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編號36之「蛇」:
二者雖頭上均有蛇。惟系爭寶貝熊為鵝黃色調,頭上 、手持花朵,項上有紅色蝴蝶結,予人可愛、俏麗蛇 之感覺。
KITTY 蛇採擇紅色色調,頭上無花,予人慵懶蛇之感 覺。
⑨編號37、85之「米老鼠」:
雖均採擇老鼠之形狀。惟寶貝熊老鼠,均為母老鼠打 扮,四肢圓短,編號37之寶貝熊老鼠手持粉紅氣球, 耳朵別上紅色蝴蝶結,身著紅色工作服;編號85之寶 貝熊老鼠,耳朵別上紫色蝴蝶結,身著藍紫工作服, 手持小花,均予人可愛、嬌小之感覺。
至於眾所皆知之米老鼠,係則公老鼠打扮,擁有大圓 眼、尖鼻及寬嘴,手掌大而厚實,予人精明練達之感 覺。
⑩編號38、92之「老虎」:
雖均為老虎形狀。惟寶貝熊老虎之五官上,均另加上 老虎五官之頭套, 編號38之寶貝熊老虎頭套有2個圓 眼、鬥雞眼;編號92之寶貝熊老虎頭套則有西瓜皮式 之虎紋,1隻圓眼、一隻半圓眼及2個虎牙,予人可愛 之感覺。
KITTY老虎並未另加上老虎之面容頭套,2隻耳朵仍係 KITTY 之貓耳,左額仍有招牌蝴蝶結,身著具有虎紋 之衣服,予人甜美之感覺。
⑪編號39、160、163之「龍」:
雖均為龍之形狀。惟編號39之龍有厚眉、細眼、隆鼻 及鬍鬚;160、163之龍則全身土黃色調,臉有突起及 突眼、圓鼻,無尾,160為坐姿,163為站姿,均予人 討喜之感覺。
KITTY龍則為坐姿,加上傳統龍形之頭套,惟保留 KITTY 三撇鬍鬚之特徵,有較大之綠色龍尾,予人可 愛之感覺。
⑫編號41之「雞」:
雖均為雞之形狀。惟系爭寶貝熊雞為淺藍色調,站姿 ,著淺藍衣及桃紅蝴蝶結,有小雞冠,予人莊重之感 覺。
KITTY雞則為坐姿,有明顯之大雞冠,仍保留KITTY之 三撇鬍鬚及左額蝴蝶結之特徵,身未著衣服,予人可 愛之感覺。
⑬編號43之「馬」:
雖均採取馬頭形狀之頭套。惟系爭寶貝熊之馬採取站 姿, 有2隻大圓眼、斜耳及西瓜皮式之馬鬃,整體五 官呈現無辜之表情。
KITTY馬採取坐姿,2個馬眼相當小,馬鬃多而亂,仍 保留KITTY之三撇鬍鬚及左額蝴蝶結之特徵, 予人可 愛之感覺。
⑭編號52之「鹹蛋超人」:
系爭寶貝熊之鹹蛋超人仍保留寶貝熊之臉蛋,戴上有 2 隻大謢眼罩之頭盔,身著紅、銀夾雜之衣服,予人 可愛之感覺。
卡通中之「鹹蛋超人」身著紅衣,頭戴鋼盔,眼睛透 出金黃色光芒,整體予人強壯、威武之感覺。
⑮編號53之「羊毛絨兔」:
系爭寶貝熊全身為粉紅色調,左耳及衣領均有紅色蝴 蝶結,身著褲裝,予人溫善之感覺。
KITTY羊毛絨兔, 全身白色,左耳別有大蝴蝶造型之 花結,衣領為白色花邊,予人純潔之感覺。
⑯編號54之「無尾熊」:
系爭寶貝無尾熊頭套有2隻大圓耳、黑色之大鼻頭, 與現實生活中之無尾熊相當神似,予人真實之感覺。 KITTY無尾熊則有2隻尖耳,小鼻子,一眼觀知即為絨 毛玩具,有厚實、暖和之感覺。
⑰編號55之「天使」:
系爭寶貝熊天使頭戴尖形、外觀綴花邊之天使帽,身 著粉紅衣,背後有1隻翅膀,予人可愛小天使之觀感 。KITTY天使並未戴帽,保留三撇鬍鬚、左耳別蝴蝶 結之特徵,有2隻翅膀,仍予人端莊之感覺。
⑱編號56、65之「草莓」:
二者均著「草莓西瓜皮式」之帽,帽上均有綠色之蒂 。惟系爭寶貝熊草莓帽內帶黑點,帽上另別花朵,著 褲裝、脖子處別有蝴蝶領結,編號56採取坐姿,編號 65 採取站姿,旁邊另有2個小草莓,均予人可愛之感 覺。
KITTY草莓帽內則帶白點,帽上未別花朵,保留KITTY 三撇鬍鬚及左額蝴蝶結之特徵,身著領帶白色花邊之 裙裝,採取站姿,予人端莊之感覺。
⑲編號57之「聖誕老公公」:
系爭寶貝熊採取站姿,身著大紅帽、紅衣,手持粉紅 氣球,表現小聖誕天使送禮之感覺。
KITTY聖誕老公公採取坐姿,頭斜戴小紅帽,身著黑
衣,背揹KITTY之袋子,仍保留KITTY之三撇鬍鬚及左 額蝴蝶結之特徵,予人較為呆板感覺。
⑳編號59、63、154之「企鵝」:
系爭寶貝熊之企鵝均保留小熊之圓型基本特徵,編號 154甚且頭頂1隻、左右各帶1隻小寶貝企鵝,予人闔 家溫馨之感覺。
「TUXEDOSAM」 企鵝則以擬人化之紳士手法表現,頭 戴紳士帽、著紅領結,二者之造型完全不同。
㉑編號76之「浴衣」:
