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2326號
TCHM,92,上訴,2326,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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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三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四月間止,擔任設於臺 中市○○路二十號十四樓之四號「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福公 司」)出納之工作(現已離職),負責該公司請款、領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緣其個人於八十八年間,因投資股市失利,虧損約新臺幣(以下同)一百餘萬 元,為攤平投資股市所生虧損暨挽救其個人財務狀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間起,利用經辦「坤福公司」出納工作、及保管 「坤福公司」所刻印而交付「坤福公司」印章、「匯出匯款」印戳之機會,連續 於附表二至七號內容所示之時間,連續多次利用「坤福公司」會計張淑芬交由其 至如附表八號內容所示之金融機關,辦理存入「坤福公司」於如附表八號內容所 示存款帳戶之存款憑條之機會,將其上原蓋有「限轉支存帳戶」之印戳予以塗銷 ,其上盜用其保管「匯出匯款」之印戳,以偽造該存款憑條之私文書,使該原應 存入「坤福公司」於如附表八號內容所示之帳戶之存款憑條得以匯入私人帳戶未 予存入,並另盜用「坤福公司」之公司印文作為匯款人之「匯款申請書」(即「 代收入傳票」),繼為偽造私文書,再將該二紙偽造之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之私文書一併交由該金融機關不知情之承辦人憑以辦理而為行使,致使該金融 機關不知情之承辦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至七號內容所示時間,將 如附表二至七號內容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二至七號內容所示不知情之陳柏宏 (甲○○之夫)、朱奚岑(證券業營業員)二人帳戶內,以詐欺取得該款項,供 為投資股票之資金使用。嗣甲○○為掩飾前開詐欺款項犯行,承續前開偽造文書 之概括犯意,再連續為下列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 ㈠由其先製作正確存款數額之傳票交由公司會計登錄於公司電腦後,再於公司內, 在電腦上輸入會計童美綺之密碼進入電腦程式,將「坤福公司」八十八、八十九 、九十年度傳票總表上每個月之正確存款數額數據,更改為其詐領後之所餘存款 數額予以偽造私文書,由不知情之童美綺將之列印後,呈由公司主管人員查核以 為行使;
㈡復於「坤福公司」內,將如附表八號內容公司八十八、八十九、九十年度存摺按 月影印後,其上以立可白塗銷,再以打字方式,將存款數額偽造為未詐領前之正 確存款數額、復於如附表八備註欄內容所示部分之存款簿上存款數額部分以打字 方式偽造為詐領前之數額,且其上盜蓋「坤福公司」內某員工以不詳方法取得之 「鄭素貞」印文予以偽造,並將之交由「坤福公司」會計人員查核而為行使; ㈢又因「坤福公司」所委託之「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函請大眾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提供「坤福公司」金融存款資料供為查核帳目,為使會計 師於查核帳目時無法發現上情,另於大眾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提供委託其取回轉交「致遠 會計師事務所」之函證之機會,該二紙函證上之活期存款數額部分變更為其詐領 前之數額而予以偽造(大眾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存款金額原為一千三百八十五 零七百六十二元─偽造為六千八百八十五萬零一百六十五元、彰化商業銀行臺中 分行活期存款金額原為一千九百八十九萬三千八百七十五元─偽造為六千九百八 十九萬三千八百七十五元。),偽造後再轉交「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帳目而 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坤福公司」、如附表八內容所示之金融機關、「致遠會 計師事務所」、陳柏宏、「鄭素貞」等人。迄九十一年三月間,因甲○○無法回 補款項,乃向「坤福公司」財務經理張嘉潔告知,經「坤福公司」結算,並由甲 ○○提出證券交割、及存款帳戶由「坤福公司」處理,除其詐領款項期間曾經回 補之款項外,餘由「坤福公司」取回四千六百九十五萬九千七百九十二元之股票 與現款,尚有一億六千六百七十四萬一千六百八十七元未清償。二、案經「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坤福公司」指訴、證人張 嘉潔、錢燕玲、陳柏宏等人分別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等情相符,且有 如附表一內容所示之金融機關支票存款往來簿與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各一份、 被告所開立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第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往來 簿、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儲蓄存款存摺、上海 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簿、上海商 業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簿、上海商業 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簿、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臺中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臺灣銀行 臺中分行第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中華商業銀行東興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中華商業銀行第00000 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簿、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00 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第00000 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寶來證券公司臺中西區分公司第00 000000000號證券存摺、菁英證券臺中分公司第00000000證券 存摺影本各一份、被告書立之自白書影本二份、如附表八內容所示之存款簿正本 、大眾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與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出具予以「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函證影本各一份、被害人提出如附表二之七號內容所示之匯款異常匯出總表、 活期性存款取款憑條、入戶電匯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自 白內容非虛而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甲○○於前開時地持有「坤福公司」所交付「限轉支存帳戶」之存款憑條 ,將其上「限轉支存帳戶」予以塗銷,再盜蓋其所保管「匯出匯款」印戳、再偽 以「坤福公司」名義填載「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交由該金融機關不知



情之承辦人詐領款項、製作正確數據之傳票交由「坤福公司」會計製作傳票總表 後,再以會計童美綺之電腦密碼進入電腦,將傳票上各月之金融數據,偽為其詐 領後之金融數據,由不知情之童美綺列印後呈由「坤福公司」主管人員查核、將 「坤福公司」如附表八內容所示之存摺,按月影印,於影本上以立可白塗銷再打 上詐領前金額,並於如附表八備註欄內容所示之存摺簿偽為正確存款數據,其盜 蓋以「鄭素貞」印文,交由「坤福公司」會計登錄、於大眾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 十一年一月十日及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出具委託其交 予「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帳目之函證上存款總額予以更改,交由「致遠會計 師事務所」查核帳目等上述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其以偽造之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詐領款項之 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雖未論及如附表八 內容所示之存摺簿影印再以立可白塗銷以打字方式更改數額予以偽造,並交由「 坤福公司」會計人員登錄以為行使之犯行部分,惟此與已起訴犯行部分具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盜用「坤福公司」、「鄭素貞 」印文、「匯出匯款」印戳等行為,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偽造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之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 之,各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 犯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 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處斷。
三、原審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為被害人「坤福公司」之職員,職思出納工 作,領取被害人新資,不思為被害人誠實給付勞務,竟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方 式,詐欺被害人所有之財物,且所得數額龐大,對被害人產生重大危害,事後猶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暨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知 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十月,以示懲儆,並說明就前開被告所偽 造之前述存款憑條等物未為沒收宣告之理由,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被告上訴意 旨略以:伊因投資股市致為本件犯行,犯後已知悔悟,現育有二名幼子,原審量 刑過重云云,查被告因投資股市失利,為攤平虧損及挽救其個人財務情況,而為 本件犯行,就犯罪動機言,其係因個人貪慾所致,客觀上並無可值同情之處,且 其任被害人公司出納一職,與被害人間本處於高度信賴關係,被告竟違背公司之 信任而為本件犯行,犯罪期間長達數年,被害人受損金額高達一億六千餘萬元, 原審量處上開刑度,難謂過重,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公訴人雖以被告以電腦語音方式盜領「坤福公司」存款,然依據卷證資料,並無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此犯行,且據告訴人「坤福公司」代表人之代理人陳迥成於原 審時到庭指稱,被告並未以語音轉帳方式盜領存款,以語音轉帳方式,公司設有 限制等語。又,公訴人另以被告係偽造其職務上製作之傳票,而為業務上製作之 文書等載不實云云,然依據被告之供述及前述告訴代理人指訴、證人等證述內容 ,被告係先製作正確之傳票交由公司會計登錄於公司電腦之傳票總表,其再以公



司會計人員之密碼進入予以更改偽造,並非偽造其職務上製作之傳票,公訴人所 指亦有誤會,惟公訴人就此部分之犯罪,與前開有罪部分依牽連犯裁判上一罪起 訴,不另為無罪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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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匯入陳柏宏(編號一至五號)│ 金   額    合   計 │
│ │、朱奚岑(編號六號)帳戶款│ │
│ │項清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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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第○○│二千八百六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一元 │
│ │0000000000號支票│ │
│ │存款往來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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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第○○│二億一千三百九十五萬四千六百四十四元│
│ │000000000000號│ │
│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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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第│六千四百二十七萬四千九百九十三元 │
│ │0000000000000│ │
│ │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 │
├──┼─────────────┼──────────────────┤
│四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第│三千九百四十六萬八千六百一十九元 │
│ │0000000000000│ │
│ │三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 │
├──┼─────────────┼──────────────────┤
│五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第│二千二百五十五萬八千三百九十六元 │




│ │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
│ │七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 │
├──┼─────────────┼──────────────────┤
│六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第│一百一十八萬零五百三十四元 │
│ │000000000000號│ │
│ │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 │
├──┴─────────────┴──────────────────┤
│合計:三億六千八百八十六萬四千五百四十三元─陳柏宏部分(編號一至五號)│
│合計:一百一十八萬零五百三十四元─朱奚岑部分(編號六號) │
│總計:三億七千零四萬五千零七十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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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匯入案外人陳柏宏開立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第0000000000│
│ ○四號支票存款往來帳戶清冊(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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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匯  款  日  期 │ 匯 款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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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一千九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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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七百一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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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一百八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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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度總計:二千七百九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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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九十年四月二日 │七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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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度總計:七十萬元 │
