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958號
TPHV,109,重上,958,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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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對危險源之監控義務、基於公序良俗之要求、對救助 行為之特殊防免義務)、有責性(客觀預見可能性、客觀迴 避可能性),判斷該「原侵害行為」與「後續法益侵害」之 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等語,核與一般侵權行為需有「 侵害行為」、具違法性、有責性等構成要件之判斷無異。故 於判斷本件被上訴人之所為,是否對薛氏家族構成侵權行為 之前,需先認定其有無對薛氏家族實施「侵害行為」,繼而 再就該侵害行為之違法性、有責性逐一涵攝、判斷是否該當 侵權行為規定之要件,進而判斷其「侵害行為」是否造成薛 氏家族受有「後續法益侵害」(即每年以系爭保單投資之結 果均未取得年息3%之利息,且投資本金於贖回時發生虧損) 。本件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之「原侵害行為」,即為系爭 授課行為,已如前述,然查證人賀春芳潘東和於另案「許 台莉訴訟」中已證稱:被上訴人在早會時,有向業務員表示 要跟客戶說盈虧自負等語明確,核與被上訴人此部分辯詞相 符,可證被上訴人在早會授課時,確曾有要求業務員告知客 戶盈虧自負之情;併斟酌被上訴人是在幸福人壽甫推出投資 型保單商品後,始在早會中為系爭授課行為,目的在教導業 務員如何推銷投資型保單,衡情,被上訴人斯時應未預見陳 惠雯等2人將以所學習之銷售內容用於招攬哪些客戶投保, 核之被上訴人授課行為本身,應非屬於對薛氏家族招攬投保 之宣傳、廣告或其他招攬方法,亦不具業務員就保戶或被保 險人權益有關之事項對要保人為說明之性質,難謂已違反系 爭保險業務員相關法令。準此,縱被上訴人斯時教授業務員 之內容,與基金投資具有風險、無保證保本效果之特性尚有 出入,惟被上訴人既未直接對薛氏家族為招攬契約之說明或 宣傳,又未參與陳惠雯等2人與薛氏家族間之服務互動,本 件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薛氏家族在就系爭保單為要保時 ,係受被上訴人所為招攬契約說明、宣傳、廣告或其他招攬 契約之方法所影響而為,本院自不能認定被上訴人之系爭授 課行為,是導致薛氏家族在系爭保單成立後至100年2月7日 終止保險契約時所發生本金虧損、未在系爭保證書所載保證 期間內均按年息3%取得利息等損害之「原侵害行為」。從而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早會中以系爭授課行為,向業務 員說明可用保證保本103%等內容向客戶招攬契約,明顯高於 當時之銀行公告定存利率,是告知業務員以上開話術詐欺客 戶,其授課行為及容任陳惠雯等2人書立系爭MEMO予薛氏家 族之行為,是對薛氏家族之侵害行為,且與薛氏家族利益受 損之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云云,應無可取。  ⑹末參定存與保險、基金投資,固均為供人投資理財之工具,



然定存所具備本金不會減少、可按期依銀行公告之固定利率 或浮動利率計算利息所具備之儲蓄效果,核與要保人使用投 資型保單所繳保險費投入基金投資時,會因基金投資標的、 市場、基金規模等因素之不同而伴隨盈虧風險之投資屬性, 明顯不同,2者間之投資風險高低亦屬有別,尚無法逕予類 比,且基金在經贖回之前,其投資損益並未實際發生,須待 基金贖回時始予結算損益乙節,為公眾週知之事,無庸舉證 ;而被上訴人在任職北一部期間容任陳惠雯等2人提出載有 其職銜及姓名之MEMO交付薛氏家族時,已先有保單存在,該 保證內容與保險單內容相抵觸部分,亦未經幸福人壽核准變 更,該保證內容難認屬保險契約之一部,陳惠雯等2人縱有 以年保本率103 %之條件向薛氏家族為要約引誘招攬投保, 薛氏家族其後未有以系爭保證書內容向幸福人壽為投保之要 約情事,且幸福人壽同意承保之系爭保單條款,並無保本率 103 %之條款,並為薛氏家族接受並延長期間,故陳惠雯等2 人招攬之初並無不實行為介入等情,業經認定如前。故被上 訴人之系爭授課行為,及其任職北一部期間容任陳惠雯等2 人向薛氏家族提出載有其職銜及姓名之MEMO之不作為,與薛 氏家族主張受損害之結果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自難認被 上訴人之所為,亦為導致薛氏家族受損害之共同發生原因, 自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之侵權行為要 件。
 ⑺此外,依幸福人壽與薛氏家族所成立之和解內容,並未載明 上訴人係依僱用人侵權行為規定賠償前開和解金予薛氏家族 ,有該和解筆錄可稽(原審卷一第115至118頁);而觀薛氏 家族於101年3月13日,以幸福人壽為被告所為起訴之意旨, 係謂幸福人壽未依彼等關於達成保本100%或保本103%之利潤 之約定,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如上訴 人否認有保證保本約定而抗辯是業務員個人行為時,即依民 法第224條規定,主張上訴人於履行輔助人即業務員就債之 履行有故意過失時,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故得依同法第184條、第179條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 規定請求幸福人壽給付起訴聲明所示之金錢本息等語,亦有 起訴狀可佐(系爭和解事件卷一第3至31頁)。足見薛氏家 族並未對幸福人壽行使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之僱用人侵權 行為獨立請求權。依此,上訴人縱於系爭和解事件中因與薛 氏家族和解而支出和解金,亦不得逕主張依民法第188條第3 項規定向被上訴人求償。