雖均戴浴帽,著浴衣。系爭浴衣寶貝熊全身藍色調, 頭戴浴帽,中間打蝴蝶結,身著藍色浴衣,帶有阿拉 伯之浪漫風情。
浴衣KITTY則全身粉紅色調,仍保留KITTY之三撇鬍鬚 及左額蝴蝶結之特徵,予人可愛之感覺。
㉒編號79之「夏威夷女郎」:
系爭寶貝熊夏威夷女郎頭戴糖果帽,身著桃紅比基尼 及五彩草裙,予人熱情之感覺。
夏威夷KITTY頭戴紅色太陽眼鏡,仍保留KITTY之三撇 鬍鬚及左額蝴蝶結之特徵,身著紅色大花裙,二者造 型迥異。
㉓編號80之「酷斯拉」:
系爭寶貝熊酷斯拉頭戴恐龍眼之頭套,惟2 隻黃色眼 睛很大,另並帶著一隻小寶貝熊酷斯拉,整體予人溫 馨、和諧之感覺。
卡通之「酷斯拉」觀之即係恐龍,頭小,全身黑色, 並未使用任何擬人化之實體表現手法,二者完全不同 。
㉔編號83「黑武士」:
系爭寶貝熊頭戴黑色鋼盔,仍保留小熊之圓臉特徵, 身著黑色披風外套,予人可愛之感覺。
「星際大戰影片中之黑武士」,則係全身罩上黑色鋼 盔、穿上黑色護套,並未使用任何擬人化之表現手法 。
㉕編號86之「兔子」:
系爭寶貝熊兔子全身粉紅色調,四肢白色,耳別小粉 紅花,身著粉紅蝴蝶結之衣服,予人無辜、純潔、靈 活的感覺。
KITTY兔子全身桃紅色調,大鼻子,另保留KITTY之三 撇鬍鬚及左額蝴蝶結之特徵,予人較為呆板之感覺。 ㉖編號90之「海豹」:
系爭寶貝熊頭戴海豹之頭套,全身淺灰色調,別有紅 色領結,下身人魚狀,予人慧黠、聰明之感覺。 白色海豹KITTY全身白色,保留KITTY之三撇鬍鬚及左 額蝴蝶結之特徵,另並帶著1 隻小海豹,予人母子同 遊之溫馨感覺。
㉗編號91之「大眼蛙」:
二者雖均有青蛙眼。惟系爭寶貝熊之大眼蛙係2 個特 大之鬥雞眼,蛙帽緣有二個粉紅圓圈,其他仍維持眼 睛黑色帶白眸呈橢圓形,鼻子呈黃色橫橢圓形,身著 無袖背心褲裝,手、腳四肢圓弧形之基本特徵。 KITTY大眼蛙1號之眼睛突出、很小,頭載草綠色之絨 帽,一眼觀之即係絨毛玩具之形狀;大眼蛙2 號眼睛 則係一圓點、一閉眼,有「ˇ」形狀之嘴,兩頰粉紅 圓點,身著紅白直條、中間黑色領結之背心褲裝,手 腳四肢係綠色的蛙蹼狀,對比可見表達手法不同。 ㉘編號94之「花豹」:
系爭寶貝熊花豹係咖啡色調,採取坐姿,帽及衣服均 有咖啡、米色交雜之花豹紋,予人可愛之感覺。 KITTY花豹則係桃紅色調,採取站姿,帽及衣服均有 桃紅、黑色夾雜之花豹紋,仍保留KITTY 之三撇鬍鬚 及左額蝴蝶結之特徵,予人野豔之感覺。
㉙編號98之「熊」:
系爭寶貝熊所載之熊頭套,眼睛、鼻子及嘴均小,手 腳四肢亦小,整體予人秀氣之感覺。
KITTY熊係絨毛玩具,所戴熊頭套之鼻子突起,四肢 較大且圓,予人睡眼惺忪之感覺。
㉚編號106之「蜜蜂」:
系爭寶貝熊蜜蜂採取黃、黑交雜之色調,頭上有蜜蜂 之2 根大觸鬚,左邊頭上有粉紅花,保留寶貝熊四肢 渾圓之特徵,整體予人靈敏之感覺。
KITTY蜜蜂仍保留三撇鬍鬚之特徵號,左耳上有2朵紅 花及金龜子,仍予人美麗端莊之感覺。
㉛編號109之「小羊」:
系爭寶貝熊之頭上有白絨絨之羊毛,左邊頭上戴藍花 ,身著有白領之藍衣,藍衣中間尚有一顆心,予人溫 馴之感覺。
KITTY粉紅色小羊,全身為粉紅色調,保留KITTY三撇 鬍鬚之特徵,左邊頭上戴紅花,身穿粉紅斗篷,項上 結有粉紅毛球之蝴蝶結,予人甜美之感覺。
㉜編號115之「大耳狗」:
系爭寶貝熊大耳狗,眼睛僅有2小點,1個大圓鼻,另 保留小熊之圓臉特徵,右手頂在下巴,全身造型,予 人可愛之感覺。
KITTY大耳狗則有2個較大的黑色眼睛,小鼻子,僅有 頭部造型,一眼觀之為絨毛玩具之感覺。
㉝編號117之「蝴蝶」:
系爭寶貝熊有黃色大蝶翼,頭上有蝴蝶之2 根觸鬚, 予人可愛之感覺。
KITTY蝴蝶仍保留KITTY三撇鬍鬚、左額蝴蝶結及貓耳 之特徵,右耳有2 朵紅花,身著紅衣,背上有小蝶翼 ,仍予人美麗、端莊之感覺。
㉞編號119之「西瓜」:
二者雖均著以西瓜皮之帽子。系爭寶貝熊之之西瓜帽 上有綠葉及黃花,手捧西瓜正在吃,身著綠色之無袖 背心褲裝,予人滑稽之感覺。
KITTY西瓜之帽上有打小結之綠蒂,仍維持KITTY三撇 鬍鬚及左額蝴蝶結之特徵,另身著紅色西瓜洋裝,予 人清涼、美麗之感覺。
㉟編號125之「小綿羊」:
系爭寶貝熊綿羊採取淺紫色調,身著有紅領結之紫衣 ,予人可愛之感覺。
「美樂蒂之朋友小羊」全身粉紅色調,左邊頭上有白 花、紅花各1 朵,身著粉紅毛衣,予人內向、羞赧之 感覺。
