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黃韻如
被 上訴人 黃炳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玉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2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乙○○、甲○○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乙○○係執有 醫師執照之精神科醫師,與具有會計師執照之執業會計師即 被上訴人甲○○為夫妻關係,因醫師間會利用網路架設之醫 聲論壇藉以交流醫學技術、心得、孩子教養及時事討論等, 在該論壇須申請帳號方得於討論區留言,具醫師資格之人得 憑全聯會之編號申請為「醫師會員」(帳號為藍色),每位 醫師僅限申請一組藍色帳號。上訴人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 同年5月30日止竟利用「Victoria」、「海賊王」、「強五 攻擊機」等代號,在該論壇上刊登如附表所示各篇足以毀損 被上訴人名譽之文章(附表編號25、27所示文章,被上訴人 於原審已具狀撤回),已嚴重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被上訴 人自得對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一)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黃炳麟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甲 ○○新台幣(下同)39萬元,及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乙○○11 萬6,000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貳、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等已對上訴人提起刑事誹謗告訴,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由法院審理中,被上訴人並因此對其 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被上訴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民 事訴訟,已屬重複起訴。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此為 憲法第11條之明文保障。上訴人於醫聲論壇所為上開言論, 系針對被上訴人於該論壇公開發表言論,或公開照片所為之 評論。被上訴人既然於醫聲論壇有公開發表言論或公開照片 之行為,顯見,被上訴人係自願進入醫聲論壇公共平台之公 眾人物,並願意接受該論壇上所有可看見其發表言論之註冊 登記之評論,則被上訴人於該論壇上發表之言論,縱已涉及 私領域,應可認為被上訴人於論壇上公開之言論係為可受公
評之事。上訴人所為附表所示之言論,屬對被上訴人在論壇 公共平台上發表之言論或照片所為回應與評價,且係對於醫 師及會計師職業上可受公評範疇之意見表達,屬於主觀之價 值判斷,縱使尖酸刻薄,仍屬言論自由之範疇,並無不法性 ,不構成侵害被上訴人名譽為由,資為抗辯。
叁、本件經原法院判決:(一)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乙○○2萬 元,及給付被上訴人甲○○16萬元,暨均自101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至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 餘之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 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 二)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原審起訴請求給 付被上訴人乙○○逾2萬元,及請求給付被上訴人甲○○逾 16萬元部分,及請求原審共同被告黃炳麟連帶給付部分,經 原審判決駁回未據上訴,已告確定。)
肆、兩造爭執事項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 99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30日止利用「Victoria」、「海賊 王」、「強五攻擊機」等代號,在醫聲論壇刊登如附表所示 足以毀損被上訴人名譽之文章,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等語, 上訴人則以其所發表之文章係對於可受公評範疇之意見表達 ,屬言論自由之範疇,並無不法性,不構成侵害被上訴人名 譽等資為抗辯,茲就兩造爭點分述如下:
一、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 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 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要旨參照)。惟言論自 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 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 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 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 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 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
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 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 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 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 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 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 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 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 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 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 65號裁判要旨參照)。