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6年度,4號
TPHV,106,建上,4,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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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而,被上訴人本於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 增加給付系爭工程費用3,035萬4,71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另依兩 造工程契約之承攬報酬請求權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第四次 變更設計工程款報酬差額156萬287元及自99年10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3,035萬4,716元請求自99年10月28日起 算之利息),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 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 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予准 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 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工 程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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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