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0年度,83號
TPHV,100,重上更(二),83,2012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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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辦理繼承登記、繳納相關遺產稅賦後,始可由全體繼承人 繼承取得系爭合建房屋,是施義烈上開證詞傳述陳綿表達「 其父親的意思是絕不分產」之意,應係排除非以陳清萬名義 為起造人之合建房屋,而僅限於以陳清萬為起造人之合建房 屋部分。遑論陳清萬之真意果係就系爭合建案可分得之房屋 絕不分產,上訴人焉能先行依系爭同意書各取得系爭合建房 屋之1戶,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尚不足為其有利之認 定。
⒊再民法第550條但書規定,委任關係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並 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而地主與建商為合建房屋有關 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申請行為亦屬廣義法律行為之一種, 受任辦理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申請有較強之繼續性,倘受 任人係基於委任人生前之授權,代為辦理建造執照相關申請 ,則其申請內容既與現實之真實狀態相符合,復未違背委任 人之本意,委任關係尚不因委任人於申辦建造執照前死亡而 告消滅,從而受任人代理委任人完成相關建造執照、使用執 照之申請行為即非無效。系爭合建契約第17條約定:「乙方 (指建商)辦理本合建因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變更事 項、接水接電工程及其他巨細事項等所需甲方(指陳清萬) 蓋章或提供有關證件時,甲方無條件隨時照辦,不得以任何 理由拖延」、第24條約定:「…本契約有效期間於全部完工 及產權全部登記清楚時為止…」(見原審卷㈠第67、68頁) ,足見陳清萬生前委任建商申辦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其他 合建相關事宜。縱系爭合建案係於陳清萬死亡後之79年2月 27日始送件申請建造執照,惟該申請案中有關起造人之名義 均為陳清萬生前所指定,業如前述,陳綿等5人及建商係依 陳清萬生前指示,就如附表一所示建物以陳綿等5人為起造 人名義為建造執照送件申請,依前揭說明,要難認有無效之 情形。是被上訴人主張陳清萬於79年2月8日死亡後,兩造均 未拋棄繼承,故以陳清萬名義所為任何文書及據以為之不動 產登記,依民法第113條之規定均屬無效云云,亦無可採。 ⒋被上訴人復主張:本件基礎事實及法律關係,悉為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874號確定判決(即原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 58號、本院90年度重上字第79號,下統稱前案確定判決)之 重要爭點,法院及當事人皆不得做相反之判斷或主張,其重 要爭點包括陳清萬前揭合建契約之權利由兩造及陳廖金葉共 同繼承;系爭4份協議書既載明繼承分配為協議,其性質乃 遺產分割,因未經繼承人陳廖金葉參與及同意,不生分割遺 產效力,且該協議書並無債權讓與、和解之性質;又系爭分 配表亦無債權讓與之真意;另系爭同意書未載明陳清萬系爭



合建契約上之權利由上訴人承受,或應以上訴人為起造人辦 理保存登記,除林李秀香已依約將A6、A16、B7、B8之房屋 所有權分別登記予被上訴人外,其餘應登記予陳清萬部分之 合建房屋,應登記為陳清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云云。惟: ⑴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 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 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 ,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 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 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當事人若已再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 形時,法院仍得為與前案確定判決理由相反之判斷。 ⑵查上訴人曾就系爭合建房屋有關地上1、2樓、地下2樓建物 部分,依民法第767條、第87條及系爭協議書等法律關係訴 請被上訴人及林李秀香詹益憲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 所有權存在事件,經原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8號、本院90年 度重上字第79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74號民事判決 確定在案,業經更審前本院調閱前案確定判決卷宗查核無訛 ,並有原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8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874號民事判決可稽(見原審卷㈠第31-63頁、卷㈢第81- 89頁),前案確定判決之爭訟標的即系爭合建房屋地上1、2 樓、地下2樓部分係以陳清萬為起造人名義,與本件如附表 一所示3樓以上建物係以上訴人為起造名義人,兩者並不相 同。前案確定判決理由雖記載:「合建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 務,陳清萬生前於78年10月31日與林李秀香簽訂之同意書除 載明林陳牽治等4人分得A6、A16、B7、B8之房屋外,並未載 明陳清萬合建契約上之權利由上訴人承受(指陳綿等5人) ,或應以上訴人為起造人辦理保存登記。林李秀香已依約將 A6、A16、B7、B8之房屋所有權分別登記予林陳牽治等4人, 其餘應登記予陳清萬部分之合建房屋,依法自應登記為陳清 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旨(見原審卷㈢第85頁反面), 然本件依證人廖莊罔市陳陳梅等人之證詞及被上訴人陳寶 珠分別在原審及另案之供陳,證明陳清萬生前已就系爭合建 契約可分得之房屋預作分配,並經證人施義烈證述陳清萬生 前亦親自指定陳綿等5人為起造人等,凡此均為前案確定判 決後之新訴訟資料,並可證明陳清萬生前分別贈與系爭合建 房屋分屋請求權予林陳牽治等9人,俟合建房屋完成後,陳 綿等5人得據以請求建商協助辦理該部分建物之第1次所有權 移轉登記,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建物之所有權,依法自不應登 記為陳清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此