就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 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 ,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 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 、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 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 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 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 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 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又 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 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 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 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 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 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 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 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 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 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 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吳 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張貼如附表編號第18、79之貼文(原 審判決認定乙○○主張有理由部分),以及如附表編號第1 、4、5、6、18、44、47、48、51、54、56、59、60、72、 82、88之貼文(原審判決認定甲○○主張有理由部分)上訴 人僅就其中編號第18貼文第一行以外部分抗辯非其貼文之內 容外,就其餘17項貼文均自承為其張貼(見本院卷第108頁 反面),復有前開貼文之內容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6至26
2頁),而堪以認定。又依被上訴人提出之網站貼文列印資 料可知,上訴人於貼文時均於文首輸入「小小戶醫師娘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醫師娘甲○○」 或「甲○○」等字樣,已將被上訴人甲○○之姓名、身分顯 露於貼文中,實有影射貼文對象即為被上訴人甲○○或乙○ ○之情事,且其中亦不乏直接指名被上訴人二人之貼文內容 ,堪認上訴人貼文內容所指對象即為被上訴人甚明,如附表 編號88之貼文觀諸兩造往來貼文,所述「自己父親當年鑽營 考總統牌醫師,...,四處給人家診所傳真,提供特別服 務ㄉ超級花痴會計師,...。」等語,當是針對被上訴人 甲○○之貼文,上訴人辯稱非意指被上訴人云云(見本院卷 第51頁),洵無足取。茲將上訴人在醫聲論壇對被上訴人之 貼文內容分述如下:
(一)對被上訴人乙○○之貼文部分:
1、上訴人於如附表編號79所為之貼文,其內容指稱被上訴人 乙○○洩漏他人病情之醫師,缺乏職業道德等語。此部分 事實陳述,足以使觀看醫聲論壇貼文之不特定多數人,誤 認為被上訴人乙○○身為精神科醫師竟洩漏病人之病情, 使被上訴人乙○○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構成侵權 行為。上訴人復未提證據資料供本院審認其有相當理由確 信前開貼文內容為真實,自應就此項貼文,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上訴人辯稱其所為貼文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 為意見之表達云云,就此事實陳述部分並無適用之餘地, 其所辯為無可採。
2、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如附表編號18之貼文,其內容指稱 被上訴人乙○○「討罵」、「欠揍」、「犯賤」部分,上 訴人否認為其貼文之內容,且查前開文字在貼文形式上屬 於訪客發言(見原審卷第90頁),被上訴人復未能舉證確 為上訴人貼文,故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即非可採。而上 訴人自承之貼文僅有「這ㄍ置頂ㄚ青婆應該不會反對ㄅ。 」等語,形式上非針對被上訴人乙○○發言,自不能認為 對被上訴人乙○○構成侵權行為。
(二)對被上訴人甲○○之貼文部分:
1、上訴人如所為如附表編號1、4、5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被 上訴人甲○○「賴帳」,如附表編號4之貼文,其內容指稱 被上訴人甲○○為精神科醫師配偶,會洩漏病患病情資料 。此部分事實陳述,足以使觀看醫聲論壇貼文之不特定多 數人,誤認為被上訴人甲○○身為會計師卻帳目不清,且 身為精神科醫師之配偶竟洩漏病人之病情,使被上訴人甲 ○○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構成侵權行為。上訴人
復未提證據資料供本院審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前開貼文內 容為真實,自應就此項貼文,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上訴人辯稱其所為貼文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之表達 云云,就此事實陳述部分並無適用之餘地,其所辯為無可 採。
2、上訴人所為如附表編號5、6、59之貼文指稱被上訴人甲○ ○為「花癡」,附表編號44之貼文指稱被上訴人甲○○「 不要臉」,附表編號47之貼文指稱被上訴人甲○○「寡廉 鮮恥」,附表編號48之貼文指稱被上訴人甲○○「窩囊」 ,附表編號51之貼文指稱被上訴人甲○○「厚臉皮」,附 表編號54之貼文指稱被上訴人甲○○「不要臉」,附表編 號56之貼文指稱被上訴人甲○○「寡廉鮮恥」、「厚臉皮 」,附表編號60之貼文指稱被上訴人甲○○「活到狗的身 上去,男女不分人獸不拘」,附表編號72之貼文指稱被上 訴人甲○○「....無法滿足你甲○○的飢渴需求,所以在 論壇上尋尋覓覓食妳的春天,胃口其佳、男女均可、老少 不分、人獸不拘....低俗的出身」等內容,附表編號82之 貼文指稱被上訴人甲○○「妳醫師娘甲○○這花癡樣子... .」等語,附表編號88之貼文,內容指稱被上訴人甲○○「 ....提供特別服務的超級花癡會計師....」等語。查前開 針對被上訴人甲○○之評論,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使觀看 醫聲論壇貼文之不特定多數人,誤認被上訴人甲○○就性 行為不檢點道德水準低落,貶低被上訴人甲○○之人格評 價,而構成侵權行為。且核前開言論內容多涉及私德,所 為謾罵或嘲諷,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界限,並非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善意評論,應屬不法之誹謗、侮辱行為無訛, 上訴人辯稱其所為貼文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之表達云 云,為無可採。上訴人自應就此項貼文,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
