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上訴人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請求判決宣告上訴人 就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
按當選人違反選罷法第97條第1項、第99條第1項之規定者, 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 ,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審理該訴訟法院判決 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為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 第3款、第122條所明定。檢察官得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 訴,由法院判決無效。查本件上訴人所為,既已分別構成選 罷法第97條第1項、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業如前述。被上訴 人據此而主張其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由法院宣告判決上 訴人就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應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 明請求宣示上訴人當選無效,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選罷法第128條前段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編號 證人姓名 可供本院認定被上訴人主張有理由之證詞 證據所在卷宗及頁數 1 張秀美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曾秀菁有交付6000元給我,由我邀請砂子里居民參與飲宴,我是經由陳明德引薦給曾秀菁,幫曾秀菁助選;...系爭餐會是曾秀菁要我找10個人包括我本人去吃飯,到場後,我找的人坐在同一桌,我用曾秀菁給的6000元付錢,我自己沒有出錢,其他人也沒有付錢,吃飯時曾秀菁有來敬酒,有請我們支持她選砂子里里長,我們也有高喊「凍蒜」,曾秀菁有穿競選背心等語。 選他卷二第77至91頁,選他卷四第67至73頁、第629頁至第631頁。 2 林俊傑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我有招集族人於107年5月26日到阿忠師海產店免費聚餐,餐會是曾秀菁主辦的,那次我沒有付餐費,錢是曾秀菁在餐會前到山海觀社區事先拿給我6000元,要我找10個人去吃飯,吃飯時曾秀菁有上台、也有逐桌敬酒,請我們大家幫忙、支持她選砂子里里長等語。 選他卷二第239至241頁,選他卷四第143至145頁、第621頁至第623頁。 3 陳貴信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及刑事第二審具結證稱:當天是我老婆張秀美找我去阿忠師海產店吃飯,我不是砂子關懷協會的籌備會員,我也沒有加入協會,當天一桌多少錢我不知道,我也沒付錢,誰付的我也不知道,我和陳茂昇一起去的,吃飯時,曾秀菁有上台及到桌邊敬酒時,有表示希望我們支持她選砂子里里長等語。 選他卷四第603至607頁,刑事二審卷第325至327頁。 4 陳茂昇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及刑事第二審具結證稱:當天是我嫂子張秀美打電話叫我去阿忠師海產店吃飯,我沒有付錢,也不知道是何人付錢,張秀美跟我說不用錢,我不是砂子關懷協會籌備會員,也沒有加入協會,我知道曾秀菁要選里長,當天曾秀菁有逐桌敬酒,有拜託里長選舉時要投票給她等語。 選他卷四第417至421頁、第607至613頁,刑事二審卷二第323至325頁。 5 陸春英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曾秀菁的關懷協會成立時有請我吃飯,當天是張秀美找我和我先生吳春明一起去阿忠師海產店吃晚餐,我沒有付錢,也不知道是誰出錢的,張秀美有說她會付錢,我不是砂子關懷協會會員,曾秀菁當時有在場,她有敬酒拜託我們支持她,那時我們都知道她要選里長,陳明德也有跟我說曾秀菁要選里長,請我幫忙等語。 選他卷二第159至161頁,選他卷四第557至559頁。 6 吳春明 於刑事案件107年11月9日偵查中供稱:107年5月26日下午是張秀美邀請我去阿忠師海產店吃飯的,我沒有付錢,張秀美說她要付錢,曾秀菁有上台演講等語;於同年15日偵訊時仍稱:107年5月26日下午是張秀美邀請我去阿忠師海產店吃飯的,我和太太陸春英一起去,我沒有付錢,張秀美說去吃就對了,是她幫我付的,吃完飯我就回家了,我不是砂子關懷協會籌備會員,也沒有加入協會當天曾秀菁有到場,曾秀菁有穿競選背心等語。 