部分之認定,自不受前案確定判決理由之拘束。 ⑶系爭4份協議書因載明為繼承分配,固經原確定判決認定其 性質乃遺產分割,因未經繼承人陳廖金葉參與及同意,不生 分割遺產效力,且該協議書並無債權讓與、和解之性質,惟 本院認系爭協議書乃被上訴人與陳綿等5人就其各自獲得陳 清萬生前贈與系爭合建案分屋權利之確認,亦無違背前確定 判決就系爭協議書所為遺產分割無效、無債權讓與或和解性 質之認定,亦此敘明。
㈢依前所述,陳清萬生前已分別贈與系爭合建房屋分屋請求權 予林陳牽治等9人,不在陳清萬全體繼承人繼承之範疇,俟 合建房屋完成後,陳綿等5人得據以請求建商協助辦理該部 分建物之第1次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建物之 所有權後,即有權處分,是被上訴人依共有關係、系爭合建 契約、民法第242條、共同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撤銷 上訴人陳良雄陳昭琪間之贈與契約及塗銷該建物之贈與登 記,並主張陳綿、陳良雄陳朝興陳朝明業將如附表三所 示建物處分予他人,不能回復原狀,請求相當於買賣價金之 損害賠償,均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登記如附表一所示建物所有 權人有無效之原因及共同侵權行為,為不可採。上訴人抗辯 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係經陳清萬生前贈與分屋請求權,俟合 建房屋完成後據以請求辦理所有權第1次登記而取得系爭合 建房屋之所有權,為可採。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合建、繼承 、共有、民法第113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97條第2項 、第244條第1項、第4項等規定,於原審請求:㈠確認林陳 牽治等9人就附表二所示建物(即附表一建物中未經處分部 分)公同共有關係存在;㈡陳良雄陳昭琪就附表一編號11 建物所為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並辦理塗銷贈與登記;㈢陳朝順 就附表一編號12建物所為買賣登記應予塗銷;㈣陳綿等5人 就附表二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應予塗銷;㈤上開㈡至㈣項 登記塗銷後,陳綿等5人應協同林李秀香及被上訴人就附表 二建物所有權辦理林陳牽治等9人公同共有之登記;被上訴 人於本院為訴之變更,請求:㈠確認林陳牽治等9人就陳綿 等5人應連帶給付陳清萬全體繼承人5,018萬5,147元、1,011 萬6,648元及依次自95年3月15日、98年11月17日起算法定遲 延利息之公同共有關係存在;㈡陳綿等5人應連帶給付被上 訴人及全體共有人6,030萬1,795元,其中5,018萬5,147元、 1,011萬6,648元各自95年3月15日、98年11月17日起算法定 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被上訴人於原審上 開㈠至㈤之請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 院就該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被上訴人訴 之變更部分,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就變更之訴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亦 與本案爭點無涉,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被上訴人變更之訴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門牌路名為新北市○○區○○路。面積單位:平方公 尺。共同使用建號:2940號(附表二、三均同)┌──┬──┬──────┬────┬───────┬─────┬────┬──┐
│編號│建號│門牌號碼 │層次面積│附屬建物面積 │共同使用部│登記所有│權利│
│ │ │ │ ├───┬───┤分權利範圍│權人 │範圍│
│ │ │ │ │陽台 │露花台│ │ │ │
├──┼──┼──────┼────┼───┼───┼─────┼────┼──┤
│ 1 │2904│192號3樓 │159.64 │19.12 │165.19│313/10000 │陳綿 │全部│
├──┼──┼──────┼────┼───┼───┼─────┼────┼──┤
│ 2 │2905│192號4樓 │160.67 │19.12 │00.53 │146/10000 │陳朝明 │全部│




├──┼──┼──────┼────┼───┼───┼─────┼────┼──┤
│ 3 │2906│192號5樓 │160.81 │19.12 │00.53 │145/10000 │陳朝順 │全部│
├──┼──┼──────┼────┼───┼───┼─────┼────┼──┤
│ 4 │2909│192號8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良雄 │全部│
├──┼──┼──────┼────┼───┼───┼─────┼────┼──┤
│ 5 │2911│192號10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綿 │全部│
├──┼──┼──────┼────┼───┼───┼─────┼────┼──┤
│ 6 │2912│192號11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興 │全部│
├──┼──┼──────┼────┼───┼───┼─────┼────┼──┤
│ 7 │2913│192號12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順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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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914│192號13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良雄 │全部│
├──┼──┼──────┼────┼───┼───┼─────┼────┼──┤
│ 9 │2915│192號14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明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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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916│192號15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綿 │全部│
