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11年度,43號
TPHV,111,勞上易,43,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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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核無不當,上訴人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被上訴人提 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各如附表乙二「 上訴人應再給付金額」欄及「利息」欄所示本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3項所示,至逾此部分所為請求部分,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被上訴人此部分之附帶上訴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 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附表甲(均為新臺幣) 
被上訴人 起訴時聲明(原判決附表1-1、2-1) 原審更正後聲明(原判決附表1-2、2-2) 原審判准金額(僅針對起訴時聲明部分,原判決附表五) 上訴聲明請求上訴人再給付 郭廷璋 40萬1,798元(不當得利26萬8,620元+特休未休工資13萬3,178元) 43萬4,894元(不當得利30萬1,716元+特休未休工資13萬3,178元) 不當得利8萬1,636元+特休未休工資13萬3,178元=21萬4,814元 22萬0,080元 吳慶凰 52萬9,925元(不當得利42萬4,524元+特休未休工資10萬5,401元) 58萬4,877(不當得利45萬4,308元+特休未休工資13萬0,569元) 不當得利13萬1,784元+特休未休工資10萬5,401元=23萬7,185元 34萬7,692元 施榮華 43萬9,300元(不當得利31萬3,680元+特休未休工資12萬5,620元) 46萬7,992元(不當得利34萬2,372元+特休未休工資12萬5,620元) 不當得利8萬6,424元+特休未休工資12萬5,620元=21萬2,044元 25萬5,948元 賴東昇 34萬1,168元(不當得利23萬1,018元+特休未休工資11萬0,150元) 34萬8,644元(不當得利23萬8,494元+特休未休工資11萬0,150元) 7萬4,604元+11萬0,150元=18萬4,754元 16萬3,890元
附表乙二(均為新臺幣)
姓名 不當得利 上訴人應再給付金額(左欄加總金額扣除原判決准許金額) 利息 特休工資 郭廷璋 15萬0,708元 28萬3,886元-21萬4,814=6萬9,072元 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13萬3,178元 吳慶凰 26萬1,528元 36萬3,862元-23萬7,185=12萬6,677元 同上 10萬2,334元 施榮華 19萬4,016元 31萬9,636元-21萬2,044=10萬7,592元 同上 12萬5,620元 賴東昇 18萬4,746元 26萬6,261元-18萬4,754=8萬1,507元 自10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8萬1,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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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