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及2電子便簽可知,台塑總管理處已將發包案件(包括 開標前後)有關辦理過程之文件(包括未決包之案件資料 )、經各級主管核簽之文件(如決包單、呈核表、審核報 告、簽呈、報告等)均列為內部業務機密文件,經辦人員 不得洩漏予他人及廠商。
⑸再依證人即台塑發包中心前員工陳高圻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8年度智易字第63號妨害秘密等案件(下稱另案妨害 秘密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伊於104年2月至5月間曾在 塑化麥寮工務部實習,之後在台塑發包中心擔任電儀發包 工程師,主要做一些電儀發包案件等。伊在進塑化麥寮工 務部實習不知道預算金額如何得出,是在塑化麥寮工務部 實習時有參與過,才知道預算金額如何得出,編預算人員 會拿到一組料號,四大公司會有自己寫的系統,會把料號 轉成工一對一,所對應出來的工項會逐一去挑,比如會去 看近期內,可能是1或2年廠區最低價得標單價是多少,有 人員會照KEY,但大部分會打9折或95折,以此準則後,再 加上一些像危險加給或高度加給,可能乘上1.1之類的, 最後統計出來的金額,就會是預算金額。在編預算時,大 部分以近期最低價為基準,然後再打折,而此計算方式在 伊進塑化之前並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49頁、第360 頁至第361頁〕;證人即台塑發包中心機電組稽核人員施 宗成於另案妨害秘密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台塑集團各公 司的底標是議價的底線,不能把底線告訴廠商,這廠商才 不會知道公司之底牌等語〔見原審卷㈣第563頁〕。證人 即台塑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稽查專案組資深工程師江俊國於 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公司有規定採購發包人員不可 以把底標告知投標廠商,因為這是公司議價的底價,如果 廠商不知道底價,或許會用較低的價格來投標承作,集團 各公司都特別有一個部門的人員來計算底價,所以底價是 公司的機密,不可以跟任何人說,即使在極端的情況下, 也不可以把公司底價告知廠商等語〔見原審卷㈣第562頁 〕;復於審理時證稱:伊在台塑企業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工 程機電審核組擔任審核人員,負責整個工程案從設計、預 算、發包到驗收,每個案子都會有要呈簽給上面簽核的主 管。每個工程案從最前段都會有預算,公司有一個專門部 門在編預算,編完後有一個預算呈核表,依照核決權限簽 到相關層級主管,主管簽准預算金額後,就會把招標內容 送到發包中心去辦理發包。上網公告發包案件的內容,基 本的會出現合約條款、需要哪些材料項目、工資項目及數 量等,但不會出現發包案件的預算金額、底價,包括材料
的基本價格也不會出現。台塑企業是民營企業,與政府機 關發包採購有很大不同,公司會去精算一個預算金額,不 公佈金額是因為在預算編列有一個作業辦法,該作業辦法 總則第1章有清楚記載。供料分析出來的預算係提供給發 包作為議價的依據,且投入這麼多心血去做出預算,是做 為跟廠商議價之底線,如果把底牌給廠商知道了,原本廠 商可以報比預算價格更低,或廠商看到預算這麼多時,就 不會降價,報價會比預算高,這樣就失去與廠商競價的空 間跟立基點,因此預算價格控管非常嚴格,預算金額底價 是需要保密的,不會讓廠商知道。鄭自強知道預算金額底 價需要保密,因為發包中心人員進企業時會簽誓約書,針 對採購跟發包會另外再簽自律公約,就是要確保公司人員 在採購或發包時,對發包過程中之發包相關資訊,都要做 到保密目的,即使在有些特殊工程邀標篩選廠商時,也不 會跟廠商講預算金額。