㊱編號145之「新娘」:
二者雖均係新娘,身著新娘禮服。惟系爭寶貝熊新娘 頭上披蓋有大片之四層婚紗,婚紗上另有三朵小花, 仍維持眼睛黑色帶白眸呈橢圓形,鼻子呈黃色橫橢圓 形,予人典雅之感覺。
KITTY 新娘頭上雖披婚紗,惟較小片,且手捧花絮, 仍保留三撇鬍鬚及左額蝴蝶結之特徵,二者在頭身比 例差距甚大。
㊲編號152之「馴鹿」:
系爭寶貝熊馴鹿採取棕色調,頭上有2 根大鹿角及斜 鹿耳,身上戴有鈴鐺,予人溫馴之感覺。
KITTY藍色馴鹿採取藍色調,有2根較小鹿角,保留KI TTY 三撇鬍鬚及左額蝴蝶結之特徵,另載藍色髮圈, 身著藍色洋裝,予以美麗、端莊之感覺。
㊳編號162、164、165、166、169之「小飛俠」: 系爭寶貝熊以擬人化之手法表現,身披小披風,大體
均予人可愛之感覺。
卡通「科學小飛俠」中之小飛俠係以真人面貌表現, 予人英挺、威風之感覺,並未使用任何擬人化之手法 ,二者造型完全不同。
⑷綜合上開比較,可知:附圖一所示編號1-49、51-174之 寶貝熊(其中編號50與34為相同之圖案,應予剔除), 仍保留圓形之「小熊」基本特徵;被上訴人之「 HELLO KITTY」 變身娃娃系列,均仍保留三撇鬍鬚及左額蝴蝶 結之「貓」之基本特徵。另二者在著帽及變裝上,雖均 採取水果、動物、生肖、職業及各國傳統服裝等公共概 念,惟如前所述,雙方各本於自己對公共概念之主觀認 知,以不同色彩、線條,客觀上為不同之表達,予人不 同之感受,而乙○創作之附圖一所示編號1-49、51-174 之寶貝熊均已表現出其個性及其獨特性,屬於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所列之美術著作, 又非該法第9條所列不得為 著作權之標的,應受到該法著作權法之保護。另參諸原 審法院於另案(90年度訴字第1534號)由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違反公平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之事件中,曾囑託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鑑定亦認為:雖系爭「帽子家族 寶貝熊」系爭美術著作與「HELLO KITTY」變身娃娃造 型相近,惟系爭寶貝之美術著作構圖上以造型為主,且 「HELLO KITTY」變身娃娃造型構圖上多以「KITTY」貓 及蝴蝶結為主要部分,與寶貝熊之圖案仍有許多差異性 ,且上訴人之所有通路皆以「帽子家族寶貝熊」名義行 銷,有積極甄別彼此商品之外觀或表徵,並無事證足認 上訴人有攀附人著名聲譽或不當仿他人商品外觀之情事 等語,有該會90年8 月24日(90)公參字第9003613001 號函附鑑定意見書亦足佐證( 本院更㈠卷㈠第151頁) 。 依上,如附圖一所示編號1-49、51-174 之「帽子家 族寶貝熊」等美術著作,均具有原創性。從而,被上訴 人指摘: 上開寶貝熊圖案與其「HELLO KITTY」變身娃 娃系列及其他知名圖案:米老鼠、鹹蛋超人、酷斯拉黑 武士、科學小飛俠等相似,而不具有原創性云云,委無 足採。是故,如附圖一所示編號1-49、51-174之「帽子 家族寶貝熊」等美術著作由訴外人乙○創作,於其創作 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至於編號50之寶貝熊與編號34重複 ,已無訴之利益,應予駁回。
十、上訴人是否受讓取得系爭「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寶貝熊系列之美術著作,前由松林紙品公
司發行卡片紙品,迨伊於89年2月21日設立後,乙○於89 年 3月1日讓與系爭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財產權予伊,松林紙品 公司僅保留系爭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在卡片紙器類之專屬授 權等情,業據提出著作權讓與證明書為證( 原審卷㈠66頁) ,惟據被上訴人否認。
