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119號
TPHV,102,重上,119,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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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秦湘羽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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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陽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陽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