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301號
TPHV,109,重上,301,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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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瑰寶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呂翁麗雪等4人之上 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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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