㈡按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 十年」,是訴外人乙○於創作完成附圖一所示編號1-49、51 -174之寶貝熊美術著作後,其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其生 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㈢上訴人主張:其於89年3月1日受讓系爭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一節,經查:
⒈訴外人乙○於創作系爭「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 後,即將著作財產權轉讓與松林紙品公司,此由前述附圖 一所示編號1-159 之寶貝熊美術著作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 註冊時,著作權申請人記載為:「PINERY INDUSTRIAL Co . LTD」,「址設台北縣中和市○○路○段356號3樓」,「 以書面轉讓所有權利」等語(原審卷㈠ 第61-62頁)。 雖被上訴人抗辯:上開「PINERY INDUSTRIAL Co. LTD」 英文名稱與松林紙品公司之英譯名不符云云,惟查松林紙 品公司之英譯名已先有他人使用,已據上訴人陳明,並提 出88 年12月7日之廠商擬用之英文名稱預查申請表為憑( 本院更㈠卷上證25)。參諸上訴人得以上開美國著作權註 冊證書原本,輔以本院90年度再抗字第60號裁定上記載之 「松林紙品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 段356號3樓」,上址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為吳雄, 即松林紙品公司股東之一,有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松林 紙品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本院更㈠卷上證37,本 院重上卷㈠第62頁)等情,堪認:上開「PINERY INDUSTR IAL Co.LTD」與乙○、吳雄之連結因素甚深,而為松林紙 品公司,若非如此,乙○自無可能持有美國著作權之註冊 證書原本,並於本審中提出為證,且於涉訟中記載股東吳 雄之房地為地址,是被上訴人上開指摘,尚非可採。 ⒉次查:乙○其後於89年2月21日另設立上訴人,並於89 年 3月1日由乙○與松林紙品公司之股東代表吳義合意終止原 先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再由乙○與上訴人公司股東代 表之吳義另以口頭達成讓與系爭美術著作財產權之合意, 僅由松林紙品公司保留系爭寶貝熊系列在卡片紙品類之專 屬授權等情,業據上訴人陳明,並提出上訴人之核准設立 資料、經濟部公司執照、著作權讓與證明書、松林紙品公
司及上訴人之董事股東名單為證(原審卷㈠第165 頁,卷 ㈡第300頁、卷㈠第66頁,本院重上卷㈠第61-65頁),且 經證人吳義在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4415、 14538、11844號偵查案件及原審92年度訴字第641 號刑事 案件偵審中,及乙○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 23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證述一致屬實, 有各該筆錄可憑( 本院重上卷㈠67、223、228、230頁及 原審卷㈣60、61頁 )。亦即訴外人松林紙品公司及上訴人均推派股東吳義作 為代理人,先由松林紙品公司與乙○為終止之合意,再由 上訴人與乙○作讓與系爭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著作財產權 之合意,因法無明文規定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終止須以書 面為之,是上開終止及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歷程,並未違反 中華民國之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59條規定,且合於 該法第108條第2項後段規定,洵屬有效。
