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3年度,996號
TPHV,113,上,996,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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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及如該附表欄所示利息部分,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 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其中原判決主文第1、2、3、5、6項命上訴人林 哲緯、林昭耀殷玉娥分別給付張世璿以次10人之不當得利 金額,其起算日超過106年10月1日部分,及命上訴人分別給 付秦美華之利息,其起算日超過112年2月10日部分,均屬訴 外裁判,經本院廢棄後,毋庸改判;其餘部分,爰由本院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 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不得上訴。
被上訴人合併上訴利益額逾新臺幣150萬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章大富附表一(被上訴人所有土地及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 所有人 土地所有權 權利範圍 區分所有建物門牌編號 1 張世璿 603/20,000 臺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2 鄭林俊 603/10,000 同上巷0號4樓 3 賴美菊 619/10,000 同上巷00號4樓 4 張志成 603/10,000 同上巷0號1樓 5 柯貴珠 1,206/20,000 (即603/10,000) 同上巷00號1樓 6 秦美華 603/20,000 同上巷00號2樓 ㈡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 所有人 土地所有權 權利範圍 區分所有建物門牌編號 1 沈根福 668/10,000 臺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2 潘永宗 536/10,000 同上巷00號1樓 3 柯凱雄 536/10,000 同上巷00號2樓 4 麥美英 536/10,000 同上巷00號4樓 5 吳柏川 747/10,000 同上巷00號3樓(原所有王雪萍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協議分割由吳柏川取得)
附表二(上訴人所有系爭地下層權利範圍)




編號 上訴人 期間(民國) 上訴人所有系爭地下層之權利範圍 1 林哲緯 自106年9月16日起至109年2月13日止 146,598,672/707,210,000 (註1) 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 3,000,000/707,210,000 2 林昭耀 自106年9月16日起至107年8月26日止 1,326,018/7,072,100 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9年2月20日止 1,206,018/7,072,100 (註2) 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 3,000/7,072,100 (註2) 3 石富梅 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9年2月20日止 120,000/7,072,100 (同註2) 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 1,323,018/7,072,100 (同註2) 4 林福利 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 143,598,672/707,210,000 (同註1) 5 殷玉娥 自106年9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 3,546,882/7,072,100 ①註1:林哲緯於109年2月14日移轉143,598,672/707,210,000予 林福利
②註2:林昭耀於107年8月27日移轉120,000/7,072,100予石富梅 ;又於109年2月21日移轉1,203,018/7,072,100予被告 石富梅
    
