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517號
TCHM,105,上訴,1517,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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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保管,外婆可使用帳戶內的錢,她(即蔡碧珠)說要領帳 戶內的利息過生活,利息以外的錢如果外婆要用,會告知伊 ,伊等會表示「可以」;伊保單在外婆那邊,外婆以前有幫 伊等買人壽保險,稱想要給伊等一個保障,也算是財產分配 等語(見11228 號偵卷第11頁反面、11199 號偵卷第53頁反 面至54頁、114 頁、622 號他卷第4 頁);又於原審審理時 具結後證述:伊沒有與外婆(即同案被告蔡碧珠,下同)同 住;伊好像沒有看過本案國泰人壽金采一百養老保險的要保 書,其上「賴俊宏」簽名不是伊簽的;外婆好像有拿過這樣 的要保書,好像有看過,可是伊沒有簽過,這都是伊外婆在 處理,伊不太清楚;她(即蔡碧珠)有講會幫伊買一些類似 什麼保障的保險,可是沒有清楚向伊講過,可能要幫伊理財 什麼,伊等沒有問要做什麼用;伊沒有聽過伊外婆向伊表示 在100 年5 、6 月間買的這4 張保險,伊不用繳保險費,其 他家人也沒有告知伊在國泰人壽投保過這4 張保單的事情, 保全給付申請書上的「賴俊宏」名字,不是伊簽的,伊未曾 接到保險公司或任何人向伊告知解約一事,伊外婆用伊名字 投保的保單,從來沒有交給伊,投保金額伊不清楚,她(即 蔡碧珠)有說過投保的,有一部分資金要留給伊使用,沒有 講多少錢;以伊名義投保的保險、基金、保險費均係外婆支 付,伊沒有付過這些保險費,外婆沒有書立任何文件證明投 保金額要給伊,伊有同意過外婆以伊名義去投保,時間伊不 記得。伊沒什麼印象有幫外婆所投保的保險契約簽名等語( 見原審追加卷第209 至214 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賴俊志於偵訊時證述:如告訴人賴俊宏所言, 伊的保單也是外婆(即同案被告蔡碧珠,下同)以前幫伊投 保的;伊有同意外婆幫伊刻章,開戶時,存摺與印章均由外 婆保管;伊沒有同意將保單解約,伊完全不知情;帳戶都是 外婆去申辦的,包含印章、存摺及提款卡都由外婆在保管, 帳戶內的錢都是外婆匯進去的,外婆有表示要將帳戶內的錢 贈與伊,伊未曾將帳戶存摺收回保管等語(見622 號他卷第 4 頁、11228 號偵卷第11頁反面、11199 號偵卷第53頁反面 至54頁、114 頁反面至115 頁);又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 述:伊從來沒有見過卷附「賴俊志」要保書4 紙,其上簽名 均非伊簽的;伊不曾看過這樣格式的要保書,伊不知道於10 0 年5 、6 月間,有以伊名義投保國泰人壽金采一百養老保 險各100 萬元一事,伊聽過外婆(即同案被告蔡碧珠,下同 )講過有幫伊等做理財投資,那時候身分證件都交給外婆處 理,她有時候說要幫伊等存錢存到銀行,其他事情伊就不太 清楚,好像有聽過外婆幫伊投保,伊有時候簽名,不太記得



有簽哪些,外婆曾說給伊與伊哥哥(即賴俊宏)相同金額供 伊等將來創業、結婚使用,就是寄在銀行內的錢,好像也有 提保險買誰的,將來就給誰;外婆用伊名義投保的保險單從 來沒有交給伊,伊沒有支付過保險費,都是外婆支付的,伊 有同意外婆使用伊名義去投保等語(見原審追加卷第214 至 219 頁)。
⒌互核上揭證人證述情詞,均一致證述於本案發生以前,告訴 人4 人即已同意同案被告蔡碧珠以其等名義申設銀行帳戶, 並由同案被告蔡碧珠逕為保管將該等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 與提款卡,供其作為理財使用;同案被告蔡碧珠過去即有以 告訴人4 人名義從事多筆儲蓄型保險投保或基金買賣等投資 ,同案被告蔡碧珠亦曾有未經告訴人4 人參與或表示同意而 逕將保單解約等情明確。