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部分不當,聲明廢棄,請求增加給付200萬元(計算式:8 ,800,000-6,800,000=2,000,000)本息,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將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柯羽姮及御為 公司之聲請,分別於供擔保後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至上 開應准許部分,原審所為御為公司、康泰和公司敗訴之判決 ,及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所為柯羽姮敗訴之判決,並駁 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核並無違誤,柯羽姮及御為公司 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各求予廢棄改判,均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柯羽姮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御為公司、康泰和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 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 92條第2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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