如果案作開標沒有廠商來報價,會 由發包經辦去找合適廠商來報價、議價,但找廠商報價、 議價時,也不可以跟廠商講預算金額,在任何作業過程中 ,都不能把預算金額洩露出去。案件開標後廠商的報價排 序,非承辦該案之人員或主管都不能讓他們知道,也不能 給其他廠商參考;另在議價時,也不可以將該案之相關資 訊或以前案件的相關資訊給議價的廠商知道等語〔見本院 卷㈡第231頁至第237頁、第239頁至第240頁〕。證人即台塑 發包中心內部管理小組稽核人員嚴振峰於另案妨害秘密刑 事案件審理時證稱:預算部門會把做好的預算送到發包中 心,由發包中心人員來接件;預算金額係由各工程部門針 對以前前案發包的一些資料做好預算和市場行情評估後 ,編列預算,之後送到發包中心,預算是工程部門希望工 程案最好現在花這些錢以內,才可以節省成本,預算價如 果上網跟廠商講,廠商知道這個價錢就不需要這麼努力跟 發包經辦往來,還要自己去砍價下去,不可能把預算金額 告知廠商。伊任職時有簽自律公約,裡面有詳細規定發包 採購相關事項都屬於機密,預算價是不可以透露給任何人 或廠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55頁、第257頁、第260頁〕 。證人即前台塑發包中心機電組組長顏漢德於原審證稱: 「(問:證人是否曾任職台塑企業總管理處發包中心?任 職期間?)答:我是於105年8月到106年5月任職台塑企業 總管理處發包中心,擔任機電組組長。」、「〔問:(提 示被證3號)證人任職發包中心時,是否同樣須簽署這份 自律公約?〕答:有。」、「〔問:發包中心有沒有規定發 包案件之預算(底價)、廠商資料、前案合約價格、工程
預算呈核表、工程詢議價記事表等資訊或書面文件,均屬 發包經辦應保密之發包資訊?〕答:有,有內部的便簽, 公佈函。」、「〔問:(提示被證1815至1818號電子便簽 )請問證人是否見過這些電子便簽?〕答:有看過,我剛 才所述便簽就是這些。」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42頁 〕。另證人即廠商林裕豊於上揭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在 台塑的官網上可以看到標案的施工項目、工作內容、數量 ,看不到工程預算金額或底價,但伊有做的廠商都會討論 工程,或是問別的廠商說標多少錢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9 9頁〕。證人即廠商李文勝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在 台塑的官網上可以看到發包工程的名稱、施工項目、帶料 與否、工程工資細目及數量,看不到預算金額,伊會先看 上案子後再到工程現場實地查看,計算出工材或工資成本 。在現場做的時候要知道這個案子底價,參考台塑之前案 子的價格就可以知道了。在台塑六輕附有很多檳榔攤,伊 和其他廠商會在那邊一起聊天,會問「你這個做得好不好 」、或說「那個價格要多少錢」,就說「做那個我都虧錢 」等等,我們就會知道,但知道的不是正確金額,只是會 大概講他上個案子是標儀電的部分多少錢,都做到賠錢不 划算等等,我們就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65頁至第366頁 、第368頁至第369頁〕。證人林志龍於前揭刑事案件審理 時證稱:伊以前為台塑企業採購部之採購經辦,並未負責 過發包案件過程,後來離職在外面設立公司,伊離開台塑 後有跟鄭自強、蘇義閎聯繫過,係想要藉此得到一些採購 資訊,先瞭解台塑內部目前的採購價,讓伊可以減省再去 開發,可以開發一些價廉廠商來做後續報價、投標,進而 成為台塑供應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6頁至第218頁 、第221頁〕。證人即川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坤鎮於本 院證稱:伊公司有承包過台塑企業之水電工程,係透過網 路方式投標,伊投標時不知道該水電工程標案之預算金額 ,但會用之前標案之決標金額去加成標價,參考前次決標 金額去估算報價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9頁至第40頁、第42頁 〕。