3、上訴人所為如附表編號18之貼文,其內容指稱被上訴人甲 ○○「討罵」、「欠揍」、「犯賤」部分,上訴人否認為 其貼文之內容,且查前開文字在貼文形式上屬於訪客發言 (見原審卷第90頁),被上訴人復未能舉證確為上訴人貼 文,故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即非可採。而上訴人自承之 貼文僅有「這ㄍ置頂ㄚ青婆應該不會反對ㄅ。」等語,被 上訴人復未指明有何對被上訴人甲○○有誹謗、侮辱之意 思,此部分不構成侵權行為。
(三)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亦曾對其張貼詆毀之文章,故而貼文 回應(見本院卷第47至51頁),自行公開判決內容(本院 卷第88至95頁),且其父黃河源亦因兩造爭訟而無端遭波
及乙節(見本院卷第84頁),縱屬實在,對於前開上訴人 侵權行為之構成不生影響,且上訴人之父黃河源遭被上訴 人提起刑事告訴,係因上訴人使用黃河源之帳戶對被上訴 人甲○○貼文所致,被上訴人甲○○亦於查明後撤回告訴 ,此有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704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查 (見本院卷第96至98頁),上訴人所辯自不足取。另前開 事實對於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構成不生影響,且上訴人就本 院認定為侵權行為之貼文,亦已承認如前所述,其聲請訊 問證人黃河源(見本院卷第106頁),核無必要。至於,如 附表編號2、3、42、80、81、89、90號貼文經原審認定與 前述貼文部分相同,不另構成侵權行為,如附表編號7至17 、19至24、26、28至41、43、45、46、49、50、52、53、 55、57、58、61至71、73至78、83至87、91等貼文經原審 判決認定並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不應負侵權行 為責任,而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此部分未經被上訴人提 起上訴,已告確定,不在本件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二、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為眼科醫師在具相當 之社會地位,明知被上訴人乙○○同為醫師,被上訴人為會 計師且為乙○○醫師之妻,猶恣意在多為醫師登入瀏覽之醫 聲論壇上張貼上開認定為侵權行為之文字,損害被上訴人之 名譽,被上訴人在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爰審酌,上訴 人侵權行為對被上訴人所造成之名譽損害,以及兩造間因長 時間在醫聲論壇上相互貼文(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第88至 95頁),且因此而發生多起訴訟(見原審卷第327至341頁貼 文匯總表),並被上訴人乙○○係精神科醫師,名下有房屋 3筆、土地7筆、投資6筆,財產總額4,906萬3,971元;被上 訴人甲○○為會計師,名下有房屋6筆、土地9筆、汽車1輛 、投資15筆,財產總額1,280萬7,150元;上訴人亦為醫師, 100年度薪資所得共69萬7,000元,名下有汽車1輛、投資7筆 ,財產總額12萬4,820元,此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43至369頁)等兩造之身 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乙○○得請求賠 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萬元為適當,被上訴人甲○○得請求 之精神慰撫金則以16萬元為適當。
三、上訴人辯稱本件訴訟與被上訴人於刑事案件中所提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及其他民事訴訟屬於同一事件,被上訴人重複起訴 云云。惟查,於網路上貼文妨害他人名譽之文章一經刊登, 即已對貼文對象造成侵害,除因貼文之時間緊接,且內容相 同者,可視為同一次侵權行為外,若貼文者在距離前次貼文 相當時間後再行貼文,或陸續在不同網站貼文,均已對貼文 對象造成不同之侵害,自應視為不同之侵權行為。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之基礎事實範圍係自99年4月1日起至同年 5月30日止,上訴人在醫聲論壇上如附表所示之貼文(見原 審卷第281頁),而上訴人抗辯為重複起訴之桃園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1072號、第1052號、第581號、第563、第418 號、第98號、司桃簡調字第95號、第94號事件(見原審卷第 314頁),觀諸被上訴人提出之貼文匯總表所示(見原審卷 第327至341頁),被上訴人於前開事件所主張之貼文時間, 與本件主張之貼文時間並無重疊,自不能認為屬於同一侵權 行為,而有重複起訴之情形。原審就上訴人前揭抗辯請兩造 查核,並當庭提示前開貼文匯總表,上訴人未到庭,原審同 案被告黃炳麟則自承:沒有看過本件提的資料,因為跟其他 案件所提的內容都很像,所以我就沒有仔細看等語(見原審 卷第325頁背面),是上訴人抗辯本件為重複起訴云云,為 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 項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乙○○2 萬元,及給付被上訴人甲○○16萬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即101年6月12日,見原審卷第12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 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 行及免假行之宣告,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經逐一斟酌兩造所提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均與前開論斷之結果無礙,爰不再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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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貼文人│貼文帳號│貼文時間│ 貼 文 內 容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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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丙○○│Victoria│99/4/1 │…這種同業ㄉ家屬賴帳ㄉ頻率最高者,│
│ │ │ │11:08am│尤其是身為會計師ㄉ。 │
│ │ │ │ │2007/09某星期四下午打ㄉ1BTㄉBOTOX │
│ │ │ │ │到現在都沒有付ㄋ。 │
│ │ │ │ │向論壇某醫師拿ㄉ保養品Moschinoㄉ太│
