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968號
TPHV,104,上易,968,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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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函解除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 沒收系爭定金云云。信基公司則陳稱該2套系爭軟體款項 係由晶睿公司給付NRE費用,並非代普賽頓公司下訂單給 付貨款等語。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約定:「付款方式 :a .訂金:200萬元整(含總貨款之27%),於本公司( 即信基公司,下同)收到賣方(即環球博彩公司)簽章確 認回傳本訂購單後電匯T/T。b.餘款:於本公司收到客戶 (即普賽頓公司)匯入之逐批(筆)貨款後,即電匯T/T 該批(筆)73%之尾款。」(見原審卷第70頁),是應由 普賽頓公司向信基公司訂購系爭軟體並給付貨款後,信基 公司始有依前開約定電匯73%尾款予環球博彩公司之義務 。經查,晶睿公司於102年9月16日匯款184,674元至信基 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固有歸戶 台幣活存、支存明細可稽(見原審卷第86頁),然無從認 定匯款原因為何。環球博彩公司雖以普賽頓公司孫晉勇於 102年8月12日寄發予晶睿公司羅亦鎧電子郵件提及先下1 +1個訂單給環球博彩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148頁),及 晶睿公司連怡瑩102年9月13日寄予李偉杰俄羅斯公司之 電子郵件提及其中國合作夥伴確定將為內蒙專案購買2套 軟體,須確認於同年月16日付款予信基公司後,其何時可 收到最終軟體測試版本及許可證等語(見原審卷第151頁 ),足證普賽頓公司確有訂購2套系爭軟體之意思云云。 惟證人劉靜芬於原審結證稱:袁培杰說晶睿公司前揭匯款 是系爭軟體的費用,但詳細用途不清楚,伊曾詢問連怡瑩 該筆匯款之用途,她說是NRE費用,即所謂研究、測試、 開發軟體的費用,不是替普賽頓公司下單,本來應該是環 球博彩公司內部的預算,不知為何由晶睿公司支出等語( 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及證人連怡瑩於原審 具結證述:向內蒙官方所為第1次展示未成功,官方要求 修改,李偉杰要求普賽頓公司付2套軟體費用才要做修改 ,但普賽頓公司不願意,雙方僵持不下,後來晶睿公司不 希望卡在2套軟體費用,所以代普賽頓公司付款,付給信 基公司是李偉杰要求,晶睿公司願意付款是定位為NRE費 用(專案軟體客製修改費),晶睿公司給付該款項並非普 賽頓公司交代,但晶睿公司有跟普賽頓公司孫晉勇副總以 電話告知,若內蒙專案成功,晶睿公司會向普賽頓公司收 此代付之18萬元,如果此專案信基公司沒有退錢,晶睿公 司也不會向信基公司追回,系爭軟體修改結果晶睿公司仍 可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62頁至第163頁),可見晶睿公 司所為前揭匯款,並非代晶睿公司下單訂購系爭軟體,而



係給付軟體測試修改費用。矧且,信基公司已於102年12 月10日將2套系爭軟體款項184,674元退還晶睿公司,有營 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可憑(見原審卷第 115頁),核與劉靜芬證稱:因該筆款項之性質有爭議, 不知是何人下單及其用途,故信基公司已返還晶睿公司等 語(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背面),及證人連怡 瑩所證:信基公司與環球博彩公司之交易對晶睿公司而言 很麻煩,晶睿公司不想介入,故信基公司要退款晶睿公司 就接受等語(見原審卷第162頁背面)相符。準此,晶睿 公司並非代系爭訂購單所載之客戶普賽頓公司向信基公司 訂購2套系爭軟體給付該筆貨款,要與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 條之約定不符,環球博彩公司以普賽頓公司已支付信基公 司貨款,信基公司未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3條約定給付73% 尾款,經催告後仍未給付為由,解除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 購單之買賣契約,並沒收系爭定金,殊非可取。 ⒊環球博彩公司又辯稱普賽頓公司已透過晶睿公司給付2套 系爭軟體之貨款,信基公司依系爭訂購單備註第5條所得 請求返還之定金至多僅1,955,555元【2,000,00090( 90-2) =1,955,555】云云。惟查,晶睿公司匯予信基公司 之184,674元並非代普賽頓公司給付貨款與信基公司,信 基公司復已退還該筆款項予晶睿公司業如前述,自無系爭 訂購單備註第5條所謂扣除已付清尾款套數之問題,是故 環球博彩公司辯稱僅須返還前揭金額之定金,委無足採。 ⒋據上各節,信基公司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定金200 萬元,為有理由。
㈢信基公司解除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
按解除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其本於法律或契約所 定之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言。 是契約當事人有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之解除權,仍須合法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始生契約解除之效力。信基公司主張 環球博彩公司之電話無人接聽,恐係空殼公司,實際上已結 束營業,且系爭軟體之代理商現變更為訴外人華產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環球博彩公司顯無給付系爭軟體之可能,伊已解 除系爭協議書云云,並提出俄羅斯公司官網資料及華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官網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50、51頁)。然查 ,環球博彩公司於系爭交易期間為中策科技公司所授權之系 爭軟體合法代理商已如前述,而系爭協議書之期間為102年5 月13日簽訂之日起2年(見原審卷第49頁),信基公司104年 9月24日上訴理由㈠狀所提前揭官網資料未載日期,不足證 明自102年5月13日至104年5月12日之系爭協議書期間,環球



