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附表一所示系爭漏水修復費用中 裝潢「材料」以新品替換舊品部分,應依法予以折舊。查 孫紀美係於91年11月18日登記為7樓之1房屋所有權人,此 有建物所有權狀為證(見原審卷一第33頁),且依孫紀美 提出之92年1月9日系爭二屋原始裝修施工圖及漏水照片對 應位置圖、現場照片(見原審卷一第45、47、147、199頁 ),堪認7樓之1房屋之室內裝潢使用時間距106年6月發生 系爭漏水時,應已超過10年以上。另依行政院制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表」之規定,裝潢材 料比照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206,超過耐用年數時,殘值 為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1。本件7樓之1房屋之原有裝潢 既已逾耐用年數10年,且依系爭防水協會函文記載如附表 一所示各工項之材料比例、工資比例(見本院卷三第115 、121頁),可知附表一編號3「聚合物水泥系塗膜防水材 」、4「鋪貼客廳60cm×60cm地磚」、5「重新製作鞋櫃」 、6「木製樓梯下方整理修復」均屬裝潢材料性質,故此 部分累積折舊額應為原額9/10,此部分原裝潢材料折舊後 必要修復費用額應以成本原額1/10計算。至附表一編號1 、2、7部分屬防護工程、拆除工程、工料搬運、垃圾清運 等,均為工資,非屬以新品替換舊品性質,應無庸計算折 舊。綜上,經計算附表一編號3至6部分新、舊裝潢之材料 折舊後,7樓之1房屋之修復費用合計為6萬2,404元(計算 式:3,000+13,464+11,831+13,363+4,218+3,650+4,953+4 ,953+2,972)。是依前述金亞倫應負擔2/3之過失責任比 例計算,此部分修復7樓之1房屋漏水費用應由金亞倫負擔 4萬1,603元(計算式:6萬2,404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
⒉有關無法居住7樓之1房屋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 ⑴孫紀美雖主張:因7樓之1房屋漏水,伊自107年1月20日起 即無法居住使用7樓之1房屋,且伊委託友人即訴外人張建 芬管理7樓之1房屋,張建芬居住該屋期間竟罹患支氣管炎 及失眠症,足認7樓之1房屋因漏水嚴重而不堪居住,致伊 受有相當於每月租金1萬5千元之損害等語,並提出張建芬 之振興醫院107年6月間急診醫療費用收據、胸腔內科預約 掛號明細單、臨床病理科微生物檢驗單、110年3月18日全 民健保慢性處方箋、○○○○大廈套房出租廣告等為證(見原 審卷一第41、149、151頁;本院卷一第111、113、559頁 )。惟查,孫紀美於本院具狀稱:張建芬係因金亞倫噪音 驚醒睡眠,致罹患失眠症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53頁),
自難認張建芬於110年3月間罹患失眠症乙事,與系爭漏水 事件有何關連。且孫紀美於本院稱:伊任職於外貿協會, 從103年間起被派駐在國外4年,於107年間才返台,於7樓 之1房屋發生漏水前,伊一半時間住在7樓之1房屋,一半 時間住在○○老家,與父母同住;伊朋友張建芬於106年9月 後至110年間自大陸地區返台時,會借住在7樓之1房屋, 一次大約1個月,順便幫伊整理打掃該屋,且伊2個姐姐於 110年起最近3年疫情期間自國外返台時,因隔離需求,都 有短暫居住過7樓之1房屋各1次(見本院卷一第122、269 頁;本院卷三第227、228頁),足徵7樓之1房屋即使於10 6年6月間發生漏水,仍陸續由孫紀美之胞姐及友人居住, 並未因發生漏水致不能居住,是孫紀美請求金亞倫賠償自 107年1月20日起因7樓之1房屋漏水而不堪居住,至修復該 屋漏水前,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自不足採。 ⑵參酌B鑑定報告記載:修復7樓之1房屋漏水損害所需工期約 12日至15日,因施工期間需置放材料、機具,且施工中有 噪音、粉塵產生,考量現地作業空間及施工安全性,於修 繕期間不建議居住在屋內等語(見B鑑定報告第23、25頁 ),且7樓之1房屋係總面積僅28.61平方公尺(約8.65坪 )之套房,固可知7樓之1房屋於修復漏水期間,因室內使 用空間受限,應屬孫紀美無法居住使用之狀態。