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556號
TPHV,107,上,1556,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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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預見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林偉之上訴為一 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 0條、第78條、第79條、第463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 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林偉即民健室內裝修行不得上訴。
預見文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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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預見文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