可知台塑關係企業所屬相關公司之預算部門就工程發 包案件之預算金額,會依過往所有工程案件之逐筆工項、 材料、得標金額之資料數據統計,依不同工程性質加計危 險加給或高度加給後,精算出預算金額,編製預算呈核表 ,再依核決權限簽到相關層級主管,主管簽准預算金額後 ,就將招標內容送至台塑發包中心辦理發包。台塑發包中 心在網站公告發包案件的內容,僅有合約條款、工程名稱 、施工項目、帶料與否、工程工資細目及數量等,但不會
出現發包案件之預算金額,包括各材料項目之基本價格也 不會出現,避免廠商事先知悉該工程之預算金額後,不願 以比預算金額更低之價格報價,失去廠商競價的空間 ,進而損及台塑關係企業所屬相關公司之利潤。而台塑關 係企業所屬相關公司之預算部門精算工程預算金額所依憑 之資料庫內涵之資訊龐雜,如非依照公司內部資料庫及系 統運算,一般人或外部廠商實難運算出該工程之預算金額 ,是該預算金額對公司而言,顯然具有一定之商業性,涉 及公司內部之利潤、成本,影響公司在市場上之競爭力並 且不具公開性。是發包案件之預算金額涉及台塑關係企業 各相關公司自身之成本計算及利潤,具有價值及不公開性 ,自應屬應保密之「工商秘密」。至發包案件之外部廠商 雖會向其他曾經承包商探聽決包金額,或以過往相同類型 案件之決包金額,來推估相關工程之預算金額,惟此僅係 外部廠商探求、打聽之資訊,並藉此推估投標之成本及獲 利;倘外部廠商得知發包案件之預算金額,高於其成本時 ,衡情在投標金額上,當不可能填寫低於預算金額之標單 ,以增加自身之利潤,亦證預算金額當屬公司內部之工商 機密。是以,發包案件中,無論係依官網公開之案件或超 預算或報價廠商不足流標之加詢程序,經辦人員均不得洩 漏預算金額予廠商。
⑹至證人即前任職台塑發包中心機能組經辦人員李臻毅於本 院雖證稱:案件預算金額因經手的單位太多,故伊認為在 預算金額在發包中心及廠商間並不算秘密云云〔見本院卷㈡ 第31頁〕;惟證人李臻毅亦證稱:伊任職台塑發包中心 期間曾簽署台塑自律公約,亦在內部系統見過發包中心所 傳送原審卷㈡第165頁至第169頁被證1815至1818之電子便 簽,發包中心通知所有人在議價過程應遵守電子便簽提及 之發包案件議價原則及補充規定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5頁至 第37頁〕。而依台塑自律公約及台塑發包中心所傳送前揭 電子便簽可知,台塑總管理處已將發包案件(包括開標前 後)有關辦理過程之文件(包括未決包之案件資料)、經 各級主管核簽之文件(如決包單、呈核表、審核報告、簽 呈、報告等)均列為內部業務機密文件,經辦人員不得洩 漏予他人及廠商等情,已如前述。是證人李臻毅證稱: 預算金額在發包中心及廠商間並不算秘密云云,並無可採 。
⑺綜上,上訴人既受僱於被上訴人,嗣調派至台塑發包中心 機電組任職,職務為發包高級工程師,並簽署誓約書、台 塑自律公約,及經台塑發包中心先後以105年1月28日電子
便簽發佈發包案件議價原則補充規定、105年3月22日電子 便簽重申發包案件議價原則、105年10月28日電子便簽重 申台塑發包中心經辦人員於案件開標後,嚴禁將廠商報價 及排序等資訊透露給與案件無關之人員或廠商了解等,則 上訴人於任職期間,對所承辦之發包案件,即應遵守前揭 誓約書、台塑自律公約、發包案件議價原則、發包案件議 價原則補充規定、電子便簽,及發包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 應忠實執行職務,並就因職務所獲知有關機電工程發包招 標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以維護台塑關係企業發包 作業程序之公開、公平及公正;且對於承辦案件所獲悉之 預算價、前案合約價等發包資訊,即使於案件開標後之催 報、加詢或議價程序,仍應嚴加保密,不得洩漏;另為避 免台塑發包中心經辦業務機密外洩,所有各級主管核簽之 文件,如決包單、呈核表、審核報告、簽呈、報告等文件 ,及未決包之案件資料,均須予以銷毀。