至證人莊智媚上揭證述關於保單保 費均係由其支付一詞,質之證人莊智妃上揭於原審法院另案 民事事件審理時證述:妹妹(即告訴人莊智媚)跟弟弟(即 被告莊智丞)都不會給母親(即同案被告蔡碧珠,下同)錢 ,因為母親自己就有錢,母親如果向伊要錢,伊會給錢;母 親有幫伊等子女買基金或保險;上揭使用伊等名義購買基金 與保險均係用母親的錢,並非伊等出錢等語(見另案民事卷 ㈠第187 至188 頁反面),核與證人莊智媚所證上情互為齟 齬,又徵之同案被告蔡碧珠亦於偵訊時陳明:保險費係伊支 付,伊繳保險費的錢來源係一堆其他投資、股票、利息等, 保險公司的人都知道保險費係伊繳納等語甚明(見20819 號 偵卷㈠第33頁反面至34頁);而且告訴人4 人之銀行帳戶存 摺、印章與提款卡均為同案被告蔡碧珠所持用一情,業據上 揭證人莊智媚莊智妃賴俊志及賴俊宏證述綦詳,則衡諸 常情,倘上揭銀行帳戶內確有告訴人莊智媚之自有資金存在 ,其應不可能任憑帳戶存摺、印章及提款卡等物均交由同案 被告蔡碧珠保管持有,甚至對於帳戶內資金出入使用全無聞 問,應以證人莊智妃、賴俊宏與賴俊志所證其等名義申設之 各該帳戶內資金全屬同案被告蔡碧珠所有,且告訴人4 人之 保險契約保費亦均由同案被告蔡碧珠所支付等情始屬真實, 此非但與同案被告蔡碧珠所供一致,更且符合告訴人4 人名 義所申設之上開銀行帳戶全由同案被告蔡碧珠保管持有並決 定資金出入之常情,是證人莊智媚此部分證述,既與前揭證 人所證情詞未合,又違乎常情,尚難採信。
⒍再者,關於同案被告蔡碧珠以告訴人4 人名義投保儲蓄型保 險之經過,①證人黃俊傑於偵訊時證述:同案被告蔡碧珠來 購買保險商品,蔡碧珠當時表示要以告訴人莊智媚名義購買 ,因保險需被保險人同意,所以伊就將要保書寄至臺北給告



訴人莊智媚簽名,伊所屬臺中商銀有販賣新光人壽保險,告 訴人莊智媚簽完名後寄回要保書,伊有電話照會,當時同案 被告蔡碧珠就在旁,保單就生效等語(見4095號他卷第28頁 );②證人張雅惠於偵訊時證述:都是同案被告蔡碧珠來伊 所屬寶來證券要保,伊等當時販賣商品係國泰的保險,同案 被告蔡碧珠都是以其兒子或女兒名義購買保險,女兒的部分 有告訴人莊智妃莊智媚莊智媚有2 張;伊只是經辦,要 保時伊等並未照會,同案被告蔡碧珠稱係其女兒授權處理, 保險費也是同案被告蔡碧珠繳納,同案被告蔡碧珠表示這只 是借名,係其理財手段而已;一直以來都是同案被告蔡碧珠 來買保險,到期了同案被告蔡碧珠就會換約,但不一定會換 誰的名義,同案被告蔡碧珠都是一直以子女名義來買保險, 一直都是同案被告蔡碧珠來銀行,伊沒有看過告訴人莊智媚 ,保險費也都是同案被告蔡碧珠一個人拿存摺及印章來,有 時同案被告蔡碧珠會請伊陪同一起匯款,有時是同案被告蔡 碧珠自己一個人匯款,同案被告蔡碧珠買保險時,會向伊借 電話,告訴人莊智媚也都稱那些都是同案被告蔡碧珠的錢, 她(即告訴人莊智媚)不會過問等語(見4095號他卷第28頁 反面至29頁反面、20819 號偵卷㈡第119 頁反面);③證人 黃慧華於偵訊時亦證述:告訴人莊智媚沒有居住在大甲地區 ,從來沒有到過銀行,有關告訴人莊智媚的所有保險商品都 是由同案被告蔡碧珠申購的,伊等沒有過問蔡碧珠的資金來 源,都是蔡碧珠來銀行稱這次保險要以何人名義,都是蔡碧 珠來繳納每一次保險費,因為這些保險都是躉繳,所以都是 保單成立時,同案被告蔡碧珠就一次全都繳費,告訴人莊智 媚簽名部分,要買保險商品前,保險商品都是由告訴人莊智 媚選擇,所以同案被告蔡碧珠以告訴人莊智媚名義購買保險 商品,告訴人莊智媚都知道,告訴人莊智媚都交由同案被告 蔡碧珠全權處理,所以同案被告蔡碧珠就授權伊等填寫保單 內容,並包含告訴人莊智媚的簽名等語(見20819 號偵卷㈡ 第119 頁)。互核上揭證人之證詞,亦均一致證述前揭各該 保單均係由同案被告蔡碧珠本人親自出面辦理,並由其以告 訴人4 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購買該等保險並繳納保險 費等情明確;況且,本案所涉如附表及所示各項保險契 約之保險費,均係同案被告蔡碧珠出資支付一節,已如前述 ,足徵同案被告蔡碧珠過去即以其自有資金使用其女兒、外 孫即告訴人4 人名義購買保險作為其理財手段無訛;此外, 同案被告蔡碧珠以告訴人4 人名義投保之前揭保險要保書, 除以告訴人莊智媚名義所投保新光人壽「集利年年」利率變 動型年金保險要保書3 份外,其餘均非經由告訴人4 人親自



簽名等情,業經證人莊智媚莊智妃、賴俊宏、賴俊志與黃 慧華上揭證述甚明;又同案被告蔡碧珠過去即曾有自主投保 與更換保險種類等投資決定一情,亦據證人莊智妃於原審審 理時具結後證述:除了本案遭解約的國泰人壽保險外,母親 (即同案被告蔡碧珠,下同)還有以伊名義投保其他相類似 保險,有去調查出來的確定係新光,自80幾年以來,均係伊 母親使用伊等名字投保,均由母親全權做主,伊也不會去干 預,從不過問,早期伊母親投保時需要伊簽名,偶爾伊會簽 名,後來就沒有再叫伊簽名,那時候她換很多家保險,就哪 一家福利比較好或送東西,她(即蔡碧珠)就存那一間保險 公司等語明確(見原審追加卷第206 頁反面至209 頁);參 以告訴人4 人既均以證人身分證述確有提供其等名義申設之 金融帳戶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供同案被告蔡碧珠作為理財使 用之情,業如上述,足認本案發生前,對於同案被告蔡碧珠 以告訴人4 人名義投保作為理財手段,復由同案被告蔡碧珠 逕持其等名義之銀行帳戶之資金用以繳納保險費等情,應非 虛妄,則告訴人4 人對於同案被告蔡碧珠以其等名義投保之 理財手段既已知情且行之有年,復未見其等為反對之表示, 足徵同案被告蔡碧珠以告訴人4 人名義投保本案保單供其作 為其理財使用,且使用告訴人4 人名義之前揭銀行帳戶出入 資金,並得對上開保險契約逕予解除等情,均已徵得告訴人 4 人授權無訛。
