爛人你試看看阿 │
│ │ │可惡只會封鎖我你滾出來阿糟蹋我│
│ │ │很了不起嗎很得意嗎我死也不會離│
│ │ │開你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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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戊○○門號○○○○○○○○○○號行動電話之SMS 訊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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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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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0.11.12. │你不是人喪盡天良 你太過份了,│
│ │ │你當我是死人嗎 太過份 太過份│
│ │ │了太過份太過份了!我是清白的!│
│ │ │我是清白的我是清白的我是清白的│
│ │ │你們全家一定會有報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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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0.12.8. │出來你出來 永遠在一起 你是我│
│ │ │心愛的男友 死都不分離 出來 │
│ │ │你出來!不負責任還要找藉口攻擊│
│ │ │我 你才莫名其妙 你出來 你太過│
│ │ │份了 惡毒過分到極點太過分了 │
│ │ │我不用你的祝福我要跟你一起死 │
│ │ │你太過分我們永遠在一起 死也在│
│ │ │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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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0.12.30. │可惡我用亞太的手機根本都打不通│
│ │ │真的很可惡 我發毒誓我一定會活│
│ │ │下去找到你跟你一起死 兇手滾出 │
│ │ │來 我死也會找你 永遠在一起死│
│ │ │也在一起 永遠會找你 休想攻擊│
│ │ │我 惡毒 把欠我的全部還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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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1.1.15. │我發毒誓我一定會活下去找到你跟│
│ │ │你一起死 兇手滾出來 我死也會│
│ │ │找你,可惡我用亞太的手機根本都│
│ │ │打不通真的很可惡 我發毒誓我一│
│ │ │定會活下去找到你跟你一起死 兇│
│ │ │手滾出來 我死也會找你 永遠在│
│ │ │一起死也在一起 永遠會找你 休│
│ │ │想攻擊我惡毒把欠我的每個節日全│
│ │ │部還給我 我發毒誓我一定會活下│
│ │ │去找到你跟你一起死 兇手滾出來│
│ │ │我死也會找你,可惡我用亞太的手│
│ │ │機根本都打不通真的很可惡我發毒│
│ │ │誓我一定會活下去找到你跟你一起│
│ │ │死 兇手滾出來 我死也會找你 │
│ │ │永遠在一起死也在一起永遠會找你│
│ │ │休想攻擊我 惡毒 把欠我的每個│
│ │ │節日全部還給我我發毒誓我一定會│
│ │ │活下去找到你跟你一起死兇手滾出│
│ │ │來我死也會找你,可惡我用亞太的│
│ │ │手機根本都打不通真的很可惡 │
│ │ │我發毒誓我一定會活下去找到你跟│
│ │ │你一起死 兇手滾出來 我死也會│
│ │ │找你 永遠在一起死也在一起 永 │
│ │ │遠會找你 休想攻擊我 惡毒 把欠│
│ │ │我的全部還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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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1.1.16. │如果你敢再叫我離遠點 那你就試 │
│ │ │看看後果吧 自私自利只會糟蹋我│
│ │ │只想佔便宜佔好處不負責任不知珍│
│ │ │惜不知感激只會攻擊我 事情根本 │
│ │ │就沒過去 你一句道歉都沒有更沒 │
│ │ │有負責任 你才放屁喪心病狂兇手│
│ │ │滾出來叫你不要傷害我苦苦哀求偏│
│ │ │偏硬是要傷害我我永遠都死不瞑目│
│ │ │死都不分離永遠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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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1.1.16. │我跟我媽到死都會找你你等著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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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1.1.17. │如果你敢再叫我離遠點 那你就試│
│ │ │看看後果吧 自私自利只會糟蹋我│
│ │ │只想佔便宜佔好處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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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1.1.29. │可惡你一直在跟某人對話,太可惡│
│ │ │了,我一定會燒死那個爛人你試看│
│ │ │看阿 可惡 只會封鎖我你滾出來 │
│ │ │阿糟蹋我很了不起嗎很得意嗎我死│
│ │ │也不會離開你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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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戊○○門號○○○○○○○○○○號行動電話之手機簡 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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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時間 │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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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0.9.7. │我到死都會去找你我到死都會去找│
│ │ │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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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0.9.12. │沒關係,我們死也會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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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0.9.13. │死也要在一起,永遠都要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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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0.9.20. │永遠在一起 死都不分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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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0.9.27. │路都走到現在了,我怎麼可能放過│
│ │ │你,我們永遠在一起,死都不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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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0.9.27. │反正只能一直走下去,到死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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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0.11.10. │一定會有報應我死也會去找你我死│
│ │ │也會去找你我死也會去找你我死也│
│ │ │會去找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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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0.12.3. │你出來你太過分了惡毒過分到極點│
│ │ │太過分了我不用你的祝福我要跟你│
│ │ │一起死你太過分我們永遠在一起死│
│ │ │也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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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1.1.22. │反正我豁出去了我們永遠在一起死│
│ │ │都不分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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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1.1.29. │太可惡了你一直在跟某人對話,太│
│ │ │可惡了我一定會燒死那個爛人你試│
│ │ │看看阿可惡只會封鎖我你滾出來阿│