附表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
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橫)上訴人 (直)被上訴人 ㈠林哲緯林昭耀石富梅林福利殷玉娥 被上訴人得請求總額 1 張世璿 16,683元 14,076元 17,792元 18,549元 85,242元 152,342元 2 鄭林俊 33,366元 28,153元 35,584元 37,098元 170,485元 304,686元 3 賴美菊 34,251元 28,900元 36,528元 38,083元 175,008元 312,770元 4 張志成 33,366元 28,153元 35,584元 37,098元 170,485元 304,686元 5 柯貴珠 33,366元 28,153元 35,584元 37,098元 170,485元 304,686元 6 秦美華 (於本院減縮為) 16,683元 (13,866元) 14,076元 (11,529元) 17,792元 18,549元 85,242元 (78,428元) 152,342元 (140,614元) 7 沈根福 43,194元 36,445元 46,065元 48,026元 220,702元 394,432元 8 潘永宗 34,659元 29,244元 36,962元 38,536元 177,090元 316,491元 9 柯凱雄 34,659元 29,244元 36,962元 38,536元 177,090元 316,491元 10 麥美英 34,659元 29,244元 36,962元 38,536元 177,090元 316,491元 11 吳柏川 48,302元 40,756元 51,513元 53,706元 246,803元 441,080元 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金額合計 363,188元 306,444元 387,328元 306,444元 1,855,722元 3,316,497元 (註1) 註1:被上訴人秦美華於本院就原審所命上訴人㈠林哲緯、㈡林昭 耀、㈤殷玉娥給付之金額,依序減縮為請求給付1萬3,386 元、7萬8,428元、1萬1,529元(見本院卷㈣第56、88頁), 被上訴人11人於本院請求金額合計應為3,304,319元。附表四:
本院認定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及其利息: 上訴人 被上訴人 金額(新臺幣) 利息(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㈠林哲緯 張世璿 4,098元 及其中4,088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0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鄭林俊 8,195元 及其中8,177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8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張志成 8,195元 及其中8,177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8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柯貴珠 8,195元 及其中8,177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8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賴美菊 8,413元 及其中8,39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9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秦美華 3,466元 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沈根福 1萬0,609元 及其中1萬0,586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23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潘永宗 8,513元 及其中8,49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9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柯凱雄 8,513元 及其中8,49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9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麥美英 8,513元 及其中8,49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9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吳柏川 1萬1,864元 及其中1萬1,837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27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應給付總額 8萬8,574元 ㈡林昭耀 張世璿 3,453元 及其中3,452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鄭林俊 6,906元 及其中6,90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2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張志成 6,906元 及其中6,90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2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柯貴珠 6,906元 及其中6,90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2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賴美菊 7,089元 及其中7,088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秦美華 2,882元 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沈根福 8,941元 及其中8,938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3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潘永宗 7,174元 及其中7,172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2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柯凱雄 7,174元 及其中7,172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2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麥美英 7,174元 及其中7,172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2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吳柏川 9,998元 及其中9,995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3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應給付總額 7萬4,603元 ㈢石富梅 張世璿 4,444元 及其中4,037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407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鄭林俊 8,888元 及其中8,073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815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張志成 8,888元 及其中8,073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815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柯貴珠 8,888元 及其中8,073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815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賴美菊 9,124元 及其中8,288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836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秦美華 4,444元 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沈根福 1萬1,506元 及其中1萬0,451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055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潘永宗 9,232元 及其中8,386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846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柯凱雄 9,232元 及其中8,386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846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麥美英 9,232元 及其中8,386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846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吳柏川 1萬2,866元 及其中1萬1,687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179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應給付總額 9萬6,744元 ㈣林福利 張世璿 4,633元 及其中4,191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442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鄭林俊 9,266元 及其中8,382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884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張志成 9,266元 及其中8,382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884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柯貴珠 9,266元 及其中8,382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884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賴美菊 9,512元 及其中8,60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908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秦美華 4,633元 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沈根福 1萬1,995元 及其中1萬0,851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144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潘永宗 9,625元 及其中8,706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919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柯凱雄 9,625元 及其中8,706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919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麥美英 9,625元 及其中8,706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919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吳柏川 1萬3,414元 及其中1萬2,31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280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應給付總額 10萬0,860元 ㈤殷玉娥 張世璿 2萬1,134元 及其中2萬0,042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1,092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鄭林俊 4萬2,268元 及其中4萬0,085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2,183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張志成 4萬2,268元 及其中4萬0,085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2,183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柯貴珠 4萬2,268元 及其中4萬0,085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2,183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賴美菊 4萬3,390元 及其中4萬1,148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2,242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秦美華 1萬9,607元 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沈根福 5萬4,719元 及其中5萬1,892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2,827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潘永宗 4萬3,906元 及其中4萬1,638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2,268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柯凱雄 4萬3,906元 及其中4萬1,638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2,268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麥美英 4萬3,906元 及其中4萬1,638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2,268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吳柏川 6萬1,190元 及其中5萬8,029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另3,161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應給付總額 45萬8,562元 欄金額計算式:
公告地價(元/㎡)×80%×系爭地下層占用系爭土地面積÷4層樓×上訴人所有系爭地下層權利範圍×年息7%×時間(年)×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該期間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①、②…⑥之計算所得金額,採小數點後第5位以下四捨五入;合計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上訴人林哲緯(系爭地下層權利範圍: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9 年2月13日止為146,598,672/707,210,000;自109年2月14日起 至111年12月22日止為3,000,000/707,210,000)部分:⒈關於無權占用000地號土地(面積326.115㎡)部分: ⑴應給付被上訴人張世璿(權利範圍603/20,000)自106年10月1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為4,098 元,及其中4,088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0元(計算式:4 ,098元-4,088元=10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26.115㎡÷4×146,598,672/707,210,00 0×7%×92/365×603/20,000≒447.3558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46,598,672/707,210,00 0×7%×2×603/20,000≒3,355.6379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3日止(共4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46,598,672/707,210,00



