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94號
TPHV,103,重上,94,2015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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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5日基二信社總字第A239號函附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在卷 可稽(原審卷㈠第160至161頁),足見潘周道子劉銘裕呂理亮林重喜陳翰立利用潘周道子該二信帳戶製作其與 劉銘裕呂理亮林重喜陳翰立間資金流程,最後再將存 款292萬元提領後,僅餘2萬餘元,則劉銘裕抗辯其借款300 萬元予潘周道子,已非無疑。而劉銘裕復與潘周道子之子亦 即訴訟代理人潘冠霖有商業合作關係,且2人間有資金週轉 約定,固據提出合作備忘錄、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書 為證,惟究為劉銘裕潘冠霖間關係,此與系爭借款為二事 ,劉銘裕潘周道子間復未能證明二者之關連性,自不足為 該300萬元係劉銘裕潘周道子間借款有利之證據。又上開 還款契約書固記載:「甲方(即劉銘裕)先於民國一百零一 年八月二十八日已將金錢新台幣叁佰萬元整貸與乙方(即潘 周道子潘冠霖);而今日雙方簽訂本契約書同時,乙方再 次向甲方借貸新台幣伍拾萬元整,借貸總金額為新台幣叁佰 伍拾萬元整已由乙方親收無誤不另立收據,故乙方願依本約 償還之。」等語,依該內容借款之人為潘周道子潘冠霖2 人,亦與劉銘裕抗辯伊係借款300萬元予潘周道子,亦不一 致,亦難採信。再者,上開還款契約書內容就另50萬元借貸 部分,並未有同時於公證人前交付該款之記載,而劉銘裕潘周道子復未能舉證證明有上開借款之交付,以及該50萬元 資金流向,是第一銀行主張,自屬可採。
陳翰立參與分配之借款債權是否存在?如存在,其金額為何 ?
第一銀行主張陳翰立參與分配之380萬元借款債權係虛偽不 實等語。陳翰立抗辯系爭借款債權係伊貸予潘周道子云云, 並提出經公證之還款契約書為據。依首揭說明,應由陳翰立潘周道子陳翰立參與分配之上開債權存在即借款之交付 及消費借貸關係之合意負舉證責任。查,潘周道子於基隆市 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二信)第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 年8月24日9時13分現金支出300萬元,同年月24日下午15時 39分陳翰立匯入290萬元,有二信102年3月15日基二信社總 字第A239號函附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 160至161頁),又陳翰立係於同年月24日15時31分至三義郵 局以現金匯款至潘周道子上開二信帳戶,亦有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在卷可稽(原審卷㈠118頁),是潘周道子於同年月 24日所提領現金與陳翰立於同日存入之現金,時間分別為9 時13分及15時31分,二者緊接,金額相差僅10萬元,且以 290萬元之高額現金匯款,金額甚鉅,竟以現金交匯款,顯 與事理有違,且陳翰立就該290萬元現金匯款來源,未能舉



證說明,則該290萬元是否為陳翰立所有,顯為可疑。又上 開還款契約書固記載:「甲方(即陳翰立)先於民國一百零 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已將金錢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整貸與乙方 (即潘周道子潘冠霖);而今日雙方簽訂本契約書同時, 乙方再次向甲方借貸新台幣玖拾萬元整,借貸總金額為新台 幣叁佰捌拾萬元整已由乙方親收無誤不另立收據,故乙方願 依本約償還之。」等語,依該內容借款之人為潘周道子及潘 冠霖2人,亦與陳翰立抗辯伊係借款290萬元予潘周道子,亦 不一致,亦難採信。而其中290萬元借款債權為不實,業如 上所述,則上開還款契約書關於此部分,即無可採。再者, 上開還款契約書內容就另90萬元借貸部分,並未有同時於公 證人前交付該款之記載,而陳翰立潘周道子復未能舉證證 明有上開借款之交付,以及該90萬元資金流向,是第一銀行 主張,自屬可採。
林重喜參與分配之借款債權是否存在?如存在,其金額為何 ?