├──┼──┼──────┼────┼───┼───┼─────┼────┼──┤
│ 11 │2918│192號17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良雄 │全部│
├──┼──┼──────┼────┼───┼───┼─────┼────┼──┤
│ 12 │2919│192號18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興 │全部│
├──┼──┼──────┼────┼───┼───┼─────┼────┼──┤
│ 13 │2920│192號19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興 │全部│
├──┼──┼──────┼────┼───┼───┼─────┼────┼──┤
│ 14 │2921│192號20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順 │全部│
├──┼──┼──────┼────┼───┼───┼─────┼────┼──┤
│ 15 │2922│192-1號3樓 │146.50 │17.81 │136.17│88/10000 │陳良雄 │全部│
├──┼──┼──────┼────┼───┼───┼─────┼────┼──┤
│ 16 │2923│192-1號4樓 │146.67 │17.81 │00.53 │93/10000 │陳朝順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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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2924│192-1號5樓 │146.67 │17.81 │00.53 │93/10000 │陳綿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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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2925│192-1號6樓 │146.67 │17.81 │00.53 │93/10000 │陳綿 │全部│
├──┼──┼──────┼────┼───┼───┼─────┼────┼──┤
│ 19 │2929│192-1號10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良雄 │全部│
├──┼──┼──────┼────┼───┼───┼─────┼────┼──┤
│ 20 │2930│192-1號11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順 │全部│
├──┼──┼──────┼────┼───┼───┼─────┼────┼──┤
│ 21 │2932│192-1號13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綿 │全部│
├──┼──┼──────┼────┼───┼───┼─────┼────┼──┤
│ 22 │2933│192-1號14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興 │全部│




├──┼──┼──────┼────┼───┼───┼─────┼────┼──┤
│ 23 │2934│192-1號15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順 │全部│
├──┼──┼──────┼────┼───┼───┼─────┼────┼──┤
│ 24 │2935│192-1號16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良雄 │全部│
├──┼──┼──────┼────┼───┼───┼─────┼────┼──┤
│ 25 │2936│192-1號17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明 │全部│
├──┼──┼──────┼────┼───┼───┼─────┼────┼──┤
│ 26 │2937│192-1號18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興 │全部│
├──┼──┼──────┼────┼───┼───┼─────┼────┼──┤
│ 27 │2938│192-1號19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綿 │全部│
├──┼──┼──────┼────┼───┼───┼─────┼────┼──┤
│ 28 │2939│192-1號20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明 │全部│
└──┴──┴──────┴────┴───┴───┴─────┴────┴──┘
附表二:
┌──┬──┬──────┬────┬───────┬─────┬────┬──┬──┐
│編號│建號│門牌號碼 │層次面積│附屬建物面積 │共同使用部│登記所有│權利│原附│
│ │ │ │ ├───┬───┤分權利範圍│權人 │範圍│表一│
│ │ │ │ │陽台 │露花台│ │ │ │編號│
├──┼──┼──────┼────┼───┼───┼─────┼────┼──┼──┤
│ 1 │2906│192號5樓 │160.81 │19.12 │00.53 │145/10000 │陳朝順 │全部│ 3 │
├──┼──┼──────┼────┼───┼───┼─────┼────┼──┼──┤
│ 2 │2911│192號10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綿 │全部│ 5 │
├──┼──┼──────┼────┼───┼───┼─────┼────┼──┼──┤
│ 3 │2912│192號11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興 │全部│ 6 │
├──┼──┼──────┼────┼───┼───┼─────┼────┼──┼──┤
│ 4 │2913│192號12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順 │全部│ 7 │
├──┼──┼──────┼────┼───┼───┼─────┼────┼──┼──┤
│ 5 │2916│192號15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綿 │全部│ 10 │
├──┼──┼──────┼────┼───┼───┼─────┼────┼──┼──┤
│ 6 │2918│192號17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良雄 │全部│ 11 │
