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3年度,996號
TPHV,113,上,996,20250415,1

3/3頁 上一頁


元,及其中8,288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836元(計算式: 9,124元-8,288元=836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20,000/7,072,100×7%×( 1+127/365)×619/10,000≒380.0773元。  ②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20,000/7,072,100×7%×5 1/366×619/10,000≒38.5556元。  ③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323,018/7,072,100×7% ×(1+314/366)×619/10,000≒5,667.7471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323,018/7,072,100×7% ×258/365×619/10,000≒2,201.1465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323,018/7,072,100×7% ×98/365×619/10,000≒836.0944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9,123.6209元≒9,124元。  ⑦即⑥-⑤=9,123.6209元-836.0944元=8,287.5265元≒8,288元 。
 ⑷應給付被上訴人秦美華(權利範圍603/20,000)自107年8月27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4,444元 ,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20,000/7,072,100×7%×( 1+127/365)×603/20,000≒185.1265元。  ②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20,000/7,072,100×7%×5 1/366×603/20,000≒18.7795元。  ③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323,018/7,072,100×7% ×(1+314/366)×603/20,000≒2,760.6232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356/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323,018/7,072,100×7% ×356/365×603/20,000≒1,479.3670元。  ⑤即①+②+③+④=4,443.8962元≒4,444元。⒉關於無權占用000地號土地(面積381.095㎡)部分:



 ⑴應給付被上訴人沈根福(權利範圍668/10,000)自107年8月27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1萬1,50 6元,及其中1萬0,451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055元(計 算式:1萬1,506元-1萬0,451元=1,055元)自112年2月10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計算式:  ①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20,000/7,072,100×7%×( 1+127/365)×668/10,000≒479.3141元。  ②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20,000/7,072,100×7%×5 1/366×668/10,000≒48.6223元。  ③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323,018/7,072,100×7% ×(1+314/366)×668/10,000≒7,147.5755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323,018/7,072,100×7% ×258/365×668/10,000≒2,775.8580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323,018/7,072,100×7% ×98/365×668/10,000≒1,054.3957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1萬1,505.7656元≒1萬1,506元。  ⑦即⑥-⑤=1萬1,505.7656元-1,054.3957元=1萬0,451.3699≒1 萬0,451元。 
 ⑵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潘永宗柯凱雄麥美英(權利範圍各53 6/10,000)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 金不當得利金額各9,232元,及其中8,386元自111年10月18 日起,另846元(計算式:9,232元-8,386元=846元)自112年2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20,000/7,072,100×7%×( 1+127/365)×536/10,000≒384.5993元。  ②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20,000/7,072,100×7%×5 1/366×536/10,000≒39.0143元。  ③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323,018/7,072,100×7% ×(1+314/366)×536/10,000≒5,735.1803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323,018/7,072,100×7%