然孫紀美 自承自106年9月起即未居住在7樓之1房屋(見本院卷一第 122頁),其既長期未居住該屋,顯見該屋非為滿足其基 本住房權之需求,亦非其生活上所依賴者,自不得請求賠 償7樓之1房屋修繕漏水期間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有關7樓之1房屋修復漏水期間之搬遷費用部分: 孫紀美固主張於修復7樓之1房屋漏水施工期間,必須將屋內 家具、衣物及用品搬遷、貯藏,故請求金亞倫賠償系爭搬遷 費用2萬元等語。然有關7樓之1房屋之修復費用,本院已判 准附表一編號1「防護措施(含設備搬遷及復原)」部分之 修復費用請求,則孫紀美有無搬遷屋內家具、衣物用品之需 求,或額外支出其他防護措施費用之必要,均非無疑,是其 此部分請求尚難准許。
⒋有關請求賠償系爭衣物損害部分:
⑴孫紀美主張因7樓之1房屋漏水而長期潮濕,導致木櫃內之 鞋子及衣帽間內之衣服長黴,必須丟棄12雙鞋子及80件衣 服,按鞋子殘值每雙1千元、衣服殘值每件200元計算,此 部分損失共2萬8千元(計算式:〈12雙×1千元〉+〈80件×200 元〉),應由金亞倫賠償系爭衣物損害等語,並提出系爭
衣物發黴之照片為證(見原審卷二第51頁,下稱系爭衣物 照片)。
⑵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觀之系爭衣物照片, 孫紀美之多雙鞋子、多件衣褲均呈現嚴重發黴狀態,並以 垃圾袋裝袋準備丟棄之情(見原審卷二第51頁),是系爭 衣物確因系爭漏水事件造成環境潮濕,導致嚴重發黴污損 之事實,可以確定。衡諸常情判斷,系爭衣物均屬孫紀美 日常穿著必須之貼身物品,與環境衛生及個人健康息息相 關,而系爭衣物既因嚴重發黴,堪認有更新之必要。本件 孫紀美已證明因7樓之2浴室及露台漏水,致其受有系爭衣 物發黴之損害,僅係損害額證明顯有重大困難,為避免孫 紀美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 實現,本院審酌系爭衣物照片中之發黴鞋子、衣褲數量, 及系爭衣物之原價值非低,認原審認定孫紀美得請求金亞 倫賠償系爭衣物發黴損害賠償之金額為2萬8千元部分,應 屬適當。是依前述金亞倫應負擔2/3之過失責任比例計算 ,此部分系爭衣物損害賠償費用應由金亞倫負擔1萬8,667 元(計算式:2萬8千元×2/3)。
㈣孫紀美請求金亞倫設置系爭分戶牆部分:
⒈孫紀美主張:依證人張全壽於原審之證述,設置系爭分戶牆 可徹底解決系爭二屋之漏水爭議,而另案244號判決已認定 應由金亞倫負擔回復系爭二屋隔間牆之義務,故請求金亞倫 依B鑑定報告附件15項目二之系爭分戶牆費用概估表,另加 計上開表格漏列之7樓之1電箱及線路拆遷移及復原工程費用 8千元,並按系爭二屋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共同柱比例0.425 :0.375,設定厚度15公分之系爭分戶牆等語。金亞倫對於孫 紀美所主張系爭分戶牆之厚度、材質、長度、設置位置、共 同柱比例等均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133頁;本院卷一第263 頁),惟主張應由孫紀美負擔3/4工程費用等語。 ⒉觀之B鑑定報告記載:系爭二屋若於屋內交接處有施作15公分 厚之混凝土分戶牆,連接至RC樓板形成一體性,即可達到區 隔性,可有效截斷地磚下方之水泥砂漿之連貫,避免水份之 互相流滲,可防止7樓之2房屋水份流滲至7樓之1房屋,或 7 樓之1房屋水份流滲至7樓之2房屋等語(見B鑑定報告第25頁 );且證人張全壽於原審具結證稱:一般建築物在施工時, 牆壁跟樓板之間會有間縫,如果是軟式施工(如系爭二屋地 磚下方),即便是牆壁,還是會有滲漏水至低處之可能,若 牆面跟樓板是嵌入或接合的,就比較不會有這樣的情況;若
將系爭二屋之木板分戶牆拆除,回復按竣工圖位置的分戶牆 ,只要施作防水墩,然後在防水墩上方用磚或水泥,就可以 達到使兩邊之滲漏水不會滲漏至低處之結果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62、63頁),足徵在系爭二屋屋內交接處施作系爭分戶 牆,即可避免日後發生因任一屋漏水,而滲漏至他屋情事, 是此部分工程應屬預防漏水之共益性措施甚明。本件兩造均 稱:同意設置系爭分戶牆(見本院卷一第262、263頁),雖 其等就費用分擔比例未能達成共識,然衡以回復系爭二屋交 接處原有分戶牆乃兩造間相鄰關係之共益事項,且孫紀美主 張依另案244號判決結果,應由金亞倫全額負擔回復系爭分 戶牆所需費用乙節為無理由,已如前述,故應由兩造平均分 擔重新設置系爭分戶牆之費用。