是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未舉證證明所謂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等規定之具 體要件內容為何,且伊係擔任發包工程師,工作內容並未 涉及被上訴人之生產技術及業務營業項目,自無可能對「 技術上」或「營業上」之秘密而予以洩漏,被上訴人亦未 舉證證明伊所洩漏之資訊係屬應保守秘密之資訊。另被上 訴人並未將105年1月28日電子便簽傳送予伊,被上訴人關 係企業等之預算價於編列時即非屬秘密,且依被上訴人關 係企業之議價程序,如開標後未能決標,台塑發包中心之 承辦人員即可於催報加詢及議價程序中告知所有符合資格 可投標之廠商預算金額,以便促使渠等之投標意願,被上 訴人或其關係企業從未明文禁止台塑發包中心人員於開標 後不得告知預算金額云云,並無可採。
⒉上訴人於104年1月至106年3月間,有無多次為系爭448件發 包案之洩漏應保密發包資訊等系爭七大不法行為態樣之重大 違規行為:
⑴證人顏漢德於原審證稱:「(問:證人能否簡單說明辦理 發包案件,從接案到決包的主要工作內容?)答:從接到 現場的預算,找廠商詢價,議價,決包,決定廠商,大致 是這樣。詢價過程包含上網公告,這是有一個平台加密的 ,時間到了之後會印出所有參與投標廠商的詢價表、報價 ,找投標最低的議價。」、「(問:投標完後不會決定得 標的廠商?都要進行議價?)答:找最低標的廠商議價, 會參考委託部門的預算,再跟廠商議價。即使投標的金額 低於預算也會進行議價。」、「(問:照這樣的作法,是 否每一件都要與廠商再行議價?即使投標金額低於預算也
是?)答:對,每件都是。投標金額比較低的,且投標金 額低於預算,就不用議價。」、「(問:何謂投標金額低 ?)答:小金額。當時有一個額度,但是我忘記金額是多 少,規定在發包管理作業,是否有規定的明文我不確定, 過程我都忘記了,因為時間很久。找廠商議價完之後,不 論是低於預算或是高於預算,只要是合理經主管簽核,就 可以再內部決標,合理是指要有依據,像是原物料漲價或 是人工漲價的依據。如果內部決標就會把全部文件給審核 組審核,審核過後才會通知廠商。」、「(問:如果講不 出高於預算的原因,或是那個原因不是認同的,如何處理 ?在你的任職過程有無發生無法達成內部決標的案件?) 答:我不記得。」、「(問:任職過程有無發生無法達成 內部決標的案件?你思考這麼久才回答不記得,是否曾經 發生過這樣的情形?)答:我任職期間的案件都有順利核 簽,沒有發生那種不能核簽的。」、「(問:所有的發包 案件,全部都決標,沒有發生過一件沒決標的?)答:印 象中是這樣。」、「(問:證人任職發包中心期間,是否 知悉發包中心有就開標後尚未決包之案件,須進行加詢或 催報廠商時,經辦人員在電子郵件或詢價單直接告訴廠商 預算?你如何知悉?)答:我沒有聽過可以這樣做。」、 「〔問:(提示被證6、7、8號)證人簽核工程詢議價記 事表時,是否知悉原告曾用這些電子郵件將預算告訴其催 報廠商中友公司,並請中友公司幫報?)答:我今天第1 次看到這些電子郵件,我不知道這些事情。」、「(問: 原告有無曾經告訴過證人伊就案件辦理催報,都會用電子 郵件直接將預算告知廠商?)答:沒有聽過。」、「(問 :證人任職發包中心期間,是否知悉發包中心有就無廠商 報價或報價廠商不足之案件,經辦可以請廠商幫報?如何 知悉?)答:我們是稱為催報廠商,例如原證7的案件, 開標後只有一家廠商,承辦人員覺得其他廠商也可以,他 就會催報。」、「(問:如何做到每一件都決標?)答: 把可以報價的廠商都找出來,這是市場的機制,是市場行 情,把競爭者找出來,但是不可以跟競爭者講預算。」、 「(問:如果所有的競爭者都沒有興趣,如何處理?)答 :經辦人員要分析投標廠商是否合理,如果是合理的就可 以決標,後面還有審核單位再審,這樣才可以發包出去。 我有遇過,只有一家廠商投標,高於預算,有提出理由最 後決標的,因為這件的過程是有詢問過委託部門,他有同 意用高於預算的金額,所以有決標,這不是唯一的一件, 但是數字我記不起來。」、「〔(提示被證26、27)證人
