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國貿上字,109年度,3號
TPHV,109,國貿上,3,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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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系爭印表機主機板均因被上訴人清洗噴頭後,未正 確插回噴頭排線,致主機板故障,並致顯示器無法顯示 。被上訴人所指摘瑕疵所在,並非系爭印表機之瑕疵, 自非可採。
(2)被上訴人又以其雖更換主機板,但於107年12月12日仍 無法顯示順利運行,主張:系爭印表機之瑕疵未修復云 云。但查,迄同年月11日主機板及顯示器並無故障,有 照片附卷(見原審卷一第407頁),堪認更換主機板, 曾修復系爭印表機。被上訴人所述與事實不合,自不足 採。
8、綜上,被上訴人所指故障情形,均非系爭印表機所生瑕疵 。被上訴人雖再以上訴人先後曾將該類型印表機出售他公 司,均因相同之瑕疵問題涉訟,主張上訴人多次以品質重 大不良之產品,以近乎欺騙之手法銷售予其他企業云云, 並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8號(下稱板橋 地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3號判決 (下稱臺中地院判決)為據(見原審卷一第607至613、615 至626頁)。惟上開判決要僅說明上訴人因出售印表機予涉 訟廠商,發生訴訟糾紛,對於是否即故意出售有瑕疵之物 予被上訴人,並未證明,被上訴人執為上訴人應負瑕疵擔 保責任之佐證,尚有未合。至被上訴人另以訴外人勝進玻 璃公司等五家企業,亦係為上訴人詐欺之被害人云云,亦 經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未更舉證以明,該部分主張,自 屬無憑。  
(三)損害賠償部分
被上訴人固主張其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給付之系爭 印表機有瑕疵,致其受有購買油墨耗材之費用歐元8,003. 8元及新加坡幣2,400元之損失,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云云 ,惟上訴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及給付不完全責任如上述, 被上訴人是項主張,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231 條、第254條、第259條第2款、第354條、第359條等規定, 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美金17萬5,000元本息、歐元8,0 03.8 元及新加坡幣2,400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 審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美金17萬5,000元本息,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 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審駁回被上訴人不 應准許部分,並無違誤,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自非正當,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舉證據



  ,經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一一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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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添國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