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10年度,49號
TPHV,110,家上,49,2023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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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如實施會面交往該週遇有連假情形者(即逾二日之連續假日 ),乙○○得提前於連續假日之首日行使會面交往權,或得延 後至連續假日之末日接送子女。
㈡、寒暑假期間:
在丁○○等2人就讀之學校放寒、暑假期間,除仍得維持上述 之會面交往外,在不影響子女課業、生活作息及尊重子女意 願下,兩造得約定增加會面交往期間,其具體時間及方式均 由兩造自行協議。如協議不成者,上訴人於寒暑假得各增加 7日、20日與子女會面交往期間,並定於放假日開始之第二 日連續起算7日或20日。
㈢、農曆年節期間:
關於農曆年節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由兩造自行協議。如 協議不成者,民國奇數年農曆除夕上午10時起至初二下午6 時止,乙○○得接回未成年子女丁○○等2人共度,該三日中如 遇乙○○於前項之探視時間,即取消原定之該次會面交往,不 再補足;民國偶數年農曆除夕上午10時起至初二下午6時止 ,子女則與戊○○共度,該三日如遇乙○○於前項之探視時間, 則原定之該次會面交往停止並順延補足。
㈣、如遇有其他特殊節慶(例如子女生日、直系親屬之忌日等) 而另有會面交往之需要者,其時間、方式則由兩造自行協議 。若無法協議,乙○○得於奇數年之子女國曆生日、直系親屬 忌日等之當日上午10時起,前往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兩造協議 之地點,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並得偕同未成年子女外出同遊 ,至同日下午5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上述地點;偶數年之 子女國曆生日、直系親屬忌日等,未成年子女則與戊○○同度 ,前開日期如遇乙○○上開之探視時間,即取消原定之該次會 面交往,不再補足。上開期日如遇未成年子女上學日期,則 改為當日下午6時至下午8時30分會面交往。㈤、兩造於丁○○等2人各年滿十六歲後之會面交往時間,應尊重其 等意願。
、方式: 
㈠、乙○○於不妨害未成年子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得隨時 以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及視訊等方式與未成 年子女聯絡交往,戊○○應協助未成年子女與乙○○順利聯繫。㈡、乙○○得與未成年子女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及錄影等 行為。
㈢、會面交往前,乙○○應於事前二日通知戊○○是否前來探視,戊○ ○不得無故拒絕。另乙○○於通知戊○○後,仍未於探視當日開 始後一小時內抵達前開交付地點,視為取消當次之探視,戊 ○○及未成年子女毋庸等候。寒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乙○○應



於會面交往前三日,以口頭、書面或簡訊等方式,通知戊○○ 具體會面交往期日。
㈣、會面交往期間,如遇未成年子女有課後輔導或學校活動等時 間,由乙○○負責接送未成年子女。
㈤、兩造得隨時協議變更上開乙○○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交付 、交還未成年子女之時間、地點。又兩造如以尊重子女意願 為由欲變更探視時間者,應於該次探視時間前二日以上,使 對造有與子女見面交談以確定子女意願之機會。㈥、乙○○於實施會面交往或外出同遊時,如遇未成年子女參加課 後輔導或才藝學習等課程,應負責接送其前往參與上開課程 ,並應負責指導完成相關之家庭課業;於會面交往期間屆至 時,亦不得遲延送回,致減少戊○○教育之時間。㈦、如未成年子女丁○○等2人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戊 ○○無法就近照料時,行使探視權之乙○○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 ,即其於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 養義務。
、兩造應遵守事項
㈠、兩造應共同致力維持會面交往過程之平和順暢。㈡、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或課業之行為。㈢、兩造均不得灌輸未成年子女有關反抗或敵視對造及其親友之 觀念。
㈣、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戊○○宜準備探視聯絡簿及應交付未成年 子女所需健保卡、藥物等物品,協助乙○○了解未成年子女飲 食、日常作息、身體狀況與生活習慣等,以利會面交往順利 進行。
㈤、未成年子女之地址、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戊○○應隨時通知乙○ ○。
㈥、兩造得隨時協議變更上開乙○○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交付、交還未成年子女之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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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