簽核該工程決包單時,是否知悉原告曾經用這些電子郵件 提示價格請廠商丞泰電器承裝工程行幫報?)答:沒有看 過這種文件,我不知道。」、「〔問:(提示被證10號) 請問證人有無見過此封郵件的附檔資料即預算超過壹仟萬 元案件發包議價方式檢討報告?)答:有。」、「〔問: (提示被證11號)請問證人有無見過此封郵件的附檔資料 即另一份預算超過壹仟萬元案件發包議價方式檢討報告? )答:有。」、「(問:證人是否取得上開電子郵件所附 『預算超過1,000萬元案件發包議價方式檢討報告』?依 證人所知,該檢討報告係何等級之人員始能取得?)答: 有,我有取得,這是重大案件就是金額比較大的案件,只 有組長以上、經營主管如副總、協理、以及審核單位主管 才會有。」、「(問:請確認上開兩封郵件附檔之檢討報 告第1頁手寫之筆跡是否證人所寫?)答:這是我的筆跡 ,兩份都是。」、「(問:依證人之印象,原告有無向證 人借用過這兩份報告?)答:沒有印象。」、「(問:證 人陳高圻證述發包經辦於議價時,都是用預算價進行議價 ,這種情形在機電組是否也是如此,即證人在簽核機電組 人員之議價函時,承辦人員是否用預算價作為議價目標之 情形?)答:應該不是用預算價作為議價,而是用預算價 打折作為出價……經辦人員會用打折的方式詢問廠商,有 遇到過用8、9折方式詢問廠商。」、「(問:你所稱打折 方式詢問廠商,是指?)答:開標後,開始議價,是希望 朝低於預算的金額作為內部決標,不讓廠商知道真正的預 算,但是要告訴廠商金額,但是不能直接將預算的金額直 接告訴廠商。作業方式是發議價函,上面會記載金額,但 是這個金額不可以是預算金額,金額是經辦人員算的,他 自己就可以將算出來的金額寫在議價函上,發出去給廠商 ,廠商會回覆一個價格,經辦與廠商會進行議價過程,就 是討價還價的過程,決定出一個金額後,如果金額低於預 算,分析之後合理就會簽,如果金額高於預算,經辦要分 析為何高於預算的理由,如果有道理,且委託部門同意, 就會核可。但是壹仟萬元以上的案件,出價金額是要大家 決定,不包含在內。」、「〔問:(提示被證8第2頁以下 議價函)問:開標後的議價程序中是否會看到議價函?〕 答:這張議價函就是剛才所述經辦寄給廠商的議價函,就 是記載經辦填寫議價金額的文件,不過這個文件是在經辦 提出決標理由時會將整個卷宗提出我才會看到。」、「( 問:開標後,尚未決包時的議價階段,你不會看到這張議 價函?)答:經辦如果跟我討論,我會看到,如果他沒有
來跟我討論,我不會看到。」、「〔問:(提示被證10-11 )剛才說這文件只有組長以上經營主管如副總、協理、 以及審核單位主管才會有,公司有無具體保密措施?〕答 :都是紙本,是機密文件要收到櫃子裡面,自己要收到自 己的櫃子。」、「〔問:(提示被證1815-1817)便簽收件 者並無證人,為何可以看過這些文件?〕答:這些都是公 開的,而且內部宣導,所以我有去看。」、(問:便簽時 間你在何處任職?為何會看到這些文件?)答:我調到機 電組組長時,這些都是公開的,且內部宣導,我有義務跟 組員講。」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42頁至第451頁〕。 ⑵證人江俊國於原審證稱:「(問:證人係任職何公司?任 職期間?擔任何項職位?職務內容為何?)答:……之前 我在工程機電審核組,94年到107年12月,最後職位是資 深工程師,職務內容為負責全企業工程案件所有作業的內 部稽核,包含預算、設計、發包。發包部分的稽核,我負 責審核案件的合理性,發包有無照規定進行,有無人為操 作等等。具體作法為發包在擬決包的整個卷宗會送到組內 審核,我再依整個企業規定,第一先看決包金額與預算金 額差異,第二看詢價議價過程,如何選擇廠商,議價過程 中有無不合規定動作,例如偏愛特定廠商,或是特定廠商 報價會跟預算很接近……」、「(問:證人有無參與106 年3月24日對原告鄭自強之訪談會議?)答:有。」、「 (問:請扼要連續陳述106年3月24日訪談會議之過程。) 答:當天是由總管理處法務林瑞堂,職務是高級專員,以 及稽查單位我,還有龔致堅協理,發包盧慶紋高專,人事 組李文仁副組長,南亞人事組組長,發包最高主管陳德耀 資深副總,還有其他人但是我只記得這些人。