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國字,113年度,5號
TPHV,113,重上國,5,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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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七、據上論結,本件A01等4人之上訴為有理由;新北市政府之上 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附表一:(新臺幣,元)
請求人 A01等4人於原審請求金額 原審判命新北市政府應給付之金額 A01等4人上訴金額 本院認定新北市政府應給付金額 本院認定新北市政府應再給付金額 A01 150萬元 15萬元 75萬元 90萬元 75萬元 A02 222萬3187元 72萬8550元 89萬4637元 162萬3187元 89萬4637元 A03 327萬0904元 132萬6723元 104萬4181元 237萬0904元 104萬4181元 A04 190萬6110元 45萬3288元 82萬5822元 127萬9110元 82萬5822元 共計 890萬0201元 265萬8561元 351萬4640元 447萬7521元 181萬8960元
附表二:(新臺幣,元)
請求人 請求項目 A01等4人請求金額 本院認定得請求金額(尚未扣除右欄數額) 扣除天大地方公司、蘇秋雅各給付140萬元、100萬元共計240萬元,即扣除每人平均受領之60萬元後得請求之金額(240萬元÷4=60萬元) A01 精神慰撫金 1,500,000 1,500,000 900,000 A02 精神慰撫金 1,500,000 1,500,000 扶養費 723,187 723,187 小計 2,223,187 2,223,187 1,623,187 A03 精神慰撫金 1,800,000 1,500,000 扶養費 1,470,904 1,470,904 小計 3,270,904 2,970,904 2,370,904 A04 精神慰撫金 1,500,000 1,500,000 殯葬費 406,110 379,110 小計 1,906,110 1,879,110 1,279,11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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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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