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價格型態、日期、面積、總價等,並於備註欄記載比較 標的之狀況(見系爭估價報告第30頁),並無未依系爭規則 第22條規定查證確認之情形,上訴人此部分所指,尚不足採 。又道路用地若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抵稅用途,市場交易價 格約介於公告現值之11%至16%之間,業如前述,3個比較標 的之交易價格占公告現值之比例,未逸脫該範圍,符合一般 交易行情,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各該比較標的有何急買、急 賣之情形,僅以各該比較標的均為出售與盤商之價格,成交 價格僅約公告現值比例之12%,空言各該比較標的顯為急買 、急賣,應不予採用云云,要不足採。
⒎上訴人復主張:系爭估價報告所舉3個比較標的分別位於士林 區、大同區、中山區,均非與系爭土地毗鄰之土地,以之作 為比較標的,未依系爭規則第97條規定,實乏依據云云。然 系爭規則第97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 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 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況,並 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論之」,而證人楊長達證稱 :就抵稅而言,臺北市只有一個都市計劃,有不同的行政區 ,抵稅規則均同,故只要找到臺北市的案例,不一定要找到 大安區,本身抵稅基礎均同,故可適用,且本件是有買賣案 例,可以用比較法,不需要用第97條但書做評估,毗鄰土地 不是道路用地,沒有參考意義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頁)。 足認系爭估價報告所舉3個比較標的雖均非與系爭土地同區 ,然既適用相同抵稅規則,抵稅基礎均同,對估價結果不生 影響,且上開比較標的均為買賣實例,自無適用第97條但書 之餘地。上訴人此部分所指,亦不足採。
⒏被上訴人末主張上訴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規定,請求望 安鄉公所返還000、000號土地,並自損害額中扣除云云。然 按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 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 ,負返還責任,民法第183條固有明文。惟查000、000號土 地係由「第三人」假冒「王萬子」之名,於辦理單獨繼承登 記後,另委任代書將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移轉予施能富 等4人、許愛貞等5人,再贈與移轉予望安鄉公所,施能富等 人係善意受讓取得上開2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等情,業如前 述,而000、000地號土地係由「第三人」假冒「王萬子」之 名以2,747萬9,548元出售予訴外人游世一,有土地所有權買 賣契約書在卷可憑(見外放調查局卷一第79頁反面至81頁) ,游世一則係受施能富、楊正利等人委託購買作為捐贈公益 及個人節稅使用,亦有楊正利、施能富於調查局受訊問時之
調查筆錄附卷可稽(見外放調查局卷一第84至85頁、第89至 90頁反面),施能富等人自非不當得利之受領人,自無從類 推適用民法第183條,令望安鄉公所負返還000、000號土地 予上訴人之責任。被上訴人主張此部分應自損害額中扣除, 尚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5,217萬9,5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5 月4日(見原審卷一第10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予上訴人公同共有,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 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不應准許部 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附表:
項次 標的 評估面積(坪) 公告現值總額(元)A 市價占公告現值比例B 預估總值(元) C=A×B 1 ○○區○○段○○段00地號 163.9569 163,145,522 13.99% 22,824,059 2 ○○區○○段○○段000地號 22.3245 16,055,190 12.64% 2,029,376 3 ○○區○○段○○段000地號 224.6970 195,325,945 13.99% 27,326,100 合計 410.9784 52,179,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