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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3年度,36號
TPHV,103,建上更(一),36,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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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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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