⒋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向被上訴人求償746萬 7037元云云,應屬無據。上訴人依雇用人求償權規定所為之



請求,既無可取,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所為侵權 行為時效抗辯及與有過失抗辯等是否有理由部分,即無庸再 為論述。   
(二)被上訴人未對薛氏家族為不法侵害行為,無上訴人所稱其提 出勞務給付不符債務本旨情事,無不完全給付可言;上訴人 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損害云云,為無理由。
 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 償損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 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 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固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 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 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 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相當因果關係乃由 「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 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 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 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 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 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 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 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 因(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依上所述,被上訴人之系爭授課行為及在任職北一部期間容 任陳惠雯等2人出具載有其職銜及姓名之MEMO給薛氏家族之 行為,既非對薛氏家族之利益為「侵害行為」,且系爭授課 行為是以業務員為對象,不屬系爭保險業務員相關法令所規 範於對要保人招攬契約時,以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 項作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或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 其他不當之方法招攬契約,或使用未經公司審核通過之商品 簡介、文書、圖畫、影響從事保險招攬或寄發或刊登之招攬 契約行為,及陳惠雯等2人在被上訴人調離北一部以後,繼 續對薛氏家族所為招攬契約行為及提供保證保本MEMO之行為 ,均與被上訴人無關等情,已如前述;應認被上訴人就其依 僱傭契約關係向幸福人壽提出之勞務給付,並無違反系爭保 險業務員相關法令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情,難謂有不完 全給付情事。加以上訴人就「系爭和解事件」與薛氏家族成 立和解並支出和解金之結果,與被上訴人之系爭授課行為及 在任職北一部期間容任陳惠雯等2人提出載有其職銜及姓名



之MEMO予薛氏家族之不作為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已 如前述。從而,上訴人另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746萬7037元本息云云, 亦無可取。