選他卷四第549頁至第551頁 7 陳正南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天是張秀美打電話邀請我跟我太太林金英一起過去阿忠師海產店,我沒有付錢,也沒有帶錢去,是吃飯前張秀美有說她會付錢,平常去吃飯我自己會付錢;我不是砂子關懷協會籌備會員,也沒有加入,當天曾秀菁有穿競選背心到場,她有上台及逐桌敬酒,有請我們支持她等語。 選他卷四第567至571頁。 8 林金英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天是張秀美打電話邀請我跟先生陳正南過去阿忠師海產店,我沒有付錢,張秀美說她會自己處理,我不是砂子關懷協會籌備會員,我沒有加入,曾秀菁當天有穿競選背心到場上台及逐桌敬酒,請我們支持她等語。 選他卷四第573至579頁。 9 王麗鈞 ①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107年5月26日當天是張秀美邀請我去阿忠師海產店,她是砂子展望協會主辦,我之前有參加,但我沒有繳會費,我有填加入砂子關懷協會的表格,但沒有繳交任何費用,如果要付錢我就不會參加協會,當天去吃飯曾秀菁有到場,有說她要選里長,拜託我們支持她等語。 ②於同年11月15日偵訊時供證稱:張秀美找我去阿忠師海產店聚餐,我沒有付錢,張秀美說她會付,我也沒有帶錢去繳,我不是砂子關懷協會籌備會員,我沒有加入,曾秀菁當天有穿競選背心到場上台及逐桌敬酒,請我們支持她等語。 ③於刑事第二審法院具結證稱:我知道砂子關懷協會,我沒有加入,107年5月26日我確實有被人叫去阿忠師海產店吃飯等語。 ①選他卷二第549頁。 ②選他卷四第579至583頁。 ③刑事二審卷二第307頁。 10 林黃玉鳳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是張秀美邀我於107年5月26日到阿忠師海產店用餐,所以我和她一起去,她說她請客,我沒有付錢,我不是關懷協會會員,也沒有加入,當天曾秀菁有到場逐桌敬酒,我有聽到她說請大家多多支持她等語等語。 選他卷四第439至441頁、第613至617頁。 11 林億雯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是我哥哥林俊傑邀我於107年5月26日到阿忠師海產店吃飯,我不是關懷協會會員,我沒有繳交費用,也沒有加入關懷協會,我哥哥說去吃飯不用錢,他會付,當天曾秀菁有穿競選背心上台,也有逐桌敬酒,並表示要競選里長,請大家支持等語。 選他卷四第377至381頁、第587至593頁。 12 吳學豪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是我太太林億雯的哥哥林俊傑邀我去阿忠師海產店吃飯,我不知道誰要出錢,林俊傑說他會付,我不是關懷協會的籌備會員,我沒有加入協會,當天曾秀菁有穿競選背心上台演說,還有逐桌敬酒,請我們支持她等語。 選他卷四第263至267頁、第583至587頁。 13 林漢偉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是林俊傑邀請我去吃飯,我沒有付錢,林俊傑說他會付錢,當天曾秀菁有穿競選背心上台,也有逐桌敬酒,請我們支持她,我不是關懷協會的籌備會員等語。 選他卷四第537至539頁。 14 陳邵琪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是林俊傑邀請我就和男友林漢偉去阿忠師海產店吃飯,後來知道是林俊傑付錢的,但是誰給林俊傑錢我不清楚,我沒有加入關懷協會,也不是協會會員,當天曾秀菁有穿競選背心上台演說,也有敬酒,要我在選舉中支持她,我有聽到有人喊「凍蒜、凍蒜」的口號,我也跟著喊等語。 選他卷四第317至321頁、第599至603頁。 15 林裔宸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天是林俊傑邀請我去吃飯,我和弟弟林瀚偉一起去,但我沒有帶錢,我覺得有人會幫我處理,我不是關懷協會的籌備會員,我沒有加入,曾秀菁當天有穿競選背心到場上台及逐桌敬酒,請我們支持她,我會因為曾秀菁幫忙墊付餐飲費用,而想投票支持曾秀菁等語。 選他卷四第283至287頁、第593至597頁。 16 林瀚偉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是林俊傑找我去阿忠師海產店吃飯,我和林漢偉一起去,林俊傑說是吃關懷協會的飯,我沒有帶錢去繳,因為林俊傑說他會付,我也不是關懷協會的籌備會員,我沒有加入,現場曾秀菁有穿著競選背心並上台表示請大家支持,也有逐桌敬酒要我們支持他,當天只有曾秀菁一個候選人到場等語。 選他卷四第243至245頁、第539至549頁。 17 潘丞恩 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是林俊傑邀我於107年5月26日去阿忠師海產店聚餐,我沒有付錢,林俊傑說那邊會統一付,我不是關懷協會的籌備會員,我沒有加入協會,當天曾秀菁有穿競選背心上台,也有逐桌敬酒,請我們支持她,她說她有意要選里長,請多多支持之類的話等語。 選他卷四第187至189頁、第565至5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