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易字,101年度,34號
TPHV,101,建上易,34,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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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項部分之報酬,亦屬無據。
1、系爭滅失工項之滅失,非因可歸責被上訴人之系爭歸責事 由所致。
①上訴人末以:系爭滅失工項之滅失,係因被上訴人之系爭 歸責事由,即屬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給付不能云云。 ②惟按,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 者,得請求對待給付。民法第267條本文固有明定。惟此 係以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始得請 求對待給付。
③經查,被上訴人否認系爭歸責事由,自應由上訴人舉證證 明。而系爭滅失工項之滅失,係因梅姬颱風侵襲所造成等 情,此為兩造所無異詞(見上四之(四)所載)。又系爭 滅失工項崩塌現場之長度,上訴人稱約1公里(見本院卷 第34頁);被上訴人則謂約560公尺(見本院卷第47頁, 並參本院卷第147頁背面),顯見系爭滅失工項崩塌現場 長度甚長,乃兩造所共是認,而堪認為實在。
④以故,衡諸系爭滅失工項位於邊坡;適梅姬颱風侵襲而坍 滑;崩塌長度甚距等相關情形以察,系爭滅失工項應係梅 姬颱風夾帶大量豪雨之不可抗力所致,而非被上訴人之系 爭歸責事由,甚為明確。至上訴人以上證一所示照片(見 本院卷第26頁)聲請詢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惟其函 詢事項,亦不能判斷系爭歸責事由,自無必要,附此指明 。
⑤據此,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系爭歸責事由,是系爭滅失工項 之滅失,非因可歸責被上訴人之系爭歸責事由所致,洵堪 認定。
2、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267條規定,而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 爭滅失工項部分之報酬。
承上1所述,系爭滅失工項係因梅姬颱風侵襲所致,自屬 不可抗力之因素,為不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上訴人 依民法第2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滅失工項部 分之報酬,自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之主張,均為不足採。被上訴人之抗辯, 尚屬可信。是則,上訴人主張本於系爭契約第9條7項第2款 約定、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第1款約定、民法第508條第1項 規定、第267條本文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滅失工項 部分之報酬,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未論述之爭點;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 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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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恩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