0×7%×44/366×603/20,000≒197.9316元。  ④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000,000/707,210,000× 7%×(1+321/366)×603/20,000≒63.2427元。  ⑤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000/707,210,000× 7%×258/365×603/20,000≒24.3109元。  ⑥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000/707,210,000× 7%×98/365×603/20,000≒9.2344元。   ⑦即①+②+③+④+⑤+⑥=4,097.7133元≒4,098元。  ⑧即⑦-⑥=4,097.7133元-9.2344元=4,088.4789元≒4,088元。 ⑵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鄭林俊張志成柯貴珠(權利範圍各60 3/10,000)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 金不當得利金額各8,195元,及其中8,177元自111年10月18 日起,另18元(計算式:8,195元-8,177元=18元)自112年2月 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26.115㎡÷4×146,598,672/707,210,00 0×7%×92/365×603/10,000≒894.7117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46,598,672/707,210,00 0×7%×2×603/10,000≒6,711.2758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3日止(共4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46,598,672/707,210,00 0×7%×44/366×603/10,000≒395.8632元。  ④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000,000/707,210,000× 7%×(1+321/366)×603/10,000≒126.4854元。   ⑤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000/707,210,000× 7%×258/365×603/10,000≒48.6218元。  ⑥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000/707,210,000× 7%×98/365×603/10,000≒18.4687元。   ⑦即①+②+③+④+⑤+⑥=8,195.4266元≒8,195元。   ⑧即⑦-⑥=8,195.4266元-18.4687元=8,176.9579元≒8,177元。  
 ⑶應給付被上訴人賴美菊(權利範609/10,000)自106年10月1日



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8,413元, 及其中8,394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9元(計算式:8,413 元-8,394元=19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26.115㎡÷4×146,598,672/707,210,00 0×7%×92/365×619/10,000≒918.4520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46,598,672/707,210,00 0×7%×2×619/10,000≒6,889.3528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3日止(共4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46,598,672/707,210,00 0×7%×44/366×619/10,000≒406.3671元。  ④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000,000/707,210,000× 7%×(1+321/366)×619/10,000≒129.8416元。   ⑤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000/707,210,000× 7%×258/365×619/10,000≒49.9119元。  ⑥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000/707,210,000× 7%×98/365×619/10,000≒18.9588元。    ⑦即①+②+③+④+⑤+⑥=8,412.8842元≒8,413元。  ⑧即⑦-⑥=8,412.8842元-18.9588元=8,393.9254元≒8,394元。 ⑷應給付被上訴人秦美華(權利範圍603/20,000)自107年2月10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3,466元 ,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7年2月10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5/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46,598,672/707,210,00 0×7%×(1+325/365)×603/20,000≒3,171.7673元。   ②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3日止(共4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46,598,672/707,210,00 0×7%×44/366×603/20,000≒197.9316元。  ③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000,000/707,210,000× 7%×(1+321/366)×603/20,000≒63.2427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356/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000/707,210,000×