(三)上訴人本件請求既無理由,就爭點三部分即已無庸論述。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第227條第1項準用 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46萬703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認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而併予駁回,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 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 判。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要保人 保單號碼 保單成立日期 投保金額(日期) MEMO出具日期(被上訴人是任職北一部總監) 記載保證獲利3%之金錢及期間 原審卷出處 1 薛瓊 0000000000號 95.5.2 首期230萬元(95.5.2) 追加80萬元(95.5.2) 追加20萬元(95.5.2) 追加70萬元(95.7.17) 95.5.10(是) (1)230萬元:95.5.2~96.5.1 卷一第225頁 95.5.30(是) (1)230萬元:95.5.2~96.5.1 (2)80萬元:95.5.22~96.5.21 (3)20萬元:95.5.23~96.5.22 並註記保證獲利最長2年/97.5.22 卷一第226頁 95.7.18(是) (1)230萬元:95.5.2~96.5.1 (2)80萬元:95.5.22~96.5.21 (3)20萬元:95.5.23~96.5.22 (4)70萬元:95.7.17~96.7.16 卷一第227頁 96.5.10(否) (1)400萬元:95.5.2~98.5.2 卷一第228頁 96.12.18補正(否) (1)400萬元:95.5.2~98.5.2 卷一第229頁 98.5.10(否) (1)230萬元:98.5.2~99.5.1 (2)100萬元:98.5.23~99.5.23 (3)70萬元:98.7.17~99.7.17 卷一第230頁 99.5.13(否) (1)230萬元:95.5.2~99.5.2 (2)100萬元:95.5.23~99.5.23 (3)70萬元:95.7.17~99.7.17 卷一第230頁 100.6.8(否) 99.11.19提領贖回250萬3089元 尚餘本金150萬元 100.8.31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和 卷一第231頁 2 俞艾玲 0000000000號 95.6.20 首期124萬元(95.6.20) 追加100萬元(95.7.24) 追加200萬元(96.5.18) 98.6.1(否) (1)100萬元:98.5.18~100.5.18 卷一第267頁 100.6.7(否) (1)124萬元:95.6.20存入 (2)100萬元:95.7.18存入 (3)200萬元:96.5.18存入 96.5.9提領贖回255萬2158元 96.5.18提領贖回112萬6714元 尚餘本金100萬元 100.8.31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和 卷一第268頁 3 趙逸軒 0000000000號 95.7.17 首期110萬元(95.7.17) 追加110萬元(96.5.3) 95.7.24(是) (1)100萬元:95.7.18~96.7.18 卷一第244頁 96.5.10(否) (1)100萬元:95.7.18~96.7.18 (2) 100萬元:96.5.3~98.5.3 卷一第245頁 96.12.18補正(否) (1)100萬元:95.7.18~98.7.18 (2) 100萬元:96.5.3~98.5.3 卷一第246頁 98.7.22補正(否) (1)100萬元:95.7.18~99.7.18 (2) 100萬元:96.5.3~99.5.3 卷一第247頁 99.5.13(否) (1)100萬元:96.5.3~99.5.3 卷一第248頁 99.7.20(否) (1)100萬元:95.7.18~99.7.18 (2) 100萬元:96.5.3~99.5.3 卷一第249頁 100.6.7(否) (1)100萬元:95.7.18存入 (2) 100萬元:96.5.3存入 存入總金額200萬元 100年8月31日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合 卷一第250頁 4 薛瓊 0000000000號 95.7.17 首期110萬元(95.7.17) 追加50萬元(96.5.2) 追加50萬元(96.5.8) 95.7.24(是) (1)110萬元:95.7.24~95.7.18 卷一第254頁 96.5.10(否) (1)110萬元:95.7.18~98.7.18 (2) 100萬元:96.5.3~98.5.3 卷一第255頁 96.12.18補正(否) (1)110萬元:95.7.18~98.7.18 (2) 100萬元:96.5.3~98.5.3 卷一第256頁 98.7.22補正(否) (1)110萬元:95.7.18~99.7.18 (2) 100萬元:96.5.3~99.5.3 卷一第257頁 99.5.13(否) (1)100萬元:96.5.3~99.5.3 卷一第258頁 99.7.20(否) (1)110萬元:95.7.18~99.7.18 (2) 100萬元:96.5.3~99.5.3 卷一第259頁 100.6.7(否) (1)100萬元:95.7.18存入 (2) 50萬元:96.5.2存入 (3) 50萬元:96.5.7存入 存入總金額210萬元 100年8月31日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合 卷一第260頁 5 薛瓊 0000000000號 96.5.3 首期600萬元(96.5.3) 96.5.10(否) (1)600萬元:96.5.3~98.5.3 卷一第233頁 96.12.18補正(否) (1)600萬元:96.5.3~98.5.3 