⒎至告訴人4 人雖片面主張前揭以其等名義投保保險契約之保 險金均係同案被告蔡碧珠為贈與其等所預做規劃云云,然告 訴人4 人針對此部分事實並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以徵其說,且 稽之證人莊智妃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述:老人家想到她( 即同案被告蔡碧珠)就會強調一下投保在伊名義下的錢,就 是要給伊的錢,蔡碧珠做此陳述時沒有別的人在場,蔡碧珠 也沒有向伊講會有寫過這樣的文件等語(見原審104 年度訴 字第1154號卷二《下稱原審卷㈡》第30至32頁】,證人賴俊 宏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述:同案被告蔡碧珠承諾說會幫伊 買一些基金,還是保險什麼的,伊不確定,因為伊沒有詳細 去問過她(即蔡碧珠),她說會給伊一筆錢,給伊等以後可 以創業還是做什麼用,可是伊都沒有詳細問過她,伊以為她 是說說而已;蔡碧珠沒有表示何時可以拿到這筆錢,其他家 人不曾告知伊有國泰人壽這4 張保單的事等語(見原審卷㈡ 第36頁),證人賴俊志亦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外婆 (即同案被告蔡碧珠)曾經說過要給伊與賴俊宏相同的金額 ,供伊等將來創業、結婚使用,就說她(即蔡碧珠)給誰的 錢就會是誰的,就是寄在銀行內的錢,保險的事情好像也有



提過,外婆沒有說過何時可以讓伊等拿到這筆錢等語(見原 審卷㈡第42至44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針對同案被告蔡 碧珠究係何時、地、在何情形作此內容之陳述等節,均語焉 不詳,更甚者,證人賴俊志與賴俊宏均證述同案被告蔡碧珠 並未告知前揭所稱「贈與」之生效時點究係何時,所稱「贈 與」之標的究係何物,俱屬不明,足徵同案被告蔡碧珠究否 有將前揭以告訴人4 人名義所申設帳戶內金錢,或將本案所 涉各該保單贈與各該告訴人,即屬可疑;再者,以告訴人4 人名義申設之各該銀行帳戶資料均為同案被告蔡碧珠所管領 支配使用,業經認定如前;又前揭以告訴人4 人名義投保之 各該保單資料同為同案被告蔡碧珠所保管持有一情,亦據前 揭證人即告訴人4 人之證述甚明,倘同案被告蔡碧珠確有將 各該帳戶內金錢與前揭保單之保險金分別贈與告訴人4 人, 理應將各該帳戶之存摺、印章與提款卡等物、抑或該保險契 約之保單分別交予各該告訴人4 人管領,始符常理,且方足 以由之認定贈與契約生效之時點,豈有仍由同案被告蔡碧珠 管領支配各該帳戶資料與保單資料之理。至告訴人莊智媚雖 提出拋棄繼承切結書影本為徵其說,惟觀之卷附切結書所示 (見20819 號偵卷㈠第101 頁),其上所載「本人莊智媚放 棄繼承母親蔡碧珠所有財產,恐口無憑,特立此據」等語, 亦無關乎同案被告蔡碧珠有無贈與告訴人4 人財物之任何文 字,益徵告訴人4 人此部分主張,並無所憑據,尚非可採。 ㈣又本案前揭各該保單終止經過,均係由同案被告蔡碧珠與莊 智丞共同持原保單及事先已填寫之保單解約申請書等私文書 ,向各該保險公司承辦人辦理終止保險契約等情,亦據①證 人黃俊傑於偵訊時證述:103 年3 月某日,被告莊智丞以電 話通知伊至同案被告蔡碧珠住處,稱要辦理保單解約,伊至 同案被告蔡碧珠住處後,蔡碧珠與莊智丞就拿著告訴人莊智 媚已經簽好的保單解約申請書給伊,解約書上已經有莊智媚 的簽名,辦理解約手續,伊當時認為保險時係莊智媚授權蔡 碧珠,所以解約書也認為係莊智媚授權蔡碧珠,伊就直接將 保單解約書送總行,當時莊智媚不在場,解約所需保單正本 、解約申請、存摺封面影本都是蔡碧珠及莊智丞在同一天提 供,解約後保險金就匯入莊智媚之新光銀行帳戶;因為保險 時接洽人就是蔡碧珠,之前也確定都沒有問題;伊等都是與 蔡碧珠接洽,而且蔡碧珠向伊等稱已經辦理5 、6 次解約, 所以伊等也認定是如此等語(見4095號他卷第27頁反面至29 頁反面);②證人張雅惠於偵訊時證述:102 年10月間,同 案被告蔡碧珠與被告莊智丞來伊等元大寶來大里分公司解約 時,係拿著告訴人莊智媚已經填好及簽名的解約單及保單,