7%×356/365×603/20,000≒33.5453元。  合計即①+②+③+④=3,466.4869元≒3,466元。⒉關於無權占用000地號土地(面積381.095㎡)部分: ⑴應給付被上訴人沈根福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 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1萬0,609元,及其中1萬0,586元 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23元(計算式:1萬0,609元-1萬0,58 6元=23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81.095㎡÷4×146,598,672/707,210,00 0×7%×92/365×668/10,000≒1,158.2565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46,598,672/707,210,00 0×7%×2×668/10,000≒8,688.1381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3日止(共44/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46,598,672/707,210,00 0×7%×44/366×668/10,000≒512.4681元。  ④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3,000,000/707,210,000× 7%×(1+321/366)×668/10,000≒163.7427元。  ⑤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000/707,210,000× 7%×258/365×668/10,000≒62.9438元。  ⑥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000/707,210,000× 7%×98/365×668/10,000≒23.9089元。  ⑦即①+②+③+④+⑤+⑥=1萬0,609.4581元≒1萬0,609元。  ⑧即⑦-⑥=1萬0,609.4581元-23.9089元=1萬0,585.5492元≒1萬 0,586元。 
 ⑵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潘永宗柯凱雄麥美英(權利範圍各53 6/10,000)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 金不當得利金額各8,513元,及其中8,494元自111年10月18 日,另19元(計算式:8,513元-8,494元=19元)自112年2月10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81.095㎡÷4×146,598,672/707,210,00 0×7%×92/365×536/10,000≒929.3795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46,598,672/707,210,00 0×7%×2×536/10,000≒6,971.3204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3日止(共44/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46,598,672/707,210,00 0×7%×44/366×536/10,000≒411.2019元。  ④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3,000,000/707,210,000× 7%×(1+321/366)×536/10,000≒131.3864元。  ⑤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000/707,210,000× 7%×258/365×536/10,000≒50.5058元。  ⑥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000/707,210,000× 7%×98/365×536/10,000≒19.1844元。  ⑦即①+②+③+④+⑤+⑥=8,512.9784元≒8,513元。  ⑧即⑦-⑥=8,512.9784元-19.1844元=8,493.794元≒8,494元。  
 ⑶應給付被上訴人吳柏川(權利範圍747/10,000)自106年10月1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1萬1,86 4元,及其中1萬1,837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27元(計算 式:1萬1,864元-1萬1,837元=27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81.095㎡÷4×146,598,672/707,210,00 0×7%×92/365×747/10,000≒1,295.2359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46,598,672/707,210,00 0×7%×2×747/10,000≒9,715.6274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3日止(共44/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46,598,672/707,210,00 0×7%×44/366×747/10,000≒573.0743元。  ④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2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3,000,000/707,210,000× 7%×(1+321/366)×747/10,000≒183.1075元。  ⑤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000/707,210,000× 7%×258/365×747/10,000≒70.3877元。  ⑥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000/707,210,000×



7%×98/365×747/10,000≒26.7364元。  ⑦即①+②+③+④+⑤+⑥=1萬1,864.1692元≒1萬1,864元。  ⑧即⑦-⑥=1萬1,864.1692元-26.7364元=1萬1,837.4328元≒1萬 1,837元。 
㈡上訴人林昭耀(系爭地下層權利範圍:自106年9月16日起107年8 月26日止為1,326,018/7,072,100;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9年 2月20日止為1,206,018/7,072,100;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1 年12月22日止為3,000/7,072,100)部分:⒈關於無權占用000地號土地(面積326.115㎡)部分: ⑴應給付被上訴人張世璿(權利範圍603/20,000)自106年10月1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3,453元 ,及其中3,452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元(計算式:3,45 3元-3,452元=1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26.115㎡÷4×1,326,018/7,072,100×7% ×92/365×603/20,000≒404.6434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共238/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326,018/7,072,100×7% ×238/365×603/20,000≒989.5747元。   ③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206,018/7,072,100×7% ×(1+127/365)×603/20,000≒1,860.5489元。  ④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206,018/7,072,100×7% ×51/366×603/20,000≒188.7367元。  ⑤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000/7,072,100×7%×(1+ 314/366)×603/20,000≒6.2598元。  ⑥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7,072,100×7%×258 /365×603/20,000≒2.4311元。  ⑦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7,072,100×7%×98/ 365×603/20,000≒0.9234元。    ⑧即①+②+③+④+⑤+⑥+⑦=3,453.1180元≒3,453元。  ⑨即⑧-⑦=3,453.1180元-0.9234元=3,452.1946元≒3,452元。 ⑵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鄭林俊張志成柯貴珠(權利範圍各60 3/10,000)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



