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9年度,57號
TPHV,99,建上,57,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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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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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評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德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評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