博彩公司並非系爭軟體之代理商,又環球博彩公司縱有遷移 營業處所或停止營業等情形,亦難認於系爭協議書之期間即 有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是信基公司依民法第226 條、第227條、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協議書,於法不合。 ㈣信基公司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 而終止系爭協議書,有無理由?
依系爭協議書第11條第1項約定:「甲(即環球博彩公司, 下同)乙(即信基公司,下同)雙方可依以下條件,以書面 通知他方,中止本協議:⒈甲、乙任何一方若發現對方的行 為嚴重違反本協議條款、嚴重違反商業道德和法律或損害對 方利益,可以終止本協議。」(見原審卷第54頁),第5條 第2項約定:「乙方於協議書簽署之日,提供面額50萬之即 期票乙紙予甲方作為保證金。甲方應於合作代理期間屆滿或 本協議終止,確認乙方無積欠貨款時,將該保證金悉數退還 予乙方。」(見原審卷第20頁)。信基公司主張普賽頓公司 未於90天內下單,且環球博彩公司設局藉詞沒收定金200萬 元,嚴重違背商業道德並損害伊利益,已符合上開約款,伊 自得終止系爭協議書云云。惟查,普賽頓公司原欲購買系爭 軟體,係因展示成果未獲內蒙官方同意致未能取得專案,始 未依合作協議書向信基公司下單購買系爭軟體等情,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且環球博彩公司係因就晶睿公司給付2套系爭 款項之性質與信基公司有所爭執,認為普賽頓公司已給付系 爭軟體貨款而依系爭訂購單之約定對信基公司主張行使權利 ,尚難認環球博彩公司有何違背商業道德或損害信基公司利 益之情事,信基公司據以主張終止系爭協議書,為無理由。 ㈤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 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有無理由?環球博彩公司抗 辯信基公司迄未給付2套系爭軟體貨款之尾款予伊,保證金 之返還條件尚未成就,有無理由?
據前所述,系爭協議書之契約期間已於104年5月12日屆至, 再依前述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約定,環球博彩公司於系爭 協議書合作代理期間屆滿,確認信基公司無積欠貨款時,即 應將系爭保證金退還信基公司。環球博彩公司雖抗辯信基公 司於收受普賽頓公司給付之2套系爭軟體貨款後,即應依系 爭訂購單第3條第b款約定,給付貨款166,090元之73%餘款即 121,246元,及依系爭協議書第7條第3項加計1%之利息 16,609元,合計137,855元予環球博彩公司,信基公司迄未 給付,環球博彩公司自得依民法第264條及系爭協議書第5條 第2項拒絕返還系爭保證金云云。然晶睿公司之匯款係NRE費 用而非為普賽頓公司給付貨款業如前述,自無環球博彩公司