⒊訴外人乙○於89年10月13日出具之著作權讓與證明書,其 上記載:「緣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為讓與人乙 ○於87年10月8日著作完成,讓與人乙○於89年3月1 日全 部依著作權法規定,將著作財產權讓與受讓人松林國際圖 片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所有,並溯及自87年10月8 日起 至89年3月1日止共計174 件之著作」等語,業已表明:乙 ○將其自87年10月8日至89年3 月1日完成之系爭寶貝熊美 術著作174 件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上訴人之旨,堪認讓與標 的及範圍均明確。
㈣雖訴外人乙○之前曾書立87年10月8 日之另一紙讓與證明書 ,上載:「緣寶貝熊(著作類別: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原係讓與人乙○於87年10月8 日依著作權法規定將著作財產 權讓與受讓人松林國際圖片有限公司(上訴人)享有」(原 審卷㈠250頁),形式上與前揭89 年10月13日著作權讓與證 明書所載不符。上訴人就此主張:訴外人乙○出具書面證明 時,不諳使用法律文字,目的在於強調讓與之標的為87年10 月8 日以後著作完成之美術著作等語,固經被上訴人因而質 疑上訴人並未於89年3月1日受讓系爭寶貝熊系列之著作財產 權,意僅在規避被上訴人對松林紙品公司聲請之假處分裁定 (原審法院89年度裁全字第1721號,即原審卷㈠211-215 頁 ),而於事後捏造讓與之事實並虛偽製作89年10月13日之讓 與證明書云云。惟觀諸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不爭執之以上 訴人為授權人之授權合約多份(本院重上卷㈡第49-140頁) ,其中上訴人與授權商凱連特公司早在89年4月6日即已締約 (本院重上卷㈡第96頁);證人即凱連特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游文祥在原審到場證述:「(我)是(與)一位許國棟經理
,是原告松林國際圖片有限公司(上訴人)的經理(接洽授 權業務),我有拿到名片,89年4月我們第一次與原告談授 權……庭呈的圖案是一系列的,我可以自行添加設計。我們 公司僅有於89年4月與原告談過一次……」、 「許國棟給我 的名片上面記載原告松林國際圖片有限公司,且與我簽約的 是原告公司」等語(原審卷㈣第114、116頁);另一證人即 上訴人之授權商巨城公司負責人張國村亦證稱:「第一次88 年我們是與松林紙品簽約,授權期間為89年1月1日到89年12 月31日,到89年3、4月間松林紙品通知我們要改成松林國際 ,當時因為忙,所以拖到89年6、7月份,我們才與對於換簽 壹份內容完全相同,但改為松林國際公司名義的契約」云云 綦詳(本院重上卷㈡第211頁),均足證上訴人主張: 其於 89年3月1日自訴外人乙○受讓系爭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之情,應可採信。