伊等只是經辦辦理,就把保單及解約單送給臺北元大保險經 紀公司辦理,這2 張國泰人壽保單的保險金應該是匯至要保 人(即莊智媚)帳戶,伊記得係元大銀行莊智媚的帳戶;因 為伊等只是經辦,要保時伊等也沒有照會,蔡碧珠稱這是她 女兒(即莊智媚)授權伊,保險費也是蔡碧珠來繳,蔡碧珠 表示這只是借名,係其理財手段而已,因為蔡碧珠當時有拿 著莊智媚的存摺、印章及身分證影本,所以伊等會認為莊智 媚有授權蔡碧珠等語(見4095號他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反面 );③證人黃慧華於偵訊時證述:同案被告蔡碧珠有於103 年11月7 日,在其住處交給伊解約時授權被告莊智丞來寫解 約文件的資料,解約時,伊有通知告訴人莊智媚,當時莊智 媚稱所有的錢都是蔡碧珠的,所以都依蔡碧珠的意思處理等 語明確(見20819 號偵卷㈡第119 頁)。雖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因告訴人莊智媚反映其保險契約經保險經紀人公 司業務員配合遭第三人冒名解除之相關爭議,於104 年1 月 6 日依保險法第167 條之2 規定,對台中銀保險經紀人公司 、元大國際保險經紀人公司均核處立即改正,各併處罰鍰新 臺幣60萬元整之裁處在案,台中銀保險經紀人公司公司遂於 103 年6 月23日對證人黃慧華處以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之處 分,對證人黃俊傑處以停止招攬6個月之處分,元大國際保 險經紀人公司則於103年6月24日對業務員張雅惠處以停止招 攬3個月之處分,有該106年4月12日保局(壽)字第1060201 4810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7頁正反面),然該函亦 同時覆稱:「查本會103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0000000000 0號令規定保險業應訂定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保全作業,其 中包含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之保全項目,保險契約之終止, 尚不以要保人親赴保險公司辦理為必要,要保人亦可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檢附上開函令影本供參。另保險實務上,年金 保險契約之終止並不以本人親自辦理為必要,要保人亦得依 民法代理權授與之相關規定,授權他人代為辦理。」(見本 院卷第187頁正面),參以同案被告蔡碧珠於前揭保險契約 解除後之103年9月至104年1月間偵訊時分別陳稱:伊有向保 險公司表示,伊需要用,伊有將保險金領出來,放在銀行, 被告莊智丞拿去,被告莊智丞也是在繳保險;解約的原因是 因為伊只有一個兒子,伊的錢就是想要給兒子,伊兒子也沒 在做事業,伊將存摺及印鑑都交給伊兒子莊智丞另行投保保 險,保險契約書上要簽名的部分係伊兒子在寫的;伊有將莊 智妃、賴俊宏及賴俊志國泰人壽保單解約,因為放著沒有利 息,上揭保單係伊所購買,保險費也是伊用自己的錢繳納, 伊有要求被告莊智丞將保單的錢匯去莊博宇名下,因為伊想



叫被告莊智丞他兒子去繳,保單解約係伊的意思,伊已經沒 有辦法繳了,伊係叫莊智丞拿去努力賺錢,伊將解約後的錢 都先給莊智丞等語(見20819號偵卷第㈠第33頁反面至34頁 、83頁反面至84頁、260頁反面至261頁反面、277頁反面至 278頁反面),已陳明其確有授權被告莊智丞將本案前揭保 單解約,復將各該保單解約之保險金均交付被告莊智丞另行 投保使用等情甚明,足見本案前揭各該保險契約之解約均係 同案被告蔡碧珠親身參與且主導進行。雖依卷附蔡碧珠就診 病歷資料所示,可知蔡碧珠於102年10月10日在中國醫藥大 學就診時,主訴其有手部顫抖,出現動作與行動緩慢,近來 已出現記憶障礙;於103年3月4日在臺中慈濟醫院就診時, 主訴其罹患帕金森氏症,過去在中國醫藥大學診療,有右手 震顫、記憶力下降,操縱筷子緩慢且有掉落情形出現;於10 3年3月6日在臺中慈濟醫院就診時,主訴其罹患帕金森氏症 年餘,手臂有震顫情形,心態較為低落等情,有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104年2月4日院醫事字第1040000891號函檢附相 關病歷資料5紙、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104年 2月2日慈中醫文字第1040109號函暨檢附相關病歷資料27紙 在卷可稽(見20819號偵卷㈡第107至111、80至106頁),可 徵同案被告蔡碧珠於本案前揭保險解約時及本案偵訊時,確 已出現帕金森氏症之病徵,經本院將同案被告蔡碧珠在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及臺中慈濟醫院之上開病歷資料送請國立 臺灣大學醫學院查詢結果,該院回復意見如下:「根據病歷 記載,蔡女士於102年10月至103年間,共有神經心理學功能 檢測兩次及腦部核磁共振檢查一次,均顯示輕度失智現象( 簡易智力功能檢查18分,臨床失智症量表1分);依此判斷 ,蔡女士應具有對外界事物知覺理會之能力,由於輕度失智 引起短期記憶功能受損,獨立對外為及受意思表示可能因此 受到影響,而其處理事務的能力也可能因短記憶困難有輕度 影響。」