卷一第234頁 99.5.13(否) (1)600萬元:96.5.3~99.5.3 卷一第235頁 100.6.7(否) (1)600萬元:96.5.3存入 99.11.19提領贖回319萬2652元 尚餘本金280萬元 100年8月31日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合 卷一第236頁 6 趙宇威 0000000000號 96.5.21 首期430萬元(96.5.21) 96.5.30(否) (1)430萬元:96.5.21~98.5.21 卷一第240頁 96.12.18補正(否) (1)430萬元:96.5.21~98.5.21 卷一第241頁 99.5.13(否) (1)430萬元:96.5.21~99.5.21 卷一第242頁 100.6.7(否) (1)430萬元:96.5.21存入 99.12.7提領贖回424萬2139元 尚餘本金6萬元 100年8月31日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合 卷一第243頁 7 俞明德 0000000000號 96.5.21 首期400萬元(96.5.21) 96.6.1(否) (1)400萬元:96.5.21~98.5.21 卷一第269頁 96.12.20補正(否) (1)400萬元:96.5.21~98.5.21 卷一第270頁 卷一第271頁 98.6.1(否) (1)400萬元:98.5.21~100.5.21 100.6.7(否) (1)400萬元:96.5.21存入 98.5.18提領贖回224萬8442元 尚餘本金200萬元 100年8月31日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合 卷一第272頁 8 莊慧玲 0000000000號 96.5.21 首期200萬元(96.5.21) 96.5.30(否) (1)200萬元:96.5.21~98.5.21 卷一第273頁 96.12.18(否) (1)200萬元:96.5.21~98.5.21 卷一第274頁 98.6.1(否) (1)200萬元:98.5.21~100.5.21 卷一第275頁 100.6.7(否) (1)200萬元:96.5.21存入 98.5.18提領贖回112萬5044元 尚餘本金100萬元 100年8月31日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合 卷一第276頁 9 薛蘭 0000000000號 96.11.20 首期179萬元(96.11.20) 96.11.20(否) (1)179萬元:1年~4年不加計保貸利息 保本率:保證期間1內不低於100%/年 卷一第277頁 100.6.8(否) 96.11.20生效轉投資金額179萬元 同意保戶要求於100年8月31日領回本利和 卷一第278頁 10 薛瓊 0000000000號 96.11.20 首期359萬元(96.11.20) 96.11.20(否) (1)359萬元:1年~4年不加計保貸利息 保本率:保證期間1年內不低於100%/年 卷一第279頁 100.6.8(否) 96.11.20生效轉投資金額179萬元 同意保戶要求於100年8月31日領回本利和 卷一第280頁 11 薛瓊 0000000000號 97.5.20 首期100萬元(97.5.20) 97.5.20(否) (1)100萬元:97.5.20~97.5.20 卷一第237頁 98.3.6補正(否) (1)100萬元:97.5.20~100.5.20 卷一第238頁 100.6.7(否) (1)100萬元:97.5.20存入 100年8月31日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和 卷一第239頁 12 趙逸軒 0000000000號 97.5.20 首期100萬元(97.5.20) 97.5.20(否) (1)100萬元:97.5.20~99.5.20 卷一第251頁 98.3.6補正(否) (1)100萬元:97.5.20~100.5.20 卷一第252頁 100.6.7(否) (1)100萬元:97.5.20存入 100年8月31日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和 卷一第253頁 13 趙逸康 0000000000號 97.5.20 首期100萬元(97.5.20) 97.5.20(否) (1)100萬元:97.5.20~99.5.20 卷一第261頁 98.3.6(否) (1)100萬元:97.5.20~100.5.20 卷一第262頁 100.6.7(否) (1)100萬元:97.5.20存入 100年8月31日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和 卷一第263頁 14 薛嘉樂 0000000000號 97.5.20 首期100萬元(97.5.20) 97.5.20(否) (1)100萬元:97.5.20~99.5.20 卷一第264頁 98.3.6補正(否) (1)100萬元:97.5.20~100.5.20 卷一第265頁 100.6.7(否) (1)100萬元:97.5.20存入 100年8月31日同意保戶要求全額領回本利和 卷一第2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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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