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再 抗告人 葉通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相 對 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相 對 人 葉榮銘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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