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勞上字,92年度,16號
TPHV,92,重勞上,16,200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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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人等以環亞飯店未按時給付工作報酬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七條規定,請求環亞飯店 給付資遣費,自屬有據。被上訴人卯○○雖係工會會員,應受該調解結果之拘束 ,然因環亞飯店未依該調解結果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底前給付被上訴人卯○○九十 一年二、三月薪資,其結果仍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 ,被上訴人卯○○於本院以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之答辯狀之送達向上訴人環亞飯店 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環亞飯店並於同日收受該答辯狀,已如上述,則 被上訴人卯○○請求環亞飯店給付資遣費,亦無不合。(三)關於資遣費金額部分:
1、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在同一雇主 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 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而環亞飯店公司係觀光旅館業,依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台(八六)勞動一字第○三七二八七號公告,係指定 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有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影本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第一百十九頁)。則就上訴人王文財等四人及被上訴人亥○○等十 八人於環亞飯店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後之工作年資,請求環亞飯店依勞動基準法第 十七條之規定,給付資遣費,自屬有據。
2、又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 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 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 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 定計算。」故依此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應依環亞飯店自訂之規 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查環亞飯店雖辯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該公司並 無公告或辦法明定資遣費之計算方式,對於上訴人乙○○等四人及被上訴人亥○ ○等十八人等於環亞飯店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並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云云。惟查,證人即環亞飯店適用勞動基準法前離職之員工王成功證稱「我是八 十六年八月底被公司資遣離職的,一共拿到新台幣十二萬七千五百元的資遣費, 我是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到職的,被資遣前的薪資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元,據我 所知資遣費是前三年每年給一個月資遣費,第四年開始每年給十天的資遣費。當 時被資遣的前前後後約有一百人左右,每個人都有拿到資遣費,資遣費的算法與 我都差不多,員工手冊二九三號是我的,是我到職時公司發給我的。被資遣時我 去找公司的人事部門問原因,他們說有錢拿就好不要問。」等語,所述資遣費之 計算方式核與另位於環亞飯店適用勞動基準法前離職員工林榮貴所述相符(見原 審卷第一百五十六頁至第一百五十九頁),而王成功所持環亞飯店第二九三號員 工手冊載明「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飯店不經預告,得不發給資遣費,而逕 予解僱之...」(見原審卷第一百六十二頁),上訴人乙○○等四人及被上訴 人亥○○等十八人主張環亞飯店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即有關於資遣費之制度,尚 非無據。環亞飯店雖又辯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環亞飯店僅對於合意終止契約 之離職人員慣例上會給予依「前三年每年一個月,第四年以上每年給十天,三年



以上未滿整年數者,依每年十天照月發比例計算,三年以內未滿整年數者則依照 月數比例計算」之退職金,證人王成功林榮貴所領取者,係退職金而非資遣費 云云,惟依證人王成功林榮貴證述之離職情形,其等離職並非與環亞飯店協商 合意之結果,而係環亞飯店單方面之終止,上訴人乙○○等四人及被上訴人亥○ ○等十八人主張環亞飯店應依上開環亞飯店所稱退離金之計算方式計付相當於勞 動基準法公布前工作年資之資遣費,亦屬有據。3、查上訴人乙○○等四人及被上訴人亥○○等十八人等之到職日、每月底薪、工作 年資,各如附表所示,為兩造所不爭,則上訴人乙○○等四人及被上訴人亥○○ 等十八人,於環亞飯店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後之工作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 條規定計算資遣費,於環亞飯店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前之工作年資,則應依「前三 年每年一個月,第四年以上每年給十天,三年以上未滿整年數者,依每年十天照 月發比例計算,三年以內未滿整年數者則依照月數比例計算」規定,計算資遣費 。依此計算,環亞飯店應付上訴人乙○○等四人及被上訴人亥○○等十八人之資 遣費數額各如附表所示。
4、又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 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本件上訴人乙○○巳○○寅○○庚○○等四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以臺北橋二十一支局第一○八號存 證信函向上訴人環亞飯店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環亞飯店並已於九十二 年六月十七日收受該函,另被上訴人亥○○等十七人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環亞 飯店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環亞飯店係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收受上訴人乙○ ○等二十三人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勞調字第一一六號卷 第十四頁),被上訴人卯○○於本院以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之答辯狀之送達向上訴 人環亞飯店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環亞飯店並於同日收受該答辯狀,則 關於資遣費部分,上訴人乙○○巳○○寅○○庚○○等四人主張環亞飯店 應自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被上訴人亥○○等十七人主張環亞飯店應自九十一 年十月十一日起,被上訴人卯○○主張環亞飯店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自屬正當。至於環亞飯店積欠之九十一 年二、三月薪資、獎金及代墊車資部分,除上訴人乙○○巳○○丁○○、寅 ○○、庚○○五人部分,環亞飯店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外,其餘 部分,被上訴人亥○○等十八人主張環亞飯店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 年九月十一日起計付利息,亦無不當。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乙○○等五人及被上訴人亥○○等十八人依兩造勞動契約請求 環亞飯店給付積欠如附表所示之九十一年二月、三月份薪資、及積欠壬○○之獎 金二十九萬零六百九十元、車資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五元,積欠被上訴人辰○○之 獎金五十九萬三千七百二十六元、車資二萬元,積欠被上訴人甲○之車資四萬九 千一百五十四元,積欠被上訴人丙○○車資六萬一千五百八十五元,積欠被上訴 人己○○之車資五萬五千二百二十元,積欠被上訴人丑○○之獎金五十三萬七千 九百八十九元,及上訴人乙○○巳○○丁○○寅○○庚○○部分自九十 二年一月一日起,其餘被上訴人亥○○等十八人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 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給付上訴人乙



○○等四人及被上訴人亥○○等十八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資遣費,及上訴人乙○○巳○○寅○○庚○○等四人主張環亞飯店應自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被 上訴人亥○○等十七人主張環亞飯店應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被上訴人卯○ ○主張環亞飯店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付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 訴人乙○○等四人關於上述資遣費請求有理由部分,為渠等敗訴之判決,對被上 訴人丑○○請求逾九十七萬零六百四十六元部份,為環亞飯店敗訴之判決,殊有 違誤,上訴人乙○○等四人之上訴及環亞飯店分別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渠等此部 分上訴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該等部份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 所示。原判決對於上訴人乙○○等四人其餘請求有理由部分 (即九十一年二、三 月薪資及逾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之利息請求部分) ,及被上訴人亥○○等十八人請 求有理由部分 (即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部分) ,為環亞飯店敗訴之判決,並為 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人乙○○等四人及環亞飯店對此部分所為 上訴,均為無理由均應駁回渠等此部分之上訴。原判決對於上訴人丁○○請求資 遣費部分,為上訴人丁○○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人丁○○之上訴,為無 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關於上訴人乙○○等四人上訴有理由部分,其個別金額 均未逾一百五十萬元,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渠等所為假執 行之聲請,即無必要。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毋庸一一審酌 ,併予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上訴人乙○○巳○○寅○○庚○○及環亞飯店之上 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上訴人丁○○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陳 邦 豪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 (上訴利益合併金額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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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