又孫紀美主張B鑑定報告附 件15項目二之系爭分戶牆費用概估表僅列編號4「7樓之2電 箱及線路暫拆遷移及復原」工項、金額8千元,漏列現設置 在系爭二屋現有木板分隔牆另一側之「7樓之1電箱」乙節, 業據提出7樓之1房屋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三第201頁) ,是其請求就系爭分戶牆費用概估表(見B鑑定報告第349、 351頁)增加「7樓之1電箱及線路暫拆遷移及復原」工項、 金額8千元等語,應屬有據。據此,系爭分戶牆施工費用應 修正為16萬1,162元(如附表二所示),並由兩造平均分擔 此部分費用各8萬0,581元(計算式:16,162÷2),則孫紀美 請求金亞倫應於負擔上開平分金額之範圍內,按系爭二屋之 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共同柱比例0.425:0.375,設定厚度15 公分之系爭分戶牆,應予准許。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孫紀美自得據此規定,請求加 付法定遲延利息。查孫紀美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7年4月 26日送達金亞倫,此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見原審卷一第79 頁),是孫紀美請求金亞倫自同年月27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並無不合。
七、綜上所述,孫紀美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金亞 倫給付1萬8,667元,及自107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金 亞倫如數給付,並分別諭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核
無不合,金亞倫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至於上開不應准許 部分,其中原判決命金亞倫給付孫紀美逾1萬8,667元本息部 分,尚有未合,金亞倫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孫紀美於本 院變更請求金亞倫於負擔4萬1,603元之範圍內,應將7樓之1 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修復方法如B鑑定報告附件15項 目一之7樓之1修繕費用概估表所示,及追加請求金亞倫於負 擔8萬0,581元之範圍內,應依B鑑定報告附件15項目二之系 爭分戶牆費用概估表,另加計漏列之「7樓之1電箱及線路拆 遷移及復原」工項,並按上二房屋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即被 證十九、被證二十)所示共同柱比例0.425:0.375,設定厚 度15公分之混凝土灌漿分戶牆(按上開設置分戶牆費用應由 兩造平均分擔)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四至六項所示 。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又孫紀美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金亞倫 之請求,既與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之請求係屬選擇 合併,請求法院擇一為勝訴判決,本院既已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孫紀美勝訴在案,自無庸再就其餘訴訟 標的為裁判。