地點是在法 務室會議室,一開始向原告說有掌握他洩漏企業內合約及 開標結果、預算的證據,請原告說明,當時原告說他要看 到東西才知道怎麼說,我給他看採購合約共49案的資料, 我有清單(提出清單),當時原告回答說那是給廠商報價 參考用的,我說你在發包中心為何將採購合約給廠商參考 ,那是不同的廠商對象。我們有告訴他,你洩漏的資訊與 發包決包沒有關係,他是要跟廠商資訊交換,主管問他是 否有獲得主管或長官許可,他只有說跟發包業務沒有影響 ,是否有獲得主管許可他避而不談。會議中我有提示被證 10、11,詢問他為何會將這份文件用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送 到他私人的電子信箱,我們問他有無傳送給廠商,原告一 開始說是主管即顏漢德拿給他的,我說請原告將過程寫下 來,我會跟他的主管對質,原告改口說是主管不小心放在
桌子上的,當時大家都質疑為何有主管將機密文件放在他 的桌子上,這種情形是不可能發生的,當時也有告訴他如 果他坦白說,會爭取行政處罰,原告說他承認有傳送給林 志龍,這個人是之前離職的員工,原告也說大家認為這是 錯的話,那我就認,大家就一片嘩然,因為他已經是課長 級,怎麼會無法判斷這件事情的輕重,他還有承認有傳給 郭伩煒,後來去查這個人是採購廠商,所以請他去隔壁會 議室寫自白書,就是被證12,但他所寫的自白書迴避會議 記錄,只有寫如被證12細節,會議上主管都認為原告避重 就輕,沒有寫重大案件議價方向檢討會議的資料,所以後 來開會認為他沒有悔改,決定免職。」、「問:證人為何 可以參與該訪談會議?)答:這個案子是我去查到的。」 、「(問:證人所述調查結果之相關事證,是否在訪談會 議前皆已查證確認?)答:3月初發現原告案件有異狀, 成立一個小組去投入查原告所有的案件,卷宗調出來看, 以及電子郵件通訊資料,電話通訊記錄,在電子郵件看到 很多違規的事實。」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51頁至第454頁 〕;於本院證稱:「(問:本件上訴人被免職的案件,依 上訴人於原審所證稱是你查到的?)答:是。」、「(問 :你一共查到多少案件,是如何查到的?)答:在106年3 月初的時候在審查鄭先生的案件,發現有奇怪的地方,後 來就去調鄭先生的通聯資料,發現他有大量洩漏公司資料 的情形,所以當時有成立一個專案小組,連我共五個人, 針對他當時往前推兩年期間的所有案件作清查,發現鄭先 生有洩漏工程預算案件與採購合約資料、開標資料、及工 程發包議價方向等資料,共約400多件,詳細數量時間有 點久遠我記不清楚,但我知道有400多件。」、「(問: 會議當日是何人負責詢問上訴人這些違規事項?)答:我 。」、「(問:當時詢問上訴人的時間大約多久?)答: 花很久時間,超過一個小時絕對有,大約兩個小時左右。 」、「(問:在這兩個小時的約談中,有無將這400件違 規案件,逐一詢問上訴人並請上訴人說明?)答:當時我 有把違規事項粗略的分成幾類,逐一沒有,但我有分成幾 類,每類都有拿一個案例去問上訴人。」、「(問:你一 共分幾類?)答:問他的當下我分為四大類:洩漏工程預 算、洩漏採購合約、洩漏工程與採購的開標資料、竊取主 管資料。」、「(問:上訴人如何說明?)答:順序我有 點忘記,但我把資料拿給他看的時候他都避重就輕的回答 ,我比較有印象的幾個回答是這是與廠商作資料交換,是 有利於公司的,以及他說有些資料是要給廠商作報價參考
,但問他有沒有向主管報備,他都說沒有,但他認為這沒 有關係,所以會中與會訪談的主管氣氛非常緊張,大家都 一直你一語我一語的問鄭先生,因為大家覺得這樣非常誇 張。最後是在竊取主管資料的部分,他先說是主管拿給他 的,但我跟他說我已經向他的主管確認過,根本沒有拿給 他,他又改口說是主管順手放他桌上的,說是為了要輔導 新進人員,當時他有承認是傳給林志龍,但他覺得這樣沒 有關係,人事組的主管副組長李文仁當場有拍桌,說這個 不用再談了,後來就有主管請他去隔壁寫自白書……」、 「(問:有無向廠商確認過這400多件案件是如何發生? )答:當時為了避免打草驚蛇,怕廠商通風報信所以沒有 先通知廠商確認,但後續有請發包中心去跟廠商確認。」 