金不當得利金額各6,906元,及其中6,904元自111年10月18 日起,另2元(計算式:6,906元-6,904元=2元)自112年2月10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26.115㎡÷4×1,326,018/7,072,100×7% ×92/365×603/10,000≒809.2869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共238/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326,018/7,072,100×7% ×238/365×603/10,000≒1,979.1493元。   ③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206,018/7,072,100×7% ×(1+127/365)×603/10,000≒3,721.0978元。  ④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206,018/7,072,100×7% ×51/366×603/10,000≒377.4735元。  ⑤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000/7,072,100×7%×(1+ 314/366)×603/10,000≒12.5197元。  ⑥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7,072,100×7%×258 /365×603/10,000≒4.8622元。  ⑦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7,072,100×7%×98/ 365×603/10,000≒1.8469元。    ⑧即①+②+③+④+⑤+⑥+⑦=6,906.2363元≒6,906元。  ⑨即⑧-⑦=6,906.2363元-1.8469元=6,904.3894元≒6,904元。  
 ⑶應給付被上訴人賴美菊(權利範圍619/10,000)自106年10月1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為7,089 元,及其中7,088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1元(計算式:7, 089元-7,088元=1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26.115㎡÷4×1,326,018/7,072,100×7% ×92/365×619/10,000≒830.7605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共238/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326,018/7,072,100×7% ×238/365×619/10,000≒2,031.6641元。 



  ③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206,018/7,072,100×7% ×(1+127/365)×619/10,000≒3,819.8334元。  ④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206,018/7,072,100×7% ×51/366×619/10,000≒387.4893元。  ⑤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000/7,072,100×7%×(1+ 314/366)×619/10,000≒12.8519元。  ⑥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7,072,100×7%×258 /365×619/10,000≒4.9912元。  ⑦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7,072,100×7%×98/ 365×619/10,000≒1.8959元。    ⑧即①+②+③+④+⑤+⑥+⑦=7,089.4863元≒7,089元。  ⑨即⑧-⑦=7,089.4863元-1.8959元=7,087.5904元≒7,088元。 ⑷應給付被上訴人秦美華(權利範圍63/20,000)自107年2月10日 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2,882元, 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7年2月10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共198/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326,018/7,072,100×7% ×198/365×603/20,000≒823.2596元。   ②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206,018/7,072,100×7% ×(1+127/365)×603/20,000≒1,860.5489元。  ③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206,018/7,072,100×7% ×51/366×603/20,000≒188.7367元。  ④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3,000/7,072,100×7%×(1+ 314/366)×603/20,000≒6.2598元。  ⑤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356/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3,000/7,072,100×7%×356 /365×603/20,000≒3.3545元。   合計即①+②+③+④+⑤=2,882.1595元≒2,882元。⒉關於無權占用000地號土地(面積381.095㎡)部分: ⑴應給付被上訴人沈根福(權利範圍668/10,000)自106年10月1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8,941元



,及其中8,938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3元(計算式:8,94 1元-8,938元=3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81.095㎡÷4×1,326,018/7,072,100×7% ×92/365×668/10,000≒1,047.6691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共238/365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326,018/7,072,100×7% ×238/365×668/10,000≒2,562.1243元。   ③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206,018/7,072,100×7% ×(1+127/365)×668/10,000≒4,817.1782元。  ④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206,018/7,072,100×7% ×51/366×668/10,000≒488.6614元。  ⑤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3,000/7,072,100×7%×(1+ 314/366)×668/10,000≒16.2074元。  ⑥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7,072,100×7%×258 /365×668/10,000≒6.2944元。  ⑦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7,072,100×7%×98/ 365×668/10,000≒2.3909元。    ⑧即①+②+③+④+⑤+⑥+⑦=8,940.5257元≒8,941元。  ⑨即⑧-⑦=8,940.5257元-2.3909元=8,938.1348元≒8,938元。  
 ⑵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潘永宗柯凱雄麥美英(權利範圍各53 6/10,000)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 金不當得利金額各7,174元,及其中7,172元自111年10月18 日起,另2元(計算式:7,174元-7,172元=2元)自112年2月10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81.095㎡÷4×1,326,018/7,072,100×7% ×92/365×536/10,000≒840.6446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共238/365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326,018/7,072,100×7% ×238/365×536/10,000≒2,055.8363元。 



