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8年度,562號
TPHV,98,上,562,20100209,1

2/2頁 上一頁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