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碧玲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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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註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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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年10月23日│45萬元│95年10月23日│365603 │本院96年度票字第46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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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5年11月15日│10萬元│95年11月15日│365606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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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5年12月15日│5萬元 │95年12月15日│365609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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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5年12月15日│10萬元│95年12月15日│365608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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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1月7日 │15萬元│96年1月7日 │365612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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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6年1月11日 │250 萬│(未填載) │0000000 │本院96年度票字第6984號│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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