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1254號
TCHM,99,上訴,1254,20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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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王 義 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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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