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8年度,34號
TPHV,108,重上更一,34,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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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 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增訂 第三項之理由為「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總債權人之共同擔保 ,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 時,方得行使撤銷權。易言之,撤銷權之規定,係以保障全 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非為特定債權而設。爰於第三項增 訂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之規定」。民法第24 4條第3項之規定,乃係基於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全體債權人 之總擔保,債權人應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 權人之利益時,方得行使撤銷權,即撤銷權之規定,旨在保 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為目的。此觀諸其修法意旨自明。準此 ,倘若為保全特定債權之直接履行為目的,不問債務人是否 陷於無資力,認為均得撤銷債務人所為法律行為,顯係違背 債權無優先權之性質,有違自由經濟原則,必於給付特定物 為標的債權(特定債權)之履行被侵害,因而轉換為損害賠 償之債,倘債務人之資力不足賠償損害時,始屬債權之共同 擔保減少而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債權人方得行使民法第 244條之撤銷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83號判決意旨 參照)。
⑵查劉朝濟為系爭土地借名登記之出名人,於101年7月26日以 買賣為原因,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劉邱梅桂,所為移轉行 為雖屬有權處分,然上訴人已於103年11月26日以起訴狀繕 本送達作為終止與劉朝濟間就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契約,已 如前述,則系爭土地因劉朝濟移轉至劉邱梅桂,致使劉朝濟 無法對上訴人為給付,可徵於劉朝濟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 於劉邱梅桂之時,已負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又系 爭土地於101年4月5日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之價值為13億9,6 18萬8,750元,有估價報告書可稽(見原審卷一30至33頁) ,上訴人主張其因劉朝濟違反委任義務將系爭土地出售予劉 邱梅桂,就應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之債務給付不能,受有系爭 土地價值之損害為13億9,618萬8,750元;而劉朝濟於103年 之所得總額僅174萬7,097元,財產總額為6,907萬6,718元, 有財產及所得明細查詢可稽(見原審卷一262至270頁),堪 認劉朝濟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對上訴人所負債務。且劉邱梅 桂之配偶劉炳發除代理劉順成簽署系爭協議,並以自己名義 或冠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冠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冠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實際由其經營之公司,開立 金額高達4億6,900萬元之支票(見原審卷二332至341頁反面 )支付系爭土地價款,顯見劉邱梅桂之夫劉炳發亦實際參與



購買系爭土地之事,難認劉邱梅桂不知劉朝濟與上訴人間就 系爭土地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則其以顯不相當之價格購買 系爭土地,足認劉邱梅桂亦知其購買系爭土地之行為有損害 於上訴人之權利。再按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 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 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民法第225條第2 項定有明文。劉邱梅桂於102年6月18日所為之合併登記行為 無法塗銷或撤銷,如前㈠所述,則劉朝濟對上訴人本於終止 借名登記關係後之財產返還義務構成給付不能,故劉朝濟於 系爭土地之買賣行為經撤銷後,所得請求劉邱梅桂交付部分 ,應為劉邱梅桂所取得系爭土地合併後之替代利益,亦即系 爭合併土地應有部分6127/10000。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24 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劉朝濟就系爭土地所為買賣行為,並 依同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劉邱梅桂將系爭合併土地應有 部分6127/10000移轉登記予劉朝濟劉朝濟受讓系爭合併土 地應有部分後,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核屬有據。 ⑶劉邱梅桂抗辯:若准許上訴人之請求,則於劉朝濟返還6億1, 000萬元價金予伊時,伊始負移轉登記予劉朝濟義務之同時 履行抗辯等語。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 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且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因成立或履行上有牽連關 係之雙務契約而生,倘雙方之債務,本於同一雙務契約而發 生,且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 係者,即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 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被告在裁判上援用民法第264條之 抗辯權時,原告如不能證明自己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法 院應為原告提出對待給付時,被告即向原告為給付之判決( 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89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上 訴人間就系爭土地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依系爭契約第1條至第2條約定:「第一條買賣標的物標示 :土地:新北市○○區○○段0地號,地目田,面積2,715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第二條買賣總價款及付款約定:買 賣總價款為新台幣(以下同)陸億壹仟萬元整。簽約及用 印備證款:於雙方簽訂本契約之時,雙方備妥過戶所需證件 及完成用印同時,由甲方(即劉邱梅桂)給付新台幣壹億柒 仟玖佰萬元整予乙方(即劉朝濟)(本款項包括甲方已付訂 金新台幣伍仟萬元整在內)。完稅款:於土地增值稅單核 發後,雙方依約各自約繳付應納稅款並查無欠稅後,由甲方 應給付新台幣貳億貳仟壹佰萬元整予乙方。尾款:於買賣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方完成並完成房地點交同時,甲



方應給付新台幣貳億壹仟萬元予乙方。」(見本院卷一575 頁)。足見劉邱梅桂依約負有給付買賣價金義務,劉朝濟依 約負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劉邱梅桂義務,兩造間互負對 待給付義務。而劉邱梅桂已依約給付價金,有支票明細表及 支票影本可稽(見原審卷二332至341頁反面),而上訴人得 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劉朝濟就系爭土地所為買 賣行為,並依同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劉邱梅桂將系爭合 併土地應有部分6127/10000移轉登記予劉朝濟乙節,業據認 定如前,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在劉邱梅桂應將系爭合 併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劉朝濟之同時,劉朝濟則負有返 還系爭契約買賣價金6億1,000萬元予劉邱梅桂之義務。是以 ,劉邱梅桂執此作為應將系爭合併土地應有部分6127/10000 移轉登記予劉朝濟之同時履行抗辯,尚非無據。 ㈢本院已依備位聲明一判准上訴人之請求,則上訴人備位聲明 二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79條、第226條 第1項規定,請求劉朝濟給付上訴人6億1,000萬元本息部分 ,即毋庸再審究,附此敘明。
㈣至於追加原告主張:原審判決認依上訴人所提證據至多僅得 證明系爭土地屬劉氏六房全體成員所有,因而駁回上訴人之 訴,為求訴訟經濟一次解決紛爭,故追加備位原告(見前審 卷一112頁反面至113頁),系爭土地應先審理移轉登記予上 訴人,無理由始審理是否移轉予全體追加原告等語(見本院 卷二226頁)。本院已判准上訴人備位聲明一之主張,即無 就追加備位原告之訴予以審酌必要,附此敘明。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撤銷被 上訴人間之買賣行為,請求劉邱梅桂劉朝濟返還6億1,000 萬元同時回復系爭合併土地應有部分6127/10000予劉朝濟, 並於劉朝濟受讓後,再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 因給付不能,請求劉朝濟將之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原審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 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 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上訴人 先位依據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第184條第1項後段, 擇一請求撤銷或塗銷劉邱梅桂102年6月18日所為之合併登記 行為、被上訴人間101年7月間之買賣及移轉登記行為及依借 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4 1條第2項),或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 上訴人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上訴意旨就此 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上訴人追加之



訴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又上訴人經駁回部分為先位聲明 部分,餘者均同其備位聲明一,爰由被上訴人負擔全部訴訟 費用,併予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 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追加之訴 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第79條 前段、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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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劉大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