×258/365×536/10,000≒2,227.3352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323,018/7,072,100×7 %×98/365×536/10,000≒846.0420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9,232.1711元≒9,232元。  ⑦即⑥-⑤=9,232.1711元-846.0420元=8,386.1291元≒8,386元 。 
 ⑶應給付被上訴人吳柏川(權利範圍747/10,000)自107年8月27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1萬2,86 6元,及其中1萬1,687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179元(計 算式:1萬2,866元-1萬1,687元=1,179元)自112年2月10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20,000/7,072,100×7%×( 1+127/365)×747/10,000≒535.9994元。  ②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20,000/7,072,100×7%×5 1/366×747/10,000≒54.3725元。  ③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323,018/7,072,100×7% ×(1+314/366)×747/10,000≒7,992.8726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323,018/7,072,100×7% ×258/365×747/10,000≒3,104.1406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323,018/7,072,100×7% ×98/365×747/10,000≒1,179.0922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1萬2,866.4773元≒1萬2,866元。  ⑦即⑥-⑤=1萬2,866.4773元-1,179.0922元=1萬1,687.3851元≒ 1萬1,687元。
㈣上訴人林福利部分(系爭地下層權利範圍:109年2月14日起至11 1年12月22日止為143,598,672/707,210,000): ⒈關於無權占用000地號土地(面積326.115㎡)部分: ⑴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張世璿(權利範圍603/20,000)自109年2 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4,6 33元,及其中4,191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442元(計算式 :4,633元-4,191元=442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43,598,672/707,210,00 0×7%×(1+321/366)×603/20,000≒3,027.1896元。  ②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43,598,672/707,210,00 0×7%×258/365×603/20,000≒1,163.6712元。  ③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43,598,672/707,210,00 0×7%×98/365×603/20,000≒442.0147元。    ④即①+②+③=4,632.8755元≒4,633元。  ⑤即④-③=4,632.8755元-442.0147元=4,190.8608元≒4,191元 。
 ⑵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鄭林俊張志成柯貴珠(權利範圍各60 3/10,000)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 金不當得利金額各9,266元,及其中8,382元自111年10月18 日起,另884元(計算式:9,266元-8,382元=884元)自112年2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43,598,672/707,210,00 0×7%×(1+321/366)×603/10,000≒6,054.3792元。  ②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43,598,672/707,210,00 0×7%×258/365×603/10,000≒2,327.3424元。  ③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43,598,672/707,210,00 0×7%×98/365×603/10,000≒884.0293元。    ④即①+②+③=9,265.7509元≒9,266元。  ⑤即④-③=9,265.7509元-884.0293元=8,381.7216元≒8,382元 。
 ⑶應給付被上訴人賴美菊(權利範圍619/10,000)自109年2月14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9,512元 ,及其中8,60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908元(計算式:9, 512元-8,604元=908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43,598,672/707,210,00 0×7%×(1+321/366)×619/10,000≒6,215.0261元。  ②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43,598,672/707,210,00 0×7%×258/365×619/10,000≒2,389.0961元。  ③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43,598,672/707,210,00 0×7%×98/365×619/10,000≒907.4861元。    ④即①+②+③=9,511.6083元≒9,512元。  ⑤即④-③=9,511.6083元-907.4861元=8,604.1222元≒8,604元 。 
 ⑷應給付被上訴人秦美華(權利範圍603/20,000)自109年2月14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4,633元 ,及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計算式:
  ①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43,598,672/707,210,00 0×7%×(1+321/366)×603/20,000≒3,027.1896元。  ②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356/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43,598,672/707,210,00 0×7%×356/365×603/20,000≒1,605.6859元。  ③即①+②=3,027.1896元+1,605.6859元=4,632.8755元≒4,633 元。
⒉關於無權占用000地號土地(面積381.095㎡)部分: ⑴應給付被上訴人沈根福(權利範圍668/10,000)自109年2月14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1萬1,99 5元,及其中1萬0,851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144元(計 算式:1萬1,995元-1萬0,851元=1,144元)自112年2月10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43,598,672/707,210,00 0×7%×(1+321/366)×668/10,000≒7,837.7471元。  ②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43,598,672/707,210,00 0×7%×258/365×668/10,000≒3,012.8806元。  ③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43,598,672/707,210,00 0×7%×98/365×668/10,000≒1,144.4275元。    ④即①+②+③=7,837.7471元+3,012.8806元+1,144.4275元=1萬1 ,995.0552元≒1萬1,995元。
  ⑤即④-③=1萬1,995.0552元-1,144.4275元=1萬0,850.6277元≒



1萬0,851元。  
 ⑵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潘永宗柯凱雄麥美英(權利範圍各53 6/10,000)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 金不當得利金額各9,625元,及其中8,706元自111年10月18 日起,另919元(計算式:9,625元-8,706元=919元)自112年2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43,598,672/707,210,00 0×7%×(1+321/366)×536/10,000≒6,288.9707元。  ②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43,598,672/707,210,00 0×7%×258/365×536/10,000≒2,417.5209元。   ③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43,598,672/707,210,00 0×7%×98/365×536/10,000≒918.2831元。    ④即①+②+③=6,288.9707元+2,417.5209元+918.2831元=9,624. 7747元≒9,625元。
  ⑤即④-③=9,624.7747元-918.2831元=8,706.4916元≒8,706元 。
 ⑶應給付被上訴人吳柏川(權利範圍747/10,000)自109年2月14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1萬3,41 4元,及其中1萬2,13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280元(計 算式:1萬3,414元-1萬2,134元=1,280元)自112年2月10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43,598,672/707,210,00 0×7%×(1+321/366)×747/10,000≒8,764.6663元。  ②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43,598,672/707,210,00 0×7%×258/365×747/10,000≒3,369.1943元。  ③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143,598,672/707,210,00 0×7%×98/365×747/10,000≒1,279.7715元。     ④即①+②+③=1萬3,413.6321元≒1萬3,414元。  ⑤即④-③=1萬3,413.6321元-1,279.7715元=1萬2,133.8606元≒ 1萬2,134元。 
㈤上訴人殷玉娥(權利範圍3,546,882/7,072,100)部分:⒈關於無權占用000地號土地(面積326.115㎡)部分:



 ⑴應給付被上訴人張世璿(權利範圍603/20,000)自106年10月1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為2萬1, 134元,及其中2萬0,042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1,092元( 計算式:2萬1,134元-2萬0,042元=1,092元)自112年2月10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92/365×603/20,000≒1,082.3552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2×603/20,000≒8,118.7991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2×603/20,000≒7,966.9168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258/365×603/20,000≒2,874.2637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98/365×603/20,000≒1,091.7746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2萬1,134.1094元≒2萬1,134元。  ⑦即⑥-⑤=2萬1,134.1094元-1,091.7746元=2萬0,042.3348元≒ 2萬0,042元。 
 ⑵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鄭林俊張志成柯貴珠(權利範圍各60 3/10,000)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 金不當得利金額為各4萬2,268元,及其中4萬0,085元自111 年10月30日起,另2,183元(計算式:4萬2,268元-4萬0,085 元=2,183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92/365×603/10,000≒2,164.7105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2×603/10,000≒1萬6,237.5983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2×603/10,000≒1萬5,933.8337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258/365×603/10,000≒5,748.5274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98/365×603/10,000≒2,183.5492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4萬2,268.2191元≒4萬2,268元。  ⑦即⑥-⑤=4萬2,268.2191元-2,183.5492元=4萬0,084.6699元≒ 4萬0,085元。
 ⑶應給付被上訴人賴美菊(權利範圍619/10,000)自106年10月1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為4萬3, 390元,及其中4萬1,148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2,242元( 計算式:4萬3,390元-4萬1,148元=2,242元)自112年2月10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92/365×619/10,000≒2,222.1489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2×619/10,000≒1萬6,668.4466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2×619/10,000≒1萬6,356.6219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258/365×619/10,000≒5,901.0588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98/365×619/10,000≒2,241.4875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4萬3,389.7637元≒4萬3,390元。  ⑦即⑥-⑤=4萬3,389.7637元-2,241.4875元=4萬1,148.2762元≒ 4萬1,148元。
 ⑷應給付被上訴人秦美華(權利範圍603/20,000)自107年2月10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為1萬9, 607元,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7年2月10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5/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1+325/365)×603/20,000≒7,673.9334元。   ②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2×603/20,000≒7,966.9168元。  ③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356/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546,882/7,072,100×7% ×356/365×603/20,000≒3,966.0383元。   合計即①+②+③=7,673.9334元+7,966.9168元+3,966.0383元=1 萬9,606.8885元≒1萬9,607元。⒉關於無權占用000地號土地(面積381.095㎡)部分: ⑴應給付被上訴人沈根福(權利範圍668/10,000)自106年10月1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為5萬4, 719元,及其中5萬1,892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2,827元( 計算式:5萬4,719元-5萬1,892元=2,827元)自112年2月10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92/365×668/10,000≒2,802.3440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2×668/10,000≒2萬1,020.5182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7,7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2×668/10,000≒2萬0,627.2772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258/365×668/10,000≒7,441.8041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98/365×668/10,000≒2,826.7318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5萬4,718.6753元≒5萬4,719元。  ⑦即⑥-⑤=5萬4,718.6753元-2,826.7318元=5萬1,891.9435元≒ 5萬1,892元。
 ⑵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潘永宗柯凱雄麥美英(權利範圍各53 6/1,0000)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 金不當得利金額為各4萬3,906元,及其中4萬1,638元自111 年10月30日起,另2,268元(計算式:4萬3,906元-4萬1,638 元=2,268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92/365×536/10,000≒2,248.5874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2×536/10,000≒1萬6,866.7631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7,7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2×536/10,000≒1萬6,551.2284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258/365×536/10,000≒5,971.2679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98/365×536/10,000≒2,268.1560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4萬3,906.0028元≒4萬3,906元。  ⑦即⑥-⑤=4萬3,906.0028元-2,268.1560元=4萬1,637.8468元≒ 4萬1,638元。
 ⑶應給付被上訴人吳柏川(權利範圍747/10,000)自106年10月1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為6萬1, 190元,及其中5萬8,029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3,161元( 計算式:6萬1,190元-5萬8,029元=3,161元)自112年2月10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92/365×747/10,000≒3,133.7589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2×747/10,000≒2萬3,506.4777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7,7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2×747/10,000≒2萬3,066.7307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258/365×747/10,000≒8,321.8977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546,882/7,072,100×7% ×98/365×747/10,000≒3,161.0309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6萬1,189.8959元≒6萬1,190元。  ⑦即⑥-⑤=6萬1,189.8959元-3,161.0309元=5萬8,028.8650元≒ 5萬8,029元。
   
附表五(兩造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當事人 姓 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上訴人 林哲緯 2.68% 林昭耀 2.26% 石富梅 2.93% 林福利 3.05% 殷玉娥 13.88% 被上訴人 張世璿 3.47% 鄭林俊 6.94% 張志成 6.94% 柯貴珠 6.94% 賴美菊 7.12% 秦美華 3.18% 沈根福 8.98% 潘永宗 7.20% 柯凱雄 7.20% 麥美英 7.20% 吳柏川 10.03%

3/3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