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0年度,708號
TPHV,100,上,708,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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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祭祀公業周子懷派下員於102 年1 月4 日過半數解任 被上訴人周聰鑄,為其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周聰鑄管理權不存 在之依據,並以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周子懷派下員於102 年1 月4 日過半數推舉上訴人為新任管理人,變更請求確認其上 訴人自102 年1 月4 日起至107 年1 月3 日止對被上訴人祭 祀公業周子懷之管理權存在,均非有據,其追加、變更之訴 ,亦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追加、變更之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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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