、「(問:後續是指在106年3月24日之前還之後?)答: 之後,當時是調查局要求的,希望在他們調查之後我們再 去找廠商。」、「〔問:(提示原審卷一第107頁)你當 時看到的自白書是否這份?〕答:是。」、「〔問:(提 示原審卷一第45頁)請確認你前稱當時採購或發包中心人 員都要簽署誓約書,是否指這份誓約書?〕答:是。」、 「〔問:(原審卷四第457頁)這是你在原審提供的資料 ,有關於採購合約的開標資料,但當時上訴人為發包中心 人員,為何將此份資料的洩漏也列為上訴人的違規案件? 〕答:因為發包跟採購的文件,都是機密文件,洩漏都是 違規,這部分當時我會覺得比較嚴重是因為鄭自強是發包 經辦,卻大量洩漏非其職務上應持有之文件,這些案件當 初都還不是他在採購部承辦的,所以我才會覺得這樣子更 嚴重。」、「〔問:(提示原審卷四第457頁)你原審所提 的採購資料當時是否仍在進行中的採購案件?〕答:是 。當時有提示給他兩份資料,一份是已經決購的價格資料 ,另一份就是這份是開標後尚未決購還在議價中的資料, 主要是用他列印的時間作判斷。」等語〔見本院卷㈢第82頁 至第89頁〕。
⑶證人即台塑總管理處法務室法務人員林瑞堂於本院證稱: 「(問:本件上訴人鄭自強被免職之事,你是否了解?有 無參與?)答:了解,有參與。」、「(問:請說明你所 了解及參與的過程。)答:在106年有約談上訴人,地點 在法務室,負責稽核查案的江俊國有把一大疊案件,約60 公分高,我印象很深,擺在桌上,江俊國就案件內容一件 件向上訴人質問,要上訴人具體說明與回應,但是在兩個 小時的過程中,上訴人一再閃躲,問東答西,不願意具體 回應,我印象中例如就一千萬元以上的機密資料,上訴人
被問到為何手上會有這個資料,上訴人有好幾種說法,說 是主管不小心放他桌上,又有說主管交給他參考,又說是 他用來輔導新進人員參加晉升考試,所以後來人事主管就 很生氣,拍桌大聲罵說:不要再問下去了,再問下去也是 一樣。這時氣氛非常尷尬,我為了緩和氣氛,就請上訴人 到旁邊小會議室寫自白書,上訴人離開後,在場主管有討 論,大家認為上訴人的違規案件達到400多件,而且不認 錯,不願正面回應,一直在兜圈子,大家認為應予免職。 等上訴人寫好自白書,內容很簡略,也沒有什麼認錯,只 寫一小段,大家傳閱自白書,再度認為應予免職,我就對 上訴人說明,江俊國已經把你的違規案件一件件向你說明 ,但你都不認錯,而且一再閃躲,因為你的違規案件數量 太大,而且情節嚴重,亦即你的免職是以兩個小時的約談 及400多件違規案件為基礎,這是為什麼要免職你的理由 ,然後我就將免職通知書交給上訴人,上訴人也配合簽收 。」、「(問:江俊國在提示上訴人違規案件過程中,有 無明確告知上訴人是違反公司或總管理處之哪項規定?) 答:我有聽到洩密,還有聽到誓約書、自律公約,並提到 我們公司的規章制度,這些就是上訴人違反的部分。」、 「(問:江俊國有無告知上訴人具體違規事由及違反哪些 規定的內容?)答:我有舉例,例如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 ,這是事由,規定及報告是自律公約誓約書,違反關於洩 密的規定。」等語〔見本院卷㈢第75頁至第77頁〕。 ⑷另證人李臻毅於本院證稱:如果案件開標後,因為廠商低 於3家或超預算的情形,以致無法決包要進行催報時,會 請廠商幫忙報價,但我們不會說是要請廠商陪標等語〔見 本院卷㈡第37頁〕。
⑸依上揭證人之證詞可知,台塑發包中心經辦人員辦理工程 發包案件,並無廠商報價應低於預算始得決包之限制,而 且僅有1家廠商報價時,縱使報價超預算,經分析其超預 算原因若具有合理性者,亦得議決。另案件開標後,若因 報價廠商低於3家或超預算的情形,以致無法決包而須進 行催報時,亦是請廠商幫忙報價,不得請廠商陪標。是被 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承辦工程案件發包作業,確實有要求廠 商幫報陪標之行為,且發包案件開標後若有報價不足3家 或無人報價等情事,因無法決包,為使該案件於決包前達 到多家廠商公平競價之效果,即有進行催報或加詢程序之 必要,而經辦人員催報或加詢之對象,均係於開標時未曾 報價投標且符合資格要件之廠商。依此,案件開標後、決 包前,上訴人於催報或加詢程序,提示價格要求未曾報價