㈤被上訴人另提出禮品世界雜誌廣告、律師函、聯合報載「嚴 正聲明」、聯合報及中國時報刊登之道歉啟事等文件(原審 卷㈠167-185 頁),憑以抗辯:松林紙品公司曾對外主張系 爭「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之美術著作財產權,可見該等圖 案之著作財產權非上訴人所有云云。然觀察禮品世界雜誌所 刊登之授權廣告、道歉聲明、嚴正聲明,及聯合報刊登之道 歉聲明, 皆不能辨出刊登日期(原審卷㈠第171、177、180 、181、183頁);另一篇許國棟以松林紙品公司經理身分接 受採訪之報導( 本院重上卷㈡第226-229頁),亦據證人許 國棟到庭證述: 其係在88年9、10月間接受採訪,採訪時任 職松林紙品公司, 當時還沒有松林國際公司,但直到89年6 月份才刊登等情在卷( 本院重上卷㈡第214-215頁),均不 足認定訴外人松林紙品公司於89年3月1日以後仍對外主張系 爭「帽子家族寶貝熊」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至於由林衍 鋒律師代理松林紙品公司所寄發之律師函,發文日期為88年 12 月6日(原審卷㈠第167頁); 另被上訴人亦自認中國時 報道歉啟事(原審卷㈠第183頁)係89年2月27日所刊登(原 審卷㈠第116頁), 即均在89年3月1日之前,而此時系爭美 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尚歸屬於松林紙品公司所有,已如前述 ,則由訴外人松林紙品公司對外主張系爭寶貝熊之著作財產 權,尚無不合。
㈥再被上訴人於89年間以訴外人乙○、松林紙品公司為相對人 ,聲請假處分,經原審法院於89年6月15日以89 年度裁全字 第1721號裁定准許在案,禁止乙○、松林紙品公司就該裁定 附件一所示卡片商品或就相同或近似如該裁定附件二所示HE LLO KITTY 變身娃娃造型商品為授權他人使用等一切處分行
為,有該裁定可稽(原審卷㈠第211-215頁)。 是松林紙品 公司於接獲上開假處分裁定後,即由林衍鋒律師代理而於89 年8月28日在聯合報刊登「嚴正聲明」(原審卷㈠第185頁) ,無非係因應上開假處分裁定,就被上訴人指指摘松林紙品 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一節而為之自我保護措施,請被上訴人 速依裁定所示起訴,釐清雙方權益,亦難據此認定系爭「帽 子家族寶貝熊」之著作財產權屬於訴外人松林紙品公司所有 。至於原審法院前雖依被上訴人之聲請, 於89年6月15日為 上開假處分裁定,禁止乙○、松林紙品公司為授權等處分行 為,該假處分裁定於同年7月14日執行,業據本院另案92 年 度上易字第659號判決中載明(本院重上卷㈠第132頁),惟 該假處分裁定僅係保全程序,法院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及釋明 後即予准許,並未就系爭寶貝熊系列之著作財產權屬予以實 體審究,僅憑上開假處分裁定尚難推翻本院上述認定乙○於 89年3月1日已將系爭寶貝熊系列之著作財產權轉讓予上訴人 之情。
㈦承上開說明,上訴人於89年3月1日自訴外人乙○處,合法受 讓而取得如附圖一所示編號1-49、51-174等「帽子家族寶貝 熊」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其訴請確認其對附圖一所示 編號1-49、51-174之「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有 著作財產權存在,為有理由。
十一、被上訴人有無侵害上訴人之系爭「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 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㈠上訴人主張:伊已取得系爭寶貝熊系列之著作財產權,詎被 上訴人委請律師發函予伊之授權商凱連特公司、國高紙品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高公司)、萬家文具印刷有限公司(下 稱萬家公司)、巨城公司等四家廠商,指稱彼等生產「帽子 家族寶貝熊」美術著作之相關產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 第1項第1款、第24條規定,請該等廠商停止生產、製造、銷 售「帽子家族寶貝熊」相關產品云云。伊於90年1月10 日發 函予被上訴人,澄清系爭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伊所享有 ,被上訴人竟仍向伊之授權商巨城公司、萬家公司、凱連特 公司聲請假處分,致各授權商對於伊是否正當取得系爭寶貝 熊系列之著作財產權多所質疑,侵害伊之商譽及授權他人利 用系爭寶貝熊系列之權利包括重製各別著作之圖案成各式生 活產品、刊登美術著作之產品廣告、公開展示美術著作之圖 案等情,業據提出被上訴人寄發予授權商之函件4 份、上訴 人發函予被上訴人之律師之函件1 份、被上訴人對授權商聲 請之假處分裁定3件等為證(本院更㈠卷上證15-17)。 被上訴人則以:伊寄發之函件中並全未提及上訴人,其中致
