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契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7年度,140號
TPHV,107,重上更一,140,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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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賴淑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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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倫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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