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823號
TPHV,109,重上,823,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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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28萬4,055元,及自108年8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命超過上 開應予准許部分,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 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人仍執 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附表一
欄 甲 乙 丙 丁 編號 被上訴人主張項目 被上訴人主張依據 系爭設櫃契約Ⅰ設櫃特別條款(原審卷一26至28頁,下稱特別條款)。 系爭設櫃契約除上述以外之專櫃設立及專櫃營運特別條款(原審卷一29頁,下稱補充條款)。 系爭設櫃契約Ⅱ設櫃一般條款(原審卷一31至37頁,下稱一般條款)。 被上訴人於本院主張 上訴人於本院抗辯 1 108年4、5月包底租金差額 特別條款第9、10項、補充條款第10項、一般條款第4.5、4.6條 266萬7,307元(含稅即280萬0,672元) 爭執 2 違約金 補充條款第5項、一般條款第6.7條 612萬元(含稅即642萬6,000元) 爭執 3 公共區域裝修分攤費 特別條款第24項、補充條款第24項 464萬7,200元(含稅即487萬9,560元) (原應為697萬0,800元,已由108年4月貨款扣除108年4月應支付之232萬3,600元,其餘為464萬7,200元) 爭執   4 裝修監理費 特別條款第26項⑻ 56萬4,720元(含稅即59萬2956元) 爭執 5 現場協助費 特別條款第26項⑼、工程區分表(原審卷一43頁) 准其中148萬7,140元(含稅即156萬1,459元) 爭執 6 108年5月水費 特別條款第12項 1萬1,260元(含稅即1萬1,823元) 不爭執 註:編號6至7合計58萬2,064元(含稅即61萬1,167元) 電費 45萬4,405元(含稅即47萬7,125元) 7 洗孔工程費 民法546條第1項 11萬6,399元(含稅12萬2,219元) 8 108年5月 管理費 特別條款第11、12、13、17、18、19項、第20項⑺ 48萬7,956元 對於左列項目及金額不爭執,左列金額合計66萬8,875元,均已含稅 註: ⑴原判決重複計算營業稅,誤算為含稅合計70萬2,319元。 ⑵被上訴人於本院對於項目8之金額均已含稅不爭執(即兩造不爭執事項㈦)。 瓦斯費 3萬8,297元 廣告費 5,250元 收銀機租金 1萬5,750元 信用卡及第三分支付手續費 10萬7,653元 廣告費 315元 名牌製作費 4,253元 抵用卷及酬賓卷分攤費 9,401元 合計 1754萬0,689元(含稅) (原判決金額1,757萬4,133元,係因將編號8原已含稅金額,再重複計算5%營業稅)
附表二:被上訴人主張108年4月貨款已扣除內容欄 甲 乙 丙 丁 編號 被上訴人主張項目 依據 被上訴人於本院主張即原判決認定內容 上訴人於本院抗辯 1 裝修審查製圖費 特別條款第23項、一般條款第1.1條 139萬4,160元(含稅即146萬3,868元) 爭執 2 公共區域裝修分攤費 特別條款第24項、補充條款第24項 232萬3,600元(含稅即243萬9,780元) 爭執 3 4月份水費 特別條款第12項 含稅9,427元 不爭執 註:編號3至4含稅合計25萬9,885元。 4 4月份電費 含稅25萬0,458元 5 108年4月廣告費 特別條款第11、12、13、15、17、18、19項、第26項⑵、第26項⑻ 5,000元 不爭執 註:編號5至16合計84萬1,486元(含稅即88萬3,561元) 6 108年4月收銀機租金 1萬5,000元 7 108年4月管理費 46萬4,720元 8 贊助金 10萬元 9 108年4月APP廣告費 300元 10 108年4月信用卡及第三方支付手續費 9萬5,246元 11 新增話機線路費用 1萬4,000元 12 名牌製作費 9,900元 13 瓦斯內管施工扣款 9萬9,336元 14 瓦斯費 2萬6,222元 15 消防改善工程 1萬1,429元 16 抵用券及酬賓券分攤費 333元 合計 504萬7,094元(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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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風艾妥列南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