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91年度,258號
TPHV,91,上更(一),258,2004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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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顯非正當。從而。上訴人訴請返 還履約保證金七十萬元之定期存款存單,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訴人另依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終止契約之損害賠償五十 三萬六千零四十七元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二部分均判 決上訴人敗訴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至於上訴人於本審中另追加依民法第二百二十 七條之二情事變更原則為訴訟標的,亦屬無據,仍應予以駁回。八、本件結論已臻明確,被上訴人聲請本院函詢內政部營建署有關竣工展期及申請設 計變更等事項,因有關建築法及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解釋,已經本院 依職權解釋,自無函詢之需。另被上訴人聲請傳訊證人周宜城、榮渝、邱渭濱等 人,以資證明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之前系爭工程之第一階段並無設計變更,業 經本院依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形成心證,核無傳訊之必要,併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 金 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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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純一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