  ③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206,018/7,072,100×7% ×(1+127/365)×536/10,000≒3,865.2807元。  ④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206,018/7,072,100×7% ×51/366×536/10,000≒392.0996元。  ⑤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3,000/7,072,100×7%×(1+ 314/366)×536/10,000≒13.0048元。  ⑥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7,072,100×7%×258 /365×536/10,000≒5.0506元。  ⑦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7,072,100×7%×98/ 365×536/10,000≒1.9184元。    ⑧即①+②+③+④+⑤+⑥+⑦=7,173.8350元≒7,174元。  ⑨即⑧-⑦=7,173.8350元-1.9184元=7,171.9166元≒7,172元。 ⑶應給付被上訴人吳柏川(權利範圍747/10,000)自106年10月1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9,998元 ,及其中9,995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3元(計算式:9,99 8元-9,995元=3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92/365年):   6萬2,200元/㎡×80%×381.095㎡÷4×1,326,018/7,072,100×7% ×92/365×747/10,000≒1,171.5701元。  ②自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共238/365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326,018/7,072,100×7% ×238/365×747/10,000≒2,865.1300元。   ③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81.095㎡÷4×1,206,018/7,072,100×7% ×(1+127/365)×747/10,000≒5,386.8744元。  ④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1,206,018/7,072,100×7% ×51/366×747/10,000≒546.4522元。  ⑤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81.095㎡÷4×3,000/7,072,100×7%×(1+ 314/366)×747/10,000≒18.1242元。  ⑥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7,072,100×7%×258



/365×747/10,000≒7.0388元。  ⑦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81.095㎡÷4×3,000/7,072,100×7%×98/ 365×747/10,000≒2.6736元。    ⑧即①+②+③+④+⑤+⑥+⑦=9,997.8633元≒9,998元。  ⑨即⑧-⑦=9,997.8633元-2.6736元=9,995.1897元≒9,995元。㈢上訴人石富梅部分(系爭地下層權利範圍:107年8月27日起至10 9年2月20日止為120,000/7,072,100;109年9月21日起至111年 12月22日止為1,323,018/7,072,100):⒈關於無權占用000地號土地(面積326.115㎡)部分: ⑴應給付被上訴人張世璿(權利範圍603/20,000)自107年8月27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4,444元 ,及其中4,037元自111年10月18日起,另407元(計算式:4, 444元-4,037元=407元)自112年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20,000/7,072,100×7%×( 1+127/365)×603/20,000≒185.1265元。  ②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20,000/7,072,100×7%×5 1/366×603/20,000≒18.7795元。  ③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323,018/7,072,100×7% ×(1+314/366)×603/20,000≒2,760.6232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323,018/7,072,100×7% ×258/365×603/20,000≒1,072.1255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323,018/7,072,100×7% ×98/365×603/20,000≒407.2415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4,443.8962元≒4,444元。  ⑦即⑥-⑤=4,443.8962元-407.2415元=4,036.6547元≒4,037元 。
 ⑵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鄭林俊張志成柯貴珠(權利範圍各60 3/10,000)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 金不當得利金額各8,888元,及其中8,073元自111年10月18 日起,另815元(計算式:8,888元-8,073元=815元)自112年2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




  ①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又127/365年):   5萬8,800元/㎡×80%×326.115㎡÷4×120,000/7,072,100×7%×( 1+127/365)×603/10,000≒370.2530元。  ②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0日止(共51/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20,000/7,072,100×7%×5 1/366×603/10,000≒37.5590元。  ③自109年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共1又314/366年):   5萬7,700元/㎡×80%×326.115㎡÷4×1,323,018/7,072,100×7% ×(1+314/366)×603/10,000≒5,521.2463元。  ④自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25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323,018/7,072,100×7% ×258/365×603/10,000≒2,144.2510元。  ⑤自11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共98/365年):   5萬8,900元/㎡×80%×326.115㎡÷4×1,323,018/7,072,100×7% ×98/365×603/10,000≒814.4829元。   ⑥即①+②+③+④+⑤=8,887.7922元≒8,888元。  ⑦即⑥-⑤=8,887.7922元-814.4829元=8,073.3093元≒8,073元 。
 ⑶應給付被上訴人賴美菊(權利範圍619/10,000)自107年8月27 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為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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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