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 餘被上訴人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 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 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 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 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㈡追加之訴原告7人於本院依附件第3列所示請求權,訴請:「 上訴人應另給付追加之訴原告7人分別如附表3『應補發舊制 結清金』欄所示金錢,及各自如該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 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應駁回追加之訴。
十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 必要,併予敘明。
十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追加之 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 條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不得上訴。
追加之訴原告及本判決主文第二項被上訴人合併上訴利益額逾新臺幣150萬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附件:(起訴、追加之訴請求權)
編號 當事人 請求權 1 楊家法等9人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第55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9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年資結清協議(即系爭協議書)。 2 吳淑華等3人(鄭恒盛繼承人) 謝新城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第55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9條(謝新城係依108年8月30日修正前辦法第6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 吳淑華等3人並依繼承關係為請求。 3 追加之訴原告7人 同第⒈列 附表1:舊制結清金差額(舊制結清人員)(新臺幣)
編號 ㈠ 姓名 ㈡ 服務年資 起算日期 ㈢ 舊制結清日期 ㈣ 結清基數 ㈤ 平均司機加給 ㈥ 平均領班加給 ㈦ 應補發舊制結清金 ㈧ 利息起算日 1 楊家法 83年3月11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199元 99,169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1 結清前6個月 3,199元 2 陳忠和 78年7月6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199元 115,164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 結清前6個月 3,199元 3 黃其田 68年12月13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9.3333 結清前3個月 3,590元 161,55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5.6667 結清前6個月 3,590元 4 繆進忠 76年9月18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199元 121,562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8 結清前6個月 3,199元 5 張錦華 69年5月1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8.5 結清前3個月 3,590元 161,55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5 結清前6個月 3,590元 6 陳再添 79年1月17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199元 113,565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5.5 結清前6個月 3,199元 7 董全成 79年1月17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590元 84,963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5.5 結清前6個月 2,393.3333元 8 黃恒君 76年4月4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199元 61,581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8.5 結清前6個月 1,599.5元 9 黃運傳 66年8月8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4 結清前3個月 3,590元 161,550元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1 結清前6個月 3,590元 附表2:退休金差額(非舊制結清人員)(新臺幣)編號 ㈠ 姓名 ㈡ 服務年資 起算日期 ㈢ 退休日期 ㈣ 退休金基數 ㈤ 平均司機加給 ㈥ 平均領班加給 ㈦ 應補發退休金 ㈧ 利息起算日 1 鄭恒盛(吳淑 華、鄭欣怡 、鄭玲潔等3 之被繼承人) 66年3月10日 109年2月29日 勞基法施行前 14.8333 退休前3個月 3,199元 143,955元 109年3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0.1667 退休前6個月 3,199元 2 謝新城 62年3月1日 107年10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前 22.8333 退休前3個月 3,590元 161,550元 107年12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22.1667 退休前6個月 3,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