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國字,111年度,10號
TPHV,111,上國,10,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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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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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