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14年度,16號
TPHV,114,勞上易,16,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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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未逾150萬元,一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無依勞動事件法 第44條第1項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故無廢棄原判決此部分駁 回之諭知後,再另為駁回諭知之必要,附此敘明。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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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壢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