第一銀行主張林重喜參與分配之400萬元借款債權係虛偽不 實等語。林重喜抗辯系爭借款債權係伊貸予潘周道子云云, 並提出經公證之還款契約書為據。依首揭說明,應由林重喜潘周道子林重喜參與分配之上開債權存在即借款之交付 及消費借貸關係之合意負舉證責任。查,潘周道子於基隆市 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二信)第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 年8月23日14時8分現金支出300萬元,同年月23日15時38 分 林重喜匯入300萬元,有二信102年3月15日基二信社總字第 A239號函附客戶存提明細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160 至161頁),是潘周道子於同年月23日所提領現金與林重喜 於同日存入之現金相同,時間緊接,金額均相同,且林重喜 就何以有該300萬元現金存入,未能舉證說明,林重喜是否 確有交付300萬元借款即屬疑問,則第一銀行主張該300萬元 為虛偽債權,堪予採信。又上開還款契約書固記載:「甲方 (即林重喜)先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已將金錢新 台幣叁佰萬元整貸與乙方(即潘周道子潘冠霖);而今日 雙方簽訂本契約書同時,乙方再次向甲方借貸新台幣壹佰萬 元整,借貸總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整已由乙方親收無誤不 另立收據,故乙方願依本約償還之。」等語,依該內容借款 之人為潘周道子潘冠霖2人,亦與林重喜抗辯伊係借款300 萬元予潘周道子,亦不一致,亦難採信。而其中300萬元借 款債權為不實,業如上所述,則上開還款契約書關於此部分 ,即無可採。再者,上開還款契約書內容就另100萬元借貸 部分,並未有同時於公證人交付該款之記載,而林重喜與潘



周道子復未能舉證證明有上開借款之交付,以及該100萬元 資金流向,是第一銀行主張,自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潘陳秀美鍾美雲林重喜潘扶煇呂理亮劉銘裕陳翰立潘周道子均未能舉證證明渠等間分別有上 開債權,執行法院將之債權列入分配表,尚有未洽,上訴人 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 將原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383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於101年11月15所製作,定於101年12月25日分配之分配表 其中分配表表一次序13所示潘陳秀美抵押債權1,000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潘陳秀美鍾美雲林重喜潘扶煇呂理亮劉銘裕陳翰立應受分配金額共17,117,430元,均應予剔 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其中如 附表所示潘陳秀美鍾美雲林重喜潘扶煇呂理亮、劉 銘裕、陳翰立應受分配金額共7,117,430元為上訴敗訴之判 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關於剔除潘陳秀 美系爭1,000萬元抵押債權,於法並無不合。潘陳秀美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第一銀行上訴為有理由,潘陳秀美上訴無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 條、第385條、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主張應剔除之系爭分配表之分配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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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表次序 │ 債權種類 │ 債權人 │ 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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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表表一) │
├────────┬──────────┬──────┬────────┤
│次序3 │ 執行費 │ 潘陳秀美 │ 7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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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5 │ 執行費 │ 鍾美雲 │ 22,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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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6 │ 執行費 │ 潘扶煇 │ 14,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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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7 │ 執行費 │ 呂理亮 │ 24,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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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8 │ 執行費 │ 劉銘裕 │ 27,4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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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9 │ 執行費 │ 陳翰立 │ 29,8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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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10 │ 執行費 │ 林重喜 │ 31,3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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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14 │ 票款 │ 潘陳秀美 │ 2,512,2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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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15 │ 票款 │ 鍾美雲 │ 765,4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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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16 │ 票款 │ 潘扶煇 │ 504,9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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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17 │ 清償債務 │ 呂理亮 │ 652,3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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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18 │ 清償債務 │ 劉銘裕 │ 714,1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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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19 │ 清償債務 │ 陳翰立 │ 772,0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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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20 │ 清償債務 │ 林重喜 │ 810,6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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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表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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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2 │ 執行費 │ 呂理亮 │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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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3 │ 執行費 │ 劉銘裕 │ 5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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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4 │ 執行費 │ 陳翰立 │ 5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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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5 │ 執行費 │ 林重喜 │ 6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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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7 │ 表一分配不足 │ 呂理亮 │ 34,3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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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8 │ 表一分配不足 │ 林重喜 │ 42,6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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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11 │ 表一分配不足 │ 陳翰立 │ 40,6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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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12 │ 表一分配不足 │ 劉銘裕 │ 37,5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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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7,117,4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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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