├──┼──┼──────┼────┼───┼───┼─────┼────┼──┼──┤
│ 7 │2919│192號18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興 │全部│ 12 │
├──┼──┼──────┼────┼───┼───┼─────┼────┼──┼──┤
│ 8 │2921│192號20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順 │全部│ 14 │
├──┼──┼──────┼────┼───┼───┼─────┼────┼──┼──┤
│ 9 │2923│192-1號4樓 │146.67 │17.81 │00.53 │93/10000 │陳朝順 │全部│ 16 │
├──┼──┼──────┼────┼───┼───┼─────┼────┼──┼──┤
│ 10 │2924│192-1號5樓 │146.67 │17.81 │00.53 │93/10000 │陳綿 │全部│ 17 │
├──┼──┼──────┼────┼───┼───┼─────┼────┼──┼──┤
│ 11 │2925│192-1號6樓 │146.67 │17.81 │00.53 │93/10000 │陳綿 │全部│ 18 │




├──┼──┼──────┼────┼───┼───┼─────┼────┼──┼──┤
│ 12 │2930│192-1號11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順 │全部│ 20 │
├──┼──┼──────┼────┼───┼───┼─────┼────┼──┼──┤
│ 13 │2932│192-1號13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綿 │全部│ 21 │
├──┼──┼──────┼────┼───┼───┼─────┼────┼──┼──┤
│ 14 │2933│192-1號14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興 │全部│ 22 │
├──┼──┼──────┼────┼───┼───┼─────┼────┼──┼──┤
│ 15 │2934│192-1號15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順 │全部│ 23 │
├──┼──┼──────┼────┼───┼───┼─────┼────┼──┼──┤
│ 16 │2935│192-1號16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良雄 │全部│ 24 │
├──┼──┼──────┼────┼───┼───┼─────┼────┼──┼──┤
│ 17 │2937│192-1號18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興 │全部│ 26 │
├──┼──┼──────┼────┼───┼───┼─────┼────┼──┼──┤
│ 18 │2938│192-1號19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綿 │全部│ 27 │
└──┴──┴──────┴────┴───┴───┴─────┴────┴──┴──┘
附表三:
┌──┬──┬──────┬────┬───────┬─────┬────┬──┬──┐
│編號│建號│門牌號碼 │層次面積│附屬建物面積 │共同使用部│登記所有│權利│原附│
│ │ │ │ ├───┬───┤分權利範圍│權人 │範圍│表一│
│ │ │ │ │陽台 │露花台│ │ │ │編號│
├──┼──┼──────┼────┼───┼───┼─────┼────┼──┼──┤
│ 1 │2904│192號3樓 │159.64 │19.12 │165.19│313/10000 │陳綿 │全部│ 1 │
├──┼──┼──────┼────┼───┼───┼─────┼────┼──┼──┤
│ 2 │2905│192號4樓 │160.67 │19.12 │00.53 │146/10000 │陳朝明 │全部│ 2 │
├──┼──┼──────┼────┼───┼───┼─────┼────┼──┼──┤
│ 3 │2909│192號8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良雄 │全部│ 4 │
├──┼──┼──────┼────┼───┼───┼─────┼────┼──┼──┤
│ 4 │2914│192號13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良雄 │全部│ 8 │
├──┼──┼──────┼────┼───┼───┼─────┼────┼──┼──┤
│ 5 │2915│192號14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明 │全部│ 9 │
├──┼──┼──────┼────┼───┼───┼─────┼────┼──┼──┤
│ 6 │2920│192號19樓 │161.84 │19.41 │00.53 │138/10000 │陳朝興 │全部│ 13 │
├──┼──┼──────┼────┼───┼───┼─────┼────┼──┼──┤
│ 7 │2922│192-1號3樓 │146.50 │17.81 │136.17│88/10000 │陳良雄 │全部│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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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929│192-1號10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良雄 │全部│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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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936│192-1號17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明 │全部│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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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939│192-1號20樓 │147.60 │17.12 │00.53 │95/10000 │陳朝明 │全部│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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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