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04年度,11號
TPHV,104,消債抗,11,2016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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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
再 抗告人 葉通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葉榮銘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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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