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99年度,73號
TPHV,99,重上更(二),73,201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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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359條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422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於本院擴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82萬5,758元本 息部分,亦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擴張之訴,此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 經審酌後,認均與前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擴張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項 目 │金額 │
├─────────────┼───────┤
│亮度不足,點不亮瑕疵維修費│180萬8,147元 │




├─────────────┼───────┤
│面板刮痕維修費 │118萬8,835元 │
├─────────────┼───────┤
│斷線,死線維修費 │13萬8,701元 │
├─────────────┼───────┤
│無法維修之買賣價金 │286萬2,138元 │
├─────────────┼───────┤
│無法維修之檢測費 │4萬8,937元 │
├─────────────┼───────┤
│合計 │604萬6,75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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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兆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煒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