有該院106年8月11日校附醫秘字第1060021769號函 檢送之回復意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5至196頁),可知 同案被告蔡碧珠於102年10月到103年間雖因有輕度失智現象 ,可能對其處理事務的能力有輕度影響,但仍具有對外界事 物知覺理會之能力;而同案被告蔡碧珠於103年2月25日辦理 解約當時,其精神狀況與往常無異一情,亦據證人黃慧華於 原審法院另案民事事件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係該9年保單 解約之承辦人,解約文件上有寫終止保約事由,好像係她( 即同案被告蔡碧珠)有資金使用上的需求,係被告莊智丞與 蔡碧珠一起過來辦理,當時係蔡碧珠向伊洽辦並稱要辦理解 約,伊不認識莊智丞,蔡碧珠辦理解約當時,伊看起來一切



如常,只是走路比較緩慢而己等語明確(見另案民事卷二《 下稱另案民事卷㈡》第7至9頁);另證人莊智妃亦於原審審 理時具結後證述:同案被告蔡碧珠於100年間,精神狀況都 很好,係正常的,係於103年夏天,伊打電話但找不到人, 後來伊就打給伊妹(即告訴人莊智媚),告訴人莊智媚也稱 沒有,伊等開始找人,伊母親(即蔡碧珠,下同)昏迷在家 ,莊智媚拜託伊表嫂去看才知道,伊接到電話,就馬上趕回 去大甲,把伊母親接來伊那邊,於102年9月那時候沒那麼嚴 重,係103年比較嚴重等語(見原審追加卷第199至206頁) ;證人賴俊志亦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記得外婆(即 同案被告蔡碧珠)好像係去年(即104年)後半年之精神狀 況開始變不好的,約7、8月左右;在此之前,其精神狀況比 較好一點,能與伊正常對話,與一般人差不多相同等語(見 原審追加卷第219頁),互核上揭證人黃慧華莊智妃與賴 俊志證述,其等亦均證述同案被告蔡碧珠於本案保單解約時 期之精神狀況尚與一般人無異,則同案被告蔡碧珠於解約當 時,固有因罹患帕金森氏症而出現病徵,然依其當時之精神 、意識及判斷能力均仍屬正常,則被告莊智丞依照其母親即 同案被告蔡碧珠之指示,以告訴人4人名義解除前揭保險契 約及提領告訴人莊智媚前揭帳戶內資金,自難認已逾越同案 被告蔡碧珠被授權使用告訴人4人名義而訂立、解約保險契 約及出入銀行帳戶資金之授權範圍。從而,被告莊智丞雖與 同案被告蔡碧珠共同辦理前揭保險解約,復自告訴人4人帳 戶加以提領款或為匯款等措舉,既屬告訴人4人對同案被告 蔡碧珠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則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 自不得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罪責相繩。是公訴人以上揭證 人證述情詞等證據,認被告莊智丞所為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構成要件相符,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均無法證明被告莊智丞有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或說服 本院形成被告莊智丞有罪之心證,檢察官所指之犯罪事實即 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莊智丞無罪之諭知。原審為被告莊 智丞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 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穎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檢察官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之規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
┌──┬────┬───────┬─────┬────┬───┬────────┬──────┬─────┬─────┬──┐
│編號│保險公司│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簽約日期│承辦人│終止/解約後保費 │解約/終止金 │解約/終止 │到期日 │備註│
