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中普氣材公司過去是以鼓掌方式一致推舉新任董事長 ,從無以董事「單純沉默」或「未表示意見」即認定係「無 異議」之方式作成云云。惟前已敘及中普氣材公司並無議事 規則,自難認一致推舉並鼓掌即中普氣材公司所定之董事會 表決方式,被上訴人此項主張,亦非可取。
⑷被上訴人又主張中普氣材公司之董事均為二股東之法人董事 代表,對於選任董事長之重大事項,自需透過董事會會前會 先行了解其所代表之法人之意向,始能作決定,中石化公司 於系爭董事會前既無提案改選董事長,自無可能當場就改選 董事長一事進行表決云云,並以證人陳俊良證述之「我必須 沉默,因為中普公司其實只有兩位股東,與會的董事都是法 人代表,法人代表只能就法人的意旨來表達意思,而開會通 知議題以外的議案,我就無法表示,因為無法事先瞭解法人 股東的意向,故保持沉默」(見本院卷㈠第177頁)為證。 惟董事長係由董事互選之(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參照) ,則縱在系爭董事會中提出改選董事長之臨時動議,其人選 亦以董事為限,且證人陳俊良已稱羅碧安為Praxair公司亞 洲區總裁,其為Praxair公司臺灣負責人,另名董事Steve Riddick則為該公司法務副總(見本院卷㈠第178頁背面、第 179頁背面),皆位處要職,衡情應非無法當場決定。且如 有證人陳俊良證述之情形,亦非不得要求休會,先與代表 Praxair公司之董事討論後再行決定。況承前所述,出席系 爭董事會之董事應依系爭合資契約第5.2條約定行使表決權 ,對沈慶京所提議人選實無置啄餘地,證人陳俊良之上開證 言,無異係迴護被上訴人之詞,殊難信取。
⑸被上訴人另主張董事Steve Riddick於系爭董事會中亦曾質 疑上訴人無權主持會議:「under the company act,Mr. chairman, You are not authorized,you are not in power to direct a vote,ok?」(見原審卷㈠第132頁背面 ,顯見董事Steve Riddick根本不知上訴人有經選任為新董 事長之事云云。惟綜觀Steve Riddick、上訴人與羅碧安之 前後陳述,可知其等係因羅碧安指摘監察人查核報告、 Steve Riddick建議兩位獨立行使監察權之監察人共同列席 ,及上訴人請董事就監察人查核報告付諸司法或待監察人共 同列席而為決議等發生爭執。因此,Steve Riddick上開陳 述乃在於質疑上訴人要求表決之權源,此由其陳述「We have spoken that we do not support to vote under the company act」後(見同上筆錄),始稱「Mr,chairman, you are not authorized,…」,及證人陳俊良證述沈慶京 離開後,會議繼續進行,雙方因監察人報告之意見不同而言
詞交鋒,上訴人宣布散會,在散會前沒有任何董事提到沈慶 京改選董事長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7頁背面)觀之 ,益徵被上訴人之上開主張為無可取。
⒊依上所述,沈慶京所提改選董事長臨時動議,既依系爭合資 契約第5.2條約定,經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全體 同意而合法改選上訴人為董事長,復經上訴人就任,中普氣 材公司與上訴人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應已成立生效,其等間 自有董事長之委任關係存在。
七、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中普氣材公司與上訴人間之董事長 委任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被上訴人勝 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 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