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13年度,78號
TPHV,113,勞上易,78,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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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然由於勞雇雙方所為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約定,有關退休 金基數、應計入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之各項給與等事項之約定 可能甚為複雜,並兼含有利及不利於勞方之內涵,依民法第71 條及勞基法第1條規定之整體意旨,實無從僅以勞雇雙方之約 定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為由,逕認 該約定為無效。而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既規定:「……勞雇雙 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 準結清者,從其約定」,亦即如約定低於勞基法第55條之規定 者,尚不得排除勞基法第55條之規定而從其約定。故如發生民 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退休金基數、應計入一個月 平均工資計算之各項給與等事項之約定是否低於勞基法第55條 規定,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勞基法第55條規 定予以調整。質言之,就退休金基數、應計入一個月平均工資 計算之各項給與等事項之約定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規定者,從 其約定,至低於勞基法第55條之規定者,法院不受該約定之拘 束,而應依勞基法第55條之規定予以調整之。查依系爭協議第 2條中段約定,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 給與標準,其中就平均工資之計算,約定不計入領班加給、兼 任司機加給,既低於勞基法第55條之規定,本院自不受此約定 之拘束,而應依勞基法第55條之規定予以調整之,即應將屬勞 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工資之領班加給、兼任司機加給,納入平 均工資計算舊制年資結清給與,以符合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規 定之給與標準。 
㈢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各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及各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
⒈查領班加給、兼任司機加給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性質,已 如前述,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自均應 將之列入其等之平均工資計算。又於被上訴人結清保留工作年 資時,將領班加給、兼任司機加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 應補發予被上訴人之舊制年資結清給與,其中在勞基法施行之 前後各應補發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則被上訴人各 可請求上訴人補發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舊制年資 結清給與,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是被上訴人依系爭 協議之約定及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之 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即屬有據。
⒉又按勞工退休金之給付,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 之。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104年10月23日修正前勞基法施 行細則第29條、現行勞基法第55條第3項前段及民法第229條第 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雇雙 方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約定結清保留年資之金額,係依勞 基法之退休金標準計給,故其給付之期限依該法施行細則第 2 9條第1項規定,雇主須於30日內發給勞工,亦據原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94年4月29日以勞動4字第0940 021560號函釋在案。查上訴人未將領班加給、兼任司機加給計 入被上訴人平均工資計算舊制年資結清給與,並於其等各於附 表一「舊制年資結清日」欄所示日期起30日內給付之等情,業 如前述,則上訴人自被上訴人結清之日起30日之翌日起即屬遲 延給付狀態。是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應自如附表一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各如附表二「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09年8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無理由:
 承前所述,系爭獎金之性質非屬工資,上訴人與如附表二所示 被上訴人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自不得應將之列入其等之平 均工資計算,則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獎金應計入平 均工資計算,並依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3項、 退休規則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退撫辦法第9條及勞退條 例第11條第3項請求上訴人給付各如附表二「應補發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09年8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無 據,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3項及勞退條例 第11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 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 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 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 權為假執行之諭知,及酌定相當擔保金為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駁回上訴。另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於本院擴張請求上 訴人給付各如附表二「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09 年8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及被上訴人擴張之訴均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服務年資起算日期 舊制結清日 結清基數 平均領班加給(新臺幣/元) 平均司機加給(新臺幣/元) 應補發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 1 黃湘潭 78年7月6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590 129,240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 結清前6個月 3,590 2 陳進雄 61年6月10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24.3333 結清前3個月 3,590 161,550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20.6667 結清前6個月 3,590 3 徐崑輝 71年8月3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4 結清前3個月 3,590 154,370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9 結清前6個月 3,590 4 王水性 79年7月6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590 125,650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5 結清前6個月 3,590 5 陳明生 82年2月17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2,133 69,323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2.5 結清前6個月 2,133 6 吳欽棟 81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199 105,567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3 結清前6個月 3,199 7 李智在 82年2月17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199 99,169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1 結清前6個月 3,199 8 周佑明 78年1月27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199 99,901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6.5 結清前6個月 2,737 9 吳春有 68年7月13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0.1667 結清前3個月 3,590 161,550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4.8333 結清前6個月 3,590 10 許景銘 77年1月1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2,393 89,738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7.5 結清前6個月 2,393 11 謝笙輝 80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3,199 89,572 109年8月1日 勞基法施行後 28 結清前6個月 3,199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服務年資起算日期 舊制結清日 結清基數 平均考績獎金(新臺幣/元) 平均其他獎金(新臺幣/元) 應補發金額(新臺幣/元) 1 黃湘潭 78年7月6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20,794 1,206,255 勞基法施行後 36 結清前6個月 12,530 20,978 2 徐崑輝 71年8月3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4 結清前3個月 21,659 1,515,473 勞基法施行後 39 結清前6個月 13,128 23,509 3 王水性 79年7月6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21,457 1,203,498 勞基法施行後 35 結清前6個月 12,928 21,457 4 陳明生 82年2月17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19,652 1,027,869 勞基法施行後 32.5 結清前6個月 11,975 19,652 5 李智在 82年2月17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19,522 970,886 勞基法施行後 31 結清前6個月 11,797 19,522 6 周佑明 78年1月27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20,117 1,177,819 勞基法施行後 36.5 結清前6個月 12,152 20,117 7 吳春有 68年7月13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0.1667 結清前3個月 21,742 1,442,077 勞基法施行後 34.8333 結清前6個月 13,128 21,926 8 許景銘 77年1月1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21,041 1,273,244 勞基法施行後 37.5 結清前6個月 12,729 21,224 9 謝笙輝 80年7月1日 109年7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0 結清前3個月 19,968 899,374 勞基法施行後 28 結清前6個月 12,152 19,968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不得上訴。
被上訴人須合併上訴利益額逾新臺幣150萬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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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