│ │ │ │ │ │ │匯入之莊智媚名義│額(新臺幣)│日期 │ │ │
│ │ │ │ │ │ │之銀行 │ │ │ │ │
├──┼────┼───────┼─────┼────┼───┼────────┼──────┼─────┼─────┼──┤
│㈠ │富邦人壽│Z000000000-00 │心得意(年│100/2/17│黃慧華│元大銀行大甲分行│1,049,468元 │103/2/18 │被保險人達│ │
│ │ │ │金保險) │ │邱創駿│ │ │(終止) │70歲之保單│ │
│ │ │ │ │ │ │ │ │ │週年日(即│ │
│ │ │ │ │ │ │ │ │ │120年2月17│ │
│ │ │ │ │ │ │ │ │ │日) │ │
├──┼────┼───────┼─────┼────┼───┼────────┼──────┼─────┼─────┼──┤
│㈡ │富邦人壽│Z000000000-00 │心得意(年│100/2/17│黃慧華│元大銀行大甲分行│2,098,937元 │103/2/18 │同上(即12│ │
│ │ │ │金保險) │ │邱創駿│ │ │(終止) │0年2月17日│ │
│ │ │ │ │ │ │ │ │ │) │ │
├──┼────┼───────┼─────┼────┼───┼────────┼──────┼─────┼─────┼──┤
│㈢ │富邦人壽│Z000000000-00 │心得意(年│100/8/15│黃慧華│新光銀行大甲分行│1,029,669元 │103/2/25 │同上(即12│ │
│ │ │ │金保險) │ │王煥德│ │ │(終止) │0年8月15日│ │
│ │ │ │ │ │ │ │ │ │) │ │
├──┼────┼───────┼─────┼────┼───┼────────┼──────┼─────┼─────┼──┤
│㈣ │富邦人壽│Z000000000-00 │心得意(年│100/8/15│黃慧華│新光銀行大甲分行│1,029,669元 │103/2/25 │同上(即12│ │
│ │ │ │金保險) │ │王煥德│ │ │(終止) │0年8月15日│ │
│ │ │ │ │ │ │ │ │ │) │ │
├──┼────┼───────┼─────┼────┼───┼────────┼──────┼─────┼─────┼──┤
│㈤ │富邦人壽│Z000000000-00 │心得意(年│100/8/23│黃慧華│新光銀行大甲分行│1,029,162元 │103/2/25 │同上(即12│ │
│ │ │ │金保險) │ │王煥德│ │ │(終止) │0年8月23日│ │
│ │ │ │ │ │ │ │ │ │) │ │
├──┼────┼───────┼─────┼────┼───┼────────┼──────┼─────┼─────┼──┤
│㈥ │富邦人壽│Z000000000-00 │心得意(年│100/8/23│黃慧華│新光銀行大甲分行│1,029,162元 │103/2/25 │同上(即12│ │
│ │ │ │金保險) │ │王煥德│ │ │(終止) │0年8月23日│ │
│ │ │ │ │ │ │ │ │ │) │ │
├──┼────┼───────┼─────┼────┼───┼────────┼──────┼─────┼─────┼──┤
│㈦ │富邦人壽│Z000000000-00 │心得意(年│100/8/23│黃慧華│新光銀行大甲分行│1,029,162元 │103/2/25 │同上(即12│ │
│ │ │ │金保險) │ │王煥德│ │ │(終止) │0年8月23日│ │
│ │ │ │ │ │ │ │ │ │) │ │
├──┼────┼───────┼─────┼────┼───┼────────┼──────┼─────┼─────┼──┤




│㈧ │富邦人壽│Z000000000-00 │心得意(年│100/8/23│黃慧華│新光銀行大甲分行│1,029,162元 │103/2/25 │同上(即12│ │
│ │ │ │金保險) │ │王煥德│ │ │(終止) │0年8月23日│ │
│ │ │ │ │ │ │ │ │ │) │ │
├──┼────┼───────┼─────┼────┼───┼────────┼──────┼─────┼─────┼──┤
│㈨ │富邦人壽│Z000000000-00 │心得意(年│100/8/23│黃慧華│新光銀行大甲分行│1,029,162元 │103/2/25 │同上(即12│ │
│ │ │ │金保險) │ │王煥德│ │ │(終止) │0年8月23日│ │
│ │ │ │ │ │ │ │ │ │) │ │
├──┼────┼───────┼─────┼────┼───┼────────┼──────┼─────┼─────┼──┤