另孫紀美雖聲請傳訊A鑑定報告之鑑定人張全 壽作證,欲證明本件漏水原因係7樓之2房屋過去室內裝修, 或老舊建物結構體受外力、地震影響造成結構體產生裂縫, 或其他原因所致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7頁),然證人張全 壽已於原審作證(見原審卷二第59至66頁),且上開爭點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即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孫紀美之上訴為無理由,其變更追加之訴及 金亞倫之上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附表一(7樓之1房屋之修復費用): (新臺幣:元)編號 項 目 數量/單位 單價 複價 工資比例 材料比例 本院認定折舊年數 本院認定之 修復費用 1 防護措施(含設備搬遷及復原) 1式 3,000 3,000 100% 0% 無折舊 3,000 2 拆除客廳、60cm×60cm石片及打毛地坪、含整平 11.22㎡ 1,200 13,464 100% 0% 無折舊 13,464 3 聚合物水泥系(俗稱水和凝固型或彈性水泥)塗膜防水材(一底二道1.7㎏以上) 11.22㎡ 1,500 16,830 67% 33% 逾10年 ㈠工資11,276元(計算式:16,830×6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材料555元(計算式:16,830×33%×1/10) 共11,831元 4 鋪貼客廳60cm×60cm地磚含黏著材、水泥砂漿 11.22㎡ 3,000 33,660 33% 67% 逾10年 ㈠工資11,108元(計算式:33,660×33%) ㈡材料2,255元(計算式:33,660×67%×1/10) 共13,363元 5 重新製作鞋櫃30D×95W×265H(木心板貼美耐板+實木線條) 1座 6,000 6,000 67% 33% 逾10年 ㈠工資4,020元(計算式:6,000×67%) ㈡材料198元(計算式:6,000×33%×1/10) 共4,218元 6 木製樓梯下方整理修復 1式 5,000 5,000 70% 30% 逾10年 ㈠工資3,500元(計算式:5,000×70% ㈡材料150元(計算式:5,000×30%×1/10) 共3,650元 編號1至6 小計 77,954 49,526元 7 零星工料、材料搬運、垃圾清運 1至6項總和之10% 7,795 100% 0% 無折舊 4,953元(計算式:49,526×10%) 8 廠商管理利潤 1至6項總和之10% 7,795 無折舊 4,953元(計算式:49,526×10%) 9 營業稅捐 1至8項總和之5% 4,677 無折舊 2,972元(計算式:〈49,526+4,953+4,953〉×10%) 合計 98,221 合計 62,404元 備註:依本件漏水歸責比例計算,修復7樓之1房屋漏水費用應由金亞倫負擔4萬1,603元(計算式:62,404×2/3) 附表二(系爭分戶牆之工程費用): (新臺幣:元)編號 項 目 數量/單位 單價 複價 1 防護措施(含設備搬遷及復原) 2間 3,000 6,000 2 7樓之1鞋櫃、7樓之2鞋櫃、電視牆書桌、側櫃、分戶木板牆打除、運棄 1式 12,000 12,000 3 拆除相對應之天花板4.09*0.76*0.66 1式 3,000 3,000 4 7樓之2電箱及線路暫拆遷移及復原 1式 8,000 8,000 5 7樓之1電箱及線路暫拆遷移及復原(即孫紀美主張B鑑定報告漏列部分) 1式 8,000 8,000 6 室內鋼管鷹架 12.37㎡ 550 6,804 7 分界線各擴張36公分,敲除地坪6cm(敲出保護層露出鋼筋含打除、運棄) 1式 5,000 5,000 8 鋼筋加工及組立 1式 6,000 6,000 9 焊接鋼筋直筋彎鉤34支 68處 120 8,160 10 清水模版 24.74㎡ 1,000 24,740 11 1:2:4人工拌打混凝土摻防水劑(含補 平地坪) 1.97立方公尺 10,000 19,700 12 牆雙面及補地坪1:3水泥砂漿粉光 26.67㎡ 600 16,002 13 牆施作30cm高,聚合物水泥系(俗稱水和凝固型或彈性水泥)塗膜防水材(一底二道1.7kg以上) 3㎡ 1,500 4,500 編號1至13 小計 127,906 14 零星工料、材料搬運、垃圾清運 1至13項總和之10% 12,791 15 廠商管理利潤 1至13項總和之10% 12,791 16 營業稅捐 1至15項總和之5% 7,674 合計 161,162 備註:應由兩造平均分擔系爭分戶牆費用各8萬0,581元(計算式:16,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