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4年度,41號
TPHV,104,建上,41,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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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 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之本件 請求,並未定有給付期限,則其主張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即無不合。
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638萬5,4 11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則無二致,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 併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國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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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