│㈩ │國泰人壽│0000000000 │金采一百 │100/4/25│張雅惠│元大銀行大甲分行│2,712,600元 │102/10/22 │保險年期7 │受益│
│ │ │ │(不分紅保│ │林立夫│ │ │(解約) │年(即107 │人蔡│
│ │ │ │險) │ │ │ │ │ │年4月24日 │碧珠│
│ │ │ │ │ │ │ │ │ │到期) │ │
├──┼────┼───────┼─────┼────┼───┼────────┼──────┼─────┼─────┼──┤
│ │國泰人壽│0000000000 │金采一百(│100/4/25│張雅惠│元大銀行大甲分行│1,808,400元 │102/10/22 │保險年期7 │受益│
│ │ │ │不分紅保險│ │林立夫│ │ │(解約) │年(即107 │人蔡│
│ │ │ │) │ │ │ │ │ │年4月24日 │碧珠│
│ │ │ │ │ │ │ │ │ │到期) │ │
├──┼────┼───────┼─────┼────┼───┼────────┼──────┼─────┼─────┼──┤
│ │新光人壽│0000000000 │集利年年(│100/7/19│黃俊傑│新光銀行大甲分行│1,031,425元 │103/3/10 │被保險人達│ │
│ │ │ │年金保險)│ │王煥德│ │ │(終止) │80歲之保單│ │
│ │ │ │ │ │ │ │ │ │週年日(即│ │
│ │ │ │ │ │ │ │ │ │130年7月19│ │
│ │ │ │ │ │ │ │ │ │日) │ │
├──┼────┼───────┼─────┼────┼───┼────────┼──────┼─────┼─────┼──┤
│ │新光人壽│000000000 │集利年年(│100/7/19│黃俊傑│新光銀行大甲分行│1,031,425元 │103/3/10 │同上(130 │ │
│ │ │ │年金保險)│ │王煥德│ │ │(終止) │年7月19日 │ │
│ │ │ │ │ │ │ │ │ │) │ │
├──┼────┼───────┼─────┼────┼───┼────────┼──────┼─────┼─────┼──┤
│ │新光人壽│000000000 │集利年年(│100/7/19│黃俊傑│新光銀行大甲分行│1,031,425元 │103/3/10 │同上(130 │ │
│ │ │ │年金保險)│ │王煥德│ │ │(終止) │年7月19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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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保險公司│要保人及│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簽約日期│受益人│解約後保費匯入之│保險金額│解約日期 │到期日 │
│ │ │被保險人│ │ │ │ │銀行 │(新臺幣)│ │ │
├──┼────┼────┼─────┼─────┼────┼───┼────────┼────┼─────┼────┤
│㈠ │國泰人壽│賴俊宏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5/24│莊智妃│元大銀行大甲分行│100萬元 │102/10/18 │107/5/24│




│ │ │ │ │老保險 │ │ │之賴俊宏之帳號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0帳戶 │ │ │ │
├──┼────┼────┼─────┼─────┼────┼───┼────────┼────┼─────┼────┤
│㈡ │國泰人壽│賴俊宏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6/15│莊智妃│同上 │100萬元 │102/10/18 │107/6/15│
│ │ │ │ │老保險 │ │ │ │ │ │ │
├──┼────┼────┼─────┼─────┼────┼───┼────────┼────┼─────┼────┤
│㈢ │國泰人壽│賴俊宏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5/24│莊智妃│同上 │100萬元 │102/10/18 │107/5/24│
│ │ │ │ │老保險 │ │ │ │ │ │ │
├──┼────┼────┼─────┼─────┼────┼───┼────────┼────┼─────┼────┤
