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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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王事前移轉登記予陳玲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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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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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市│內湖區│文德│ 三 │ 430 │ 3 │ 272/1920 │陳玲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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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市│內湖區│文德│ 三 │430-1 │ 386 │ 272/1920 │陳玲惠 │
├──┼───┼───┼──┼──┼───┼────┼─────┼────┤
│ 3 │台北市│內湖區│文德│ 三 │432-12│ 455 │ 1/2 │陳玲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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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
│土地標示:(王若芸移轉登記予陳玲惠)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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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市│內湖區│文德│ 三 │431-1 │ 51 │ 1/2 │陳玲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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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市│內湖區│文德│ 三 │432-14│ 118 │ 1/2 │陳玲惠 │
├──┼───┼───┼──┼──┼───┼────┼─────┼────┤
│ 3 │台北市│內湖區│文德│ 三 │432-15│ 336 │ 1/2 │陳玲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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