所稱積欠系爭軟體貨款之情形,環球博彩公司上揭所辯尚無 足取,信基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 返還系爭保證金50萬元,應屬正當。
㈥環球博彩公司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環球博彩公司另辯稱為配合內蒙專案,於102年7至9月間安 排俄羅斯公司在新加坡亞洲總部工程師至臺灣及大陸地區支 援及進行產品展示,因而支出美金65,430元折算新臺幣約 2,091,443元之差旅費,依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5項應由信 基公司負擔,縱認兩造於系爭協議書解除後應互負回復原狀 之義務,依民法第259條第3款規定信基公司就伊配合提供勞 務之價額亦應負償還責任云云,並提出發票(見原審卷第 201頁)、付款支票存根(見原審卷第284、285頁)、俄羅 斯公司網頁、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140至172頁)為證。經 查:
⒈依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項約定:「正常情況下乙方(即信 基公司,下同)負責在自身用戶的技術支援。在乙方的要 求和甲方(即環球博彩公司,下同)認可的情況下,甲方 有義務到乙方指定的地點以乙方的名義向用戶提供技術支 援和技術服務,由此產生的差旅費用由乙方負擔。」、第 5項約定:「在乙方的要求和甲方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甲 方負責派專人為乙方的樣板工程提供安裝服務,同時乙方 必須派專門技術人員隨同協作和學習,甲方所派專人的差 旅費用由乙方承擔。」(見原審卷第53頁),是環球博彩 公司須因上述情形提供支援及服務,信基公司始須負擔因 此所生之差旅費用。環球博彩公司所提支出差旅費用美金 65,430元之發票、付款支票存根等私文書,信基公司已否 認為真正,雖支票存根所附澳門特區政府法務局第二公證 署出具證明文件,記載該署助理員見證環球博彩公司法定 代理人楊元璋於支票之簽名,並透過所出示由澳門身份證 明局於103年6月18日發出編號0000000(0)之澳門永久性居 民身分證證實其身份,再經我國駐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 事處證明該署助理員簽字屬實,然不能證明環球博彩公司 確已交付該紙支票並經兌現,環球博彩公司復自承已找不 到支票兌現之對帳單(見本院卷第183頁),自難遽信其 確有支出該等費用。且依環球博彩公司所提前揭電子郵件 ,至多僅能認定晶睿公司為配合普賽頓公司參與內蒙專案 ,曾與俄羅斯公司接洽及詢求工程師至展示現場支援,且 往來信件討論者為環球博彩公司、普賽頓公司、晶睿公司 與俄羅斯公司人員,信基公司並不與焉;環球博彩公司另 以袁培杰於102年8月29日寄予李偉杰之電子郵件(見原審



卷第74頁)、李偉杰於102年8月30日、9月10日致袁培杰 電子郵件(見原審卷第76、78頁),辯稱信基公司對俄羅 斯公司人員至內蒙展示乙事係屬知情等語縱然屬實,惟信 基公司與普賽頓公司固訂有合作協議書,因普賽頓公司未 取得內蒙標案,並未向信基公司訂購系爭軟體業如前述, 與前揭系爭協議書第8條第4、5項所定情形即有未合,環 球博彩公司憑以主張信基公司應負擔所謂差旅費用,要非 有據。又如前所述,信基公司以環球博彩公司給付不能及 不完全給付解除系爭協議書及系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及 環球博彩公司以信基公司經定期催告未給付貨款而解除系 爭訂購單之買賣契約,均無理由,則環球博彩公司另抗辯 信基公司應依契約解除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返還其配合提 供勞務之價額,亦乏所據。
⒉從而,環球博彩公司辯稱以支出之差旅費2,091,443元之 債權對信基公司本件請求系爭定金及保證金之債權主張抵 銷,洵無足取。
七、綜上所述,信基公司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 第188條、第28條規定,請求環球博彩公司、李偉杰連帶給 付250萬元,及環球博彩公司自103年2月13日起,李偉杰自 103年10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信基公司備位依系爭訂購單第5 條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定金200萬元,另依系爭協議 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環球博彩公司返還系爭保證 金50萬元,及均自103年2月13日(見士林地院103年度訴字 第764號卷第4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關於系爭保證金50萬元 部分,信基公司主張已合法解除系爭協議書,依民法第259 條第1項第1、2款請求返還,另主張環球博彩公司有系爭協 議書第11條第1款情形而終止系爭協議書,依系爭協議書第5 條第2項請求返還,又主張系爭協議書契約時間已屆至,依 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請求返還,並請求擇一 為有利之裁判,其中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 所為請求既屬有據,其餘請求即毋庸再予論斷。原審就上開 應准許之保證金50萬元本息部分,為信基公司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聲請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 行之宣告;至於信基公司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信基 公司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信基公司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定 金200萬元本息部分為環球博彩公司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



,環球博彩公司就此部分所為附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其附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 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 、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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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