│㈣ │國泰人壽│賴俊宏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6/15│莊智妃│同上 │100萬元 │102/10/18 │107/6/15│
│ │ │ │ │老保險 │ │ │ │ │ │ │
├──┼────┼────┼─────┼─────┼────┼───┼────────┼────┼─────┼────┤
│㈤ │國泰人壽│賴俊志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5/24│莊智妃│元大銀行大甲分行│100萬元 │102/10/18 │107/5/24│
│ │ │ │ │老保險 │ │ │之賴俊志之00000 │ │ │ │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 │帳戶 │ │ │ │
├──┼────┼────┼─────┼─────┼────┼───┼────────┼────┼─────┼────┤
│㈥ │國泰人壽│賴俊志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5/24│莊智妃│同上 │100萬元 │102/10/18 │107/5/24│
│ │ │ │ │老保險 │ │ │ │ │ │ │
├──┼────┼────┼─────┼─────┼────┼───┼────────┼────┼─────┼────┤
│㈦ │國泰人壽│賴俊志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6/15│莊智妃│同上 │100萬元 │102/10/18 │107/6/15│
│ │ │ │ │老保險 │ │ │ │ │ │ │
├──┼────┼────┼─────┼─────┼────┼───┼────────┼────┼─────┼────┤
│㈧ │國泰人壽│賴俊志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6/15│莊智妃│同上 │100萬元 │102/10/18 │107/6/15│
│ │ │ │ │老保險 │ │ │ │ │ │ │
├──┼────┼────┼─────┼─────┼────┼───┼────────┼────┼─────┼────┤
│㈨ │國泰人壽│莊智妃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4/25│蔡碧珠│元大銀行大甲分行│100萬元 │同上 │107/4/25│
│ │ │ │ │老保險 │ │ │之莊智妃之帳號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1號帳戶 │ │ │ │
├──┼────┼────┼─────┼─────┼────┼───┼────────┼────┼─────┼────┤
│㈩ │國泰人壽│莊智妃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5/24│莊智丞│同上 │100萬元 │102/10/18 │107/5/24│
│ │ │ │ │老保險 │ │ │ │ │ │ │
├──┼────┼────┼─────┼─────┼────┼───┼────────┼────┼─────┼────┤
│ │國泰人壽│莊智妃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5/24│莊智丞│同上 │100萬元 │102/10/18 │107/5/24│
│ │ │ │ │老保險 │ │ │ │ │ │ │
├──┼────┼────┼─────┼─────┼────┼───┼────────┼────┼─────┼────┤
│ │國泰人壽│莊智妃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6/15│莊智丞│同上 │100萬元 │102/10/18 │107/6/15│
│ │ │ │ │老保險 │ │ │ │ │ │ │




├──┼────┼────┼─────┼─────┼────┼───┼────────┼────┼─────┼────┤
│ │國泰人壽│莊智妃 │0000000000│金采一百養│100/6/15│莊智丞│同上 │100萬元 │102/10/18 │107/6/15│
│ │ │ │ │老保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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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