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234號
TPHV,110,重上,234,20220112,1

2/2頁 上一頁


0,271,386-1,220,771=905萬0,615元),則再與誼泰公司可 請求久億工程行賠償之36萬3,373元抵銷後,誼泰公司反訴 請求已無餘額,自應駁回其請求。另經上開抵銷後,誼泰公 司仍應給付久億工程行之差額為868萬7,242元(即9,050,61 5-363,373=8,687,242)。六、綜上所述,久億工程行本於系爭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 求誼泰公司給付1,027萬1,3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 原審卷一第133頁)之翌日即108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不應准許。原審僅判命誼泰公司應給付122萬0,771 元,就其餘應准許905萬0,615元部分,為久億工程行敗訴之 判決,自有未洽,久億工程行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又誼泰公司依系爭契約反訴請求 久億工程行給付36萬3,373元,及自108年5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反訴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誼泰 公司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誼泰公司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因久億 工程行得以其請求之工程款,與誼泰公司請求賠償之款項相 互抵銷,經抵銷後,誼泰公司已無債權存在,則原審判命久 億工程行應給付誼泰公司36萬3,373元本息部分,尚有未洽 ,久億工程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並改判如主文所示,即誼泰 公司應再給付久億工程行868萬7,242元,及自108年3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於久億工程行 請求超逾上開部分,原審判決駁回,並無違誤,久億工程行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尚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院所命 誼泰公司給付部分,兩造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 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 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關於本訴部分久億工程行之上訴,為一部有理 由、一部無理由,誼泰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關於反訴 部分,誼泰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久億工程行之上訴為有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79 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朱慧真附表一「第二次變更工程計算表」 項次 項目 上訴人主張 法院認定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數量 單價 金額 理由 1 配合池子磁磚打除控制台拆除及安裝 式 460 1,200 552,000 460 1,200 552,000 按證人范敬仁證述(見卷四第15頁),需2工半天施作1式,亦即需1工,每工以2300元計,單價應為2300元/式,原告僅主張單價1200元/式,並按該單價計算複價為552,000元,應屬可採。 2 池子磁磚打除溢水口拆除及重新安裝 只 920 200 184,000 920 144 132,480 按證人范敬仁證述,1小時可做1間,即1小時可做2只,每只單價為:(2300元/8)/2只=144元/只。 3 池子打除落水頭拆除及重新安裝 只 920 200 184,000 920 144 132,480 按證人范敬仁證述,1小時可做1間,即1小時可做2只,每只單價為:(2300元/8)/2只=144元/只。 4 落水頭鍊條拆除磁磚回補後鑽孔按裝 處 660 200 132,000 660 200 132,000 按證人范敬仁證述,1小時可做1處,單價為:2300元/8處=288元/處,原告主張單價僅200元/處,應屬可採。 5 排水管被磁磚及水泥屑堵塞清理 處 122 2,000 244,000 122 2,000 244,000 按證人范敬仁證述,每處需二工、1天半,單價為:2300元x2工x1.5=6900元/處,原告主張單價僅200元/處,應屬可採。 6 池子內管路、冰水管、溫水管、給水管、熱水管、奈米循環管被打破修改 處 112 3,500 392,000 112 3,500 392,000 按證人范敬仁證述,每處需1工、1天半至2天(平均1.75天),單價為:2300元x1工x1.75=4025元/處,原告主張單價僅3500元/處,應屬可採。 7 池子內管理、冰水管、溫水管、給水管、熱水管、被破壞無法修改必須重新配管 處 8 18,000 144,000 8 11,500 92,000 按證人范敬仁證述,每處需2工、2天至3天(平均2.5天),單價為:2300元x2工x2.5=11500元/處。   小計(項次1至7)     1,676,960   8 雜項消耗五金 式 1 54,960 1 54,960 原告主張雜項五金54,960元,佔前述工資比例為:54,960元/1,676,960元x100%=3.3%,應屬合理。   合計(項次1至8)     1,886,960 1,731,920  

附表二「反訴請求金額計算表」(見反證14) 項次 內容 誼泰公司主張 久億工程行抗辯 法院認定 1 淹水保險工程求償損失(電包) 477,637 92,535 92,535 2 淹水空調包求償損失(平行包) 270,000 270,000 270,000 3 久億偷竊業主快煮壺 11,732 838 838 4 施工破壞防水缺失損失(含淹水)與業主協商扣除 4,371,429 0 0 5 材料損失業主扣款 228,898 0 0 6 Busway淹水,由誼泰公司協助修繕工料 150,000 0 0   小計(項次1至6) 5,509,696 363,373 363,373 7 業主代為僱工之清潔費用 1,210,986 0 0 8 工地購地板落水頭等費用 171,072 0 0   小計(項次7至8) 1,382,058 0 0   合計 6,891,754 363,373 363,373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誼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