凱連特公司之函文中係提及松林紙品公司,並附上被上訴人 與松林紙品公司間之原審89年度裁全字第1721號假處分裁定 為附件,可見其並非以「上訴人授權廠商」發函,其並未禁 止上訴人就系爭「帽子家族寶貝熊」美術著作為授權使用等 行為,自無侵害上訴人之商譽及就該圖案所享有之著作財產 權可言云云。
㈡經查:
⒈被上訴人於89年間列訴外人松林紙品公司、乙○為相對人 ,以相對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為由,聲請假處分,業經原審 法院於89年6月15日以89年度裁全字第1721 號裁定准許在 案,有該假處分裁定可參(原審卷㈠第211-215頁); 嗣 並於89年9月4日發函予凱連特公司,函件中提及「松林公 司」、「(已)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業經該 院以89年度裁全字第1721號裁定准許」等語,並附上該假 處分裁定外,在其餘函件中均未提及上訴人之名稱,僅指 摘:帽子家族系列圖案,核屬侵害被上訴人之著名商品表 徵云云,亦有兩造不爭執之函件足憑(本院更㈠卷上證15 第1 份函件)。本院審酌:系爭寶貝熊系列之著作財產權 原由著作人乙○轉讓予松林紙品公司,上訴人至89年3月1 日始受讓,又未向大眾及媒體公佈,則被上訴人於89 年6 月間基於之前系爭寶貝熊之著作財產權人為松林紙品公司 之情,因而聲請假處分,且上開假處分裁定僅係保全程序 ,法院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及釋明後即予准許,並未就系爭 寶貝熊系列之著作財產權屬予以實體審究;甚且,松林紙 品公司於接獲上開假處分裁定後,由林衍鋒律師代理而於 89年8月28日在聯合報刊登「嚴正聲明」(原審卷㈠第185 頁),亦未明確告知系爭寶貝熊系列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上 訴人一節,則被上訴人於89年9月4日發函予銷售系爭寶貝 熊之卡通年曆商品之凱連特公司,請停止在產品及媒體廣 告使用系爭寶貝熊之圖樣或類似圖樣一節,尚難認有任何 故意或過失侵害上訴人之商譽及權利可言。
⒉次查:於本件被上訴人聲請前揭假處分裁定後,上訴人亦 列被上訴人為相對人聲請假處分, 亦經原審法院於89年9 月19日以89年度裁全字第3885號裁定准許在案,此份假處 分裁定於89年10月25日送達予被上訴人收受,有上開假處 分裁定及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覆之送達證書及回執單可按 (本院更㈠卷上證14)。上訴人於上開假處分聲請意旨中 已表明:帽子家族寶貝熊係由乙○於87年完成創作並向美 國完成著作登記在案,且將著作權利讓與伊,伊係依著作 權法為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並未以之為商標使用,被上
訴人之行為嚴重侵害伊之著作權利及營業利益等情,業據 該假處分裁定第2頁載述綦詳。甚且,被上訴人再於90年1 月10日發函予被上訴人,函件中更載明:「本公司擁有帽 子家族寶貝熊美術著作圖案……其一系列美術著作圖案, 均為國人自行繪製研發,自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妥善保護 ,不容任何人侵害、干擾本公司有關著作財產權利之行使 至明。詎本公司接獲萬家公司、巨城公司、凱連特公司等 授權商反應,三麗鷗公司發函誑稱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 術著作圖案授權商品,業已侵害「HELLOKITTY」之著名商 品表徵暨影響公平競爭之權益」等語(本院更㈠上證16) ,被上訴人亦自承收受上訴人之上開函件(本院更㈠卷㈠ 第95頁),足堪認定:被上訴人於收受原審法院89年度裁 全字第3885號假處分裁定及上訴人90年1月10日 函件後, 應已知悉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寶貝熊之著作財產權人,以 及萬家公司、巨城公司及凱連特公司均係上訴人,而非松 林紙品公司之授權商等情。
