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號
TPHV,102,訴,6,20140806,1

2/2頁 上一頁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何恭淼及旺旺公司,應連帶給付 原告145萬6,000元,及何恭淼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上述之102年2月22日)起,旺旺公司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01年12月14日,本院附民卷第45頁、第60頁)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項聲 明之給付金額,任一被告為清償時,其他被告於清償之範圍 內,同免給付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聲請部分,因原告勝 訴部分金額合計未逾150萬元,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自無 宣告之必要,應併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邦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