│ │ │糟蹋我很了不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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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1.2.1. │你們全家都不是人我不怕你們我死│
│ │ │也會找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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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1.2.1. │我們永遠在一起死都不分離我們永│
│ │ │遠在一起死都不分離只要我還有一│
│ │ │口氣我一定會找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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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1.2.14. │連死都不怕我死也要找你兇手滾出│
│ │ │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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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1.2.20. │我一定會活下去找到你永遠在一起│
│ │ │死都不分離我一定會活下去只到你│
│ │ │永遠在一起死都不分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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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2011.2.26. │我死也不會離開你我死也不會離開│
│ │ │你我死也不會離開你我死也不會離│
│ │ │開你我死也不會離開你我死也不會│
│ │ │離開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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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2011.4.21. │可惡你想逼死我嗎可惡兇手滾出來│
│ │ │我死也不會離開你我死也不會離開│
│ │ │你我死也不會離開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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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2011.5.1. │你兩小時後沒出現在我家門口大家│
│ │ │就等著看你要逼死我沒關係大家等│
│ │ │著看大家等著看兇手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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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2011.5.2. │我等著看你們全家都有報應連你們│
│ │ │的墳墓都詛咒我等著看你們全部都│
│ │ │有報應連你們的墳墓都詛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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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2011.5.3. │不接阿盡量不接阿你們全家都去死│
│ │ │但是你不要死喔你要看那些爛人都│
│ │ │去死都不得好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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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2011.5.4. │滾出來阿可惡滾出來兇手滾出來接│
│ │ │電話不會嗎只會糟蹋人嗎可惡兇手│
│ │ │滾出來不接消失你是人嗎糟蹋人了│
│ │ │不起得意了了不起的兇手滾出來阿│
│ │ │了不起阿你們全家都去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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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2011.5.6. │滾出來兇手可惡你滾出來再不滾出│
│ │ │來我一定去你公司找你我死也會找│
│ │ │你只會糟蹋人嗎糟蹋人了不起你們│
│ │ │全家都去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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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2011.5.21. │見不到你我就會瘋掉見不到你我就│
│ │ │會瘋掉見不到你我就會瘋掉見不到│
│ │ │你我就會瘋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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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2011.5.23. │你們全家都去死糟蹋人了不起嗎你│
│ │ │們全家都去死糟蹋人了不起嗎得意│
│ │ │了不起的兇手滾出來你們全家都去│
│ │ │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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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2011.5.23. │我死也會找你要死一起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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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2011.7.23. │可惡我死也會找你要死一起死我死│
│ │ │也會找你要死一起死你們全家都去│
│ │ │死糟蹋人了不起嗎你們全家都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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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2011.9.4. │你出來我死也會找你你出來我死也│
│ │ │會找你你出來我死也會找你你出來│
│ │ │我死也會找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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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2011.9.22. │我死也會找你你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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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2012.9.28. │我們永遠在一起死也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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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2012.2.9. │憑什麼糟蹋我我死也會找你你一定│
│ │ │會有報應全家不得好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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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2012.2.9. │憑什麼糟蹋我我死也會找你你一定│
│ │ │會有報應全家不得好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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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2012.2.16. │你們一定會不得好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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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2012.2.16. │你們一定會不得好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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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2012.2.21. │滾出來憑什麼糟蹋我我死也會找你│
│ │ │你一定會有報應全家不得好死你到│
│ │ │底憑什麼可以惡毒的傷害我不負責│
│ │ │任不守約定當我是垃圾糟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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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2012.4.6. │在一起兇手滾出來把欠我的都還給│
│ │ │我全家都不是人我死也會找你你一│
│ │ │定會有報應全家不得好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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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