投標之其他廠商協助報價(即幫報),業使幫報廠商不為 價格之競爭,致該案件之廠商競價機制名存實亡,自構成 要求廠商陪標之違規行為,及上訴人以被證10號、被證11 號電子郵件轉寄至其私人電子信箱之附檔「預算超過1,00 0萬元案件發包議價方式檢討報告」,係屬其主管即證人 顏漢德所有之資料,而上訴人未經證人顏漢德之同意,擅 自盜用上開資料並掃描列印為電子檔案後,即轉寄至其私 人電子信箱,自構成外洩發包中心應保密資訊之違規行為 等語,即非無據。
⑹上訴人雖否認曾於系爭448件發包案中有於案件進入投標程 序前即與特定廠商勾串,並且為使該特定廠商得標,復與 其他無意願投標之廠商勾串使渠等以顯不可能得標之金額 投標,造成該特定廠商得標之行為,並稱伊未曾在投標前 主動將預算告知任何廠商,或在投標前指使任何廠商以特 定價格投標;伊係在案件開標後,因未達議價原則所定之 投標廠商數,為避免影響案件工程進度延宕造成公司損害 ,及遵照發包人員前輩指示,始於案件開標後,將預算告 知其他屬性相符之廠商,使有意願投標廠商能以低於預算 價得標,對於公司來說,也可減省預算,伊於開標後所為 之催報及加詢程序,非屬被上訴人所規定之陪標行為云云 。然上訴人經辦台塑發包中心發包案件中,關於職務上所 知悉工程發包作業程序之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預算金 額、工項之預算單價、投標廠商相關資料等),均屬於台 塑發包中心應予保密之資訊,上訴人負有保密義務,則無 論是否為「投標前後」抑或「開標前後」,上訴人均不得 以任何形式洩漏或告知第三人,甚至曾經參與投標之廠商 ;另有關議價之程序,台塑發包中心亦發佈有發包案件議 價原則及補充規定可供遵循。上訴人所稱開標後之催報及 加詢程序,業已侵蝕議價規則之設計規範,且上訴人此種 藉由所稱之催報及加詢程序,於案件開標後將預算金額告 知所有合於標案屬性之廠商,以促使渠等投標,形同規避 議價規則規範之流程,造成上訴人得以任意操縱決標之結 果,業已違反台塑發包中心發包案件議價原則及補充規定 之相關規定,進而影響廠商間投標之公平性。是上訴人前 揭主張,尚難採信。
⑺至證人李臻毅於本院雖證稱:「(問:案件開標後,如無 廠商報價或不足三家廠商報價,發包經辦可否以預算價提 供給廠商進行議價?)答:如果緊急工程,補辦手續(現 場已經找廠商做好,補辦過程),或詢價很多次、問很多 廠商還是沒有人報價的情形下,直接拿預算出來談是最後
手段。」、「(問:你前稱的直接拿預算出來談是何意? 是用傳真、電話或e-mail嗎?)答:都可以,要讓廠商知 道我們是有誠意跟他談這個工程案,聯絡的方式每個經辦 不一樣,但是會讓他們知道案件預算,希望他們能來幫忙 ,這是用人情拜託。」、「(問:有沒有直接請廠商到公 司直接給他看預算的情形?)答:是作法之一,會有。」 、「(問:你有無以這種方式處理過?)答:有。」、「 除了你以外,現場會有何人在?)答:發包主管會在。」 、「(問:你以前開無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請廠商 到公司看預算的方式,有無審核單位或其他主管直接糾正 你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答:這是最後手段,所以主管 會在,所以不會被糾正。」、「(問:你前稱發包經辦告 知廠商或給廠商看預算是最後手段,因為都會有主管在, 所以你前述未曾被糾正的原因是否因為有事先經過主管核 准才這樣做?)答:廠商來會預先跟主管說,我有找廠商 來講價錢,請主管一起來聽。中間怎麼議價,主管也都在 ,通常會請主管出面的情形,是比預算高很多的情形,所 以才會把預算讓廠商看,說我們是有誠意談這個案子,希 望廠商能幫忙。」、「(問:你前稱如果案件開標後,因 為廠商低於三家或超預算的情形,以致無法決包要進行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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