│ │ │ │ │陽眼鏡…等等到現在還沒有付款,真的│
│ │ │ │ │是欺人太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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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丙○○│Victoria│99/4/1 │…這種同業ㄉ家屬賴帳ㄉ頻率最高者,│
│ │ │ │11:12am│尤其是身為會計師ㄉ。 │
│ │ │ │ │2007/09某星期四下午打ㄉ1BTㄉBOTOX │
│ │ │ │ │到現在都沒有付ㄋ。 │
│ │ │ │ │向論壇某醫師拿ㄉ保養品Moschinoㄉ太│
│ │ │ │ │陽眼鏡…等等到現在還沒有付款,真的│
│ │ │ │ │是欺人太甚。 │
│ │ │ │ │ㄊ已經死ㄌ一ㄍ弟弟當報應,還會有接│
│ │ │ │ │二連三ㄉ現世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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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丙○○│Victoria│99/4/1 │…這種同業ㄉ家屬賴帳ㄉ頻率最高者,│
│ │ │ │11:49am│尤其是身為會計師ㄉ。 │
│ │ │ │ │2007/09某星期四下午打ㄉ1BTㄉBOTOX │
│ │ │ │ │到現在都沒有付ㄋ。 │
│ │ │ │ │向論壇某醫師拿ㄉ保養品Moschinoㄉ太│
│ │ │ │ │陽眼鏡…等等到現在還沒有付款,真的│
│ │ │ │ │是欺人太甚。 │
│ │ │ │ │ㄊ已經死ㄌ一ㄍ弟弟當報應,還會有接│
│ │ │ │ │二連三ㄉ現世報。 │
│ │ │ │ │有ㄉ精神科醫師及其配偶還會洩露同業│
│ │ │ │ │子女ㄉ病情資料大家要小心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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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丙○○│Victoria│99/4/1 │…這種同業ㄉ家屬賴帳ㄉ頻率最高者,│
│ │ │ │12:02pm│尤其是身為會計師ㄉ。 │
│ │ │ │ │2007/09某星期四下午打ㄉ1BTㄉBOTOX │
│ │ │ │ │到現在都沒有付ㄋ。 │
│ │ │ │ │向論壇某醫師拿ㄉ保養品Moschinoㄉ太│
│ │ │ │ │陽眼鏡…等等到現在還沒有付款,真的│
│ │ │ │ │是欺人太甚。 │
│ │ │ │ │ㄊ已經死ㄌ一ㄍ弟弟當報應,還會有接│
│ │ │ │ │二連三ㄉ現世報。 │
│ │ │ │ │有ㄉ精神科醫師及其配偶還會洩露同業│
│ │ │ │ │子女ㄉ病情資料大家要小心ㄚ。 │
│ │ │ │ │尤其在桃園市春日路開業ㄉ某精神科醫│
│ │ │ │ │師和桃園市執業ㄉ某會計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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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丙○○│Victoria│99/4/1 │好像對於甲○○這樣子ㄉ花癡還是敬而│
│ │ │ │10:26pm│遠之比較好,因為ㄊ非常帶賽花癡附加│
│ │ │ │ │額外性服務ㄉ專線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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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丙○○│Victoria│99/4/2 │請問和DR.HSU有什麼關係? │
│ │ │ │2:43pm │記得之前醫師娘甲○○也是對他非常不│
│ │ │ │ │順眼ㄉ,怎麼現在人家一恢復單身,又│
│ │ │ │ │開始倒貼當花癡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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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丙○○│Victoria│99/4/6 │98/01/03來高雄ㄉ耶!! │
│ │ │ │11:30am│96年清明七月都馬來高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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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丙○○│Victoria│99/4/6 │高鐵票ㄉ刷卡紀錄!!ㄝ有證據!! │
│ │ │ │11:55am│銀行願意無限制提供ㄝ!!有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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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丙○○│Victoria│99/4/6 │HOTEL有記錄ㄡ!!! │
│ │ │ │2:11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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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丙○○│Victoria│99/4/1 │如果擺明同業或者同業家屬要免費做自│
│ │ │ │10:53am│費項目,如施打BOTOX Restylane IPL.│
│ │ │ │ │..謝謝,請慢走再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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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丙○○│Victoria│99/4/2 │其實粉多版面都馬素被妳這小小戶醫師│
│ │ │ │5:11pm │娘甲○○污染ㄉ!! │
│ │ │ │ │自己幹什麼不捫心自問一下??? │
│ │ │ │ │妳有多麼惹人厭討人嫌ㄇ喜歡??? │
│ │ │ │ │難道以為來這裡醫聲論壇,一ㄍ不適合│
│ │ │ │ │會計師做額外特別性服務ㄉ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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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丙○○│Victoria│99/4/2 │那麼秘密花園內非醫師ㄉ人自由來去。│
│ │ │ │5:26pm │和其他醫師版面上有衝突,也算是污染│
│ │ │ │ │版面ㄋㄟ。 │
│ │ │ │ │是因為事務所生意差到來這裡拉客戶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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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丙○○│Victoria│99/4/2 │那麼...是那裡需要版主做調整ㄋ??? │
│ │ │ │5:39pm │又是那裡必須接受您事務所ㄉ特殊額外│
│ │ │ │ │服務ㄚ??? │
│ │ │ │ │請大娘詳加說明順便介紹妳事務所附加│
│ │ │ │ │性ㄉ服務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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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丙○○│Victoria│99/4/26 │這樣子ㄉ發言是否稱為垃圾文? │
│ │ │ │11:12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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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丙○○│Victoria│99/4/27 │這樣子ㄉ發言是否稱為垃圾文? │
│ │ │ │9:47am │要升vs是這樣子靠網路吵架框文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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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丙○○│Victoria│99/5/4 │又是那裡必須接受您事務所ㄉ特殊額外│
│ │ │ │11:58am│服務ㄚ??? │
│ │ │ │ │請大娘詳加說明順便介紹妳事務所附加│
│ │ │ │ │性ㄉ服務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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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丙○○│Victoria│99/5/9 │醫師娘甲○○應該認為這ㄍ置頂最有意│
│ │ │ │8:58am │義ㄌ。 │
│ │ │ │ │Monica寫:會嗎?雖然我自己是專業人│
│ │ │ │ │士,我還蠻喜歡人家叫我醫師娘的,聽│
│ │ │ │ │起來好命又有面子,雖然只是小小戶,│
│ │ │ │ │我還是得工作養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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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丙○○│Victoria│99/5/9 │這ㄍ置頂ㄚ青婆應該也不會反對ㄅ。 │
│ │ │ │9:02am │醫師娘甲○○寫:昨天有人起乩時設的│
│ │ │ │ │帳戶「宇宙無敵超級花癡甲○○」不見│
│ │ │ │ │了。 │
│ │ │ │ │花癡電話特別服務專線(24小時全天候│
│ │ │ │ │提供)00-0000000、00-0000000、0935│
│ │ │ │ │-394149、0000-000000… │
│ │ │ │ │乙○○/甲○○真的是ㄊㄇㄉ討罵,欠 │
│ │ │ │ │揍,犯賤,兼找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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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丙○○│Victoria│99/5/9 │ㄚ青大娘應該也喜歡這ㄍ置頂ㄅ。 │
│ │ │ │9:09am │2節/w的租牌醫師,行情比附加全方面 │
│ │ │ │ │服務ㄉ會計師價碼好太多ㄌ!! │
│ │ │ │ │難怪有人如Monica公然把這裡當尋覓金│
│ │ │ │ │龜婿ㄉ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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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丙○○│Victoria│99/5/9 │ㄚ青大娘這ㄍ置頂應該也喜歡ㄅ。 │
│ │ │ │9:13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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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丙○○│Victoria│99/5/10 │醫師娘甲○○ㄉ生活遠非如此好可憐ㄡ│
│ │ │ │9:40am │,大伯小叔兼大小姑一堆拖油瓶,搞得│
│ │ │ │ │自己生活品質好差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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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丙○○│Victoria│99/5/10 │醫師娘這頭銜對甲○○應該是重看不重│
│ │ │ │9:53am │用ㄅ,還需要自己在老公診所內開事務│
│ │ │ │ │所賺錢補貼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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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丙○○│Victoria│99/5/10 │醫師老公讓會計師老婆剖腹生產3胎, │
│ │ │ │9:58am │保險請粉大賺粉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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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丙○○│Victoria│99/4/6 │那麼女會計師、男精神科醫師電話傳真│
│ │ │ │9:51am │騷擾男女醫師ㄉ診所,應該提告可以獲│
│ │ │ │ │起訴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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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丙○○│Victoria│100/4/22│…上億財產靠賤鴇局賺素粉,難請醫師│
│ │ │ │7:36pm │老公回家跪,就有不是每ㄍ輪都有醬子│
│ │ │ │ │ㄉ運氣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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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黃炳麟│海賊王 │100/4/25│這麼舊的資料v大真有心找出來。 │
│