⒊但查:被上訴人其後仍列巨城公司、萬家公司為相對人, 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經原審法院於90年 1 月16日、2月1日依序以90年度裁全第46號、第603 號裁 定准許;被上訴人亦列凱連特公司為相對人,經士林地方 法院聲請假處分,亦於90年4月4日以90年度裁全字第 253 號裁定准許,亦有各該假處分裁定可稽(本院更㈠卷上證 17)。審酌: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主張為系爭寶貝熊系列 之著作財產權人,以及巨城公司、萬家公司、凱連特公司 為上訴人之授權商等情均已知悉,仍在聲請意旨中稱:彼 等公司所稱為松林公司所授權云云,致上開公司遭法院禁 止為一切處分行為及廣告、引述之行為。上開各授權廠商 遭到假處分後,其中授權商巨城公司因而未再與上訴人簽 訂有關系爭寶貝熊美術著作之授權交易,迨被上訴人對凱 連特公司撤銷假處分後,才再與上訴人交易一節,業據證 人即凱連特公司之負責人游文祥證述明確(原審卷㈣第11 6頁); 另一授權商巨城公司於遭到被上訴人聲請之假處 分後,即解除其與上訴人之前就系爭寶貝熊美術著作所簽 訂授權期間90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止之授權合約,上 訴人返還巨城公司已給付之第1年授權金30萬元, 亦據證 人即巨城公司之負責人張國村證陳綦詳(本院重上卷㈡第 210頁 ),由此可見:上開授權廠商遭到被上訴人聲請假 處分後,對於系爭寶貝熊系列之美術著作是否抄襲而來? 上訴人之授權是否合法正當等節,均有相當疑慮,為保障 自己權益,因而採取解除已有契約及來年不再續約之舉措
。
㈢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又美術著作或攝影 著作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 著作或合法重製物, 分別為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 、第57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上訴人於89年3月1日經著作人 乙○讓與系爭寶貝熊系列之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展示 權均係其行使系爭寶貝熊著作財產權之重要內涵,則上訴人 除得自身保有著作財產權(準物權)外,另亦得以契約許諾 被授權人取得系爭寶貝熊之美術著作全部或部分之利用權( 債權)。
依上所陳,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主張為系爭寶貝熊之著作 財產權人,而巨城公司、萬家公司及凱連特公司為上訴人之 授權商,仍對該3 家公司聲請假處分,致上開公司遭法院禁 止為被授權之一切處分及廣告、引述行為,該3 家公司因而 產生上訴人是否為正當授權人之疑慮,嗣並與上訴人解除契 約,或原則上本會續約因遭到被上訴人之假處分而不續約之 情事,確使上訴人就系爭寶貝熊系列之著作財產權有關著作 財產權之授權行使受到妨害,被上訴人辯稱:伊向上開3 家 公司寄發函件及聲請假處分,與上訴人無關云云,自無足取 。被上訴人上開故意聲請假處分之行為,致上訴人之著作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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