├───────────────────────────────────┤
│合計:二千八百六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一元 │
└───────────────────────────────────┘
┌───────────────────────────────────┐
│附表三:匯入案外人陳柏宏開立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第0000000000│
│ 七一七六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清冊(單位新臺幣) │
├───┬───────────┬───────────────────┤
│編 號│ 匯  款  日  期 │ 匯 款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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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五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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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一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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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  │五十二萬一千零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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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一百五十六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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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度總計:八百零九萬零八百四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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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一百八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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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二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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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一千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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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七十一萬二千零二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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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三百六十九萬八千二百五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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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三百六十九萬八千二百五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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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一百二十八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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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三百零六萬一千八百二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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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百六十九萬零八百九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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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一百九十七萬九千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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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五十萬四千一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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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九十九萬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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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一百三十七萬三千四百零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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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六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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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二百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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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一百四十六萬三千八百三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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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一千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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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九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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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三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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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一百六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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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六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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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二百二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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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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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二百零三萬二千零三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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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一百四十五萬九千四百四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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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一千五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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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一百六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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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三百七十七萬一千八百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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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二百七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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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二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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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一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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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一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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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五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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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二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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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三百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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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二百五十六萬九千四百八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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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一百二十四萬四千三百三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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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一百三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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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度總計:一億零七百五十六萬六千八百零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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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 │九十年一月三日    │七百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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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九十年一月九日    │一百五十三萬零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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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八十一萬零六百五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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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一千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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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 │九十年三月五日    │七十四萬零七百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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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 │九十年三月八日    │一百一十三萬六千九百一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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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五十萬一千五百九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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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 │九十年四月四日    │七百五十七萬六千八百七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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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 │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八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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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 │九十年五月二日    │三百一十三萬四千八百二十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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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 │九十年五月三日    │四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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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 │九十年五月九日    │一百三十三萬四千八百二十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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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一百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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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 │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五十七萬八千零二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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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 │九十年六月四日    │一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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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 │九十年六月七日    │七萬二千二百二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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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八十四萬一千一百零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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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 │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四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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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 │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十七萬五千一百三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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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 │九十年七月九日    │四十四萬九千八百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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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十五萬一千五百八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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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九十年八月十日    │五十三萬六千七百三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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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 │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二十二萬四千三百六十三元 │
├───┼───────────┼───────────────────┤
│六七 │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十四萬一千四百七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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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 │九十年九月十日    │一百六十萬二千三百六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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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 │九十年九月十日    │一百零七萬六千二百零七元 │
├───┼───────────┼───────────────────┤
│七十 │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五十四萬七千一百八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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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 │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八萬一千三百八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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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 │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一百三十六萬四千七百六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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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 │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九十八萬五千二百四十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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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 │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一百四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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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 │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三十四萬一千五百一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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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 │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八萬五千零三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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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 │九十年十月二日    │十六萬六千四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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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 │九十年十月四日    │七十一萬三千七百零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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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 │九十年十月五日    │一百零五萬六千六百四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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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 │九十年十月八日    │二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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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 │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十三萬二千五百九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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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 │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九萬九千四百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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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 │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四十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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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 │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六百四十一萬四千九百七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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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 │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九十七萬四千三百零八元 │
├───┼───────────┼───────────────────┤
│八六 │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四百四十二萬二千七百七十八元 │
├───┼───────────┼───────────────────┤
│八七 │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七百三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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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 │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二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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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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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一百一十萬三千五百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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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  │一百三十九萬一千七百二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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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 │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一百六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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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 │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二十七萬七千二百一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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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 │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九十九萬五千零五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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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 │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九十五萬三千八百八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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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 │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十六萬七千一百六十七元 │
├───┼───────────┼───────────────────┤
│九七 │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二十二萬六千八百八十五元 │
├───┼───────────┼───────────────────┤
│九八 │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六十萬六千四百四十七元 │
├───┼───────────┼───────────────────┤
│九九 │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百零五萬四千零四十一元 │
├───┴───────────┴───────────────────┤
│九十年度總計:八千七百九十三萬五千二百二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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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二十萬五千三百零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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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三十一萬七千零七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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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三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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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八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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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七十七萬八千四百九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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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十七萬九千四百四十三元 │
├───┼───────────┼───────────────────┤
│一○六│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一百一十六萬五千九百七十五元 │
├───┼───────────┼───────────────────┤
│一○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四萬一千六百九十四元 │
├───┼───────────┼───────────────────┤
│一○八│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六十萬元 │
├───┼───────────┼───────────────────┤
│一○九│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三十七萬三千七百八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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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二百九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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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度總計:一千零三十六萬一千七百六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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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二億一千三百九十五萬四千六百四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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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匯入案外人陳柏宏開立中國信託銀行臺中分行第0000000000│
│ 八九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清冊(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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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匯  款  日  期 │ 匯 款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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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八十八年八月十日   │二百十四萬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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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一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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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八十八年九月一日   │二百六十萬零八百二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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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八十八年九月三日   │一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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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八十八年九月十日   │一百五十萬七千四百七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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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  │五十萬三千四百二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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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一百八十六萬三千八百八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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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十三萬八千三百九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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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八十八年十月一日   │二百二十三萬零六百七十九元 │
├───┼───────────┼───────────────────┤
│十  │八十八年十月五日   │一百三十六萬八千六百零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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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八十八年十月六日   │二百五十七萬一千八百五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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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  │一百七十七萬六千一百四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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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  │一百九十六萬四千五百三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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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一百九十三萬六千五百零五元 │
├───┼───────────┼───────────────────┤
│十五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二百三十二萬五千二百六十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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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三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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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四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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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度總計:三千二百五十二萬八千五百八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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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一百六十八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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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一百六十一萬二千元 │
├───┼───────────┼───────────────────┤
│二十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二百九十一萬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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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一百四十六萬四千七百六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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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九十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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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二十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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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二百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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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四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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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六十八萬三千九百零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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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二百四十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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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七十六萬八千八百八十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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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五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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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一百一十四萬四千七百九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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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度總計:二千一百四十一萬三千八百四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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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三百六十萬元 │
├───┼───────────┼───────────────────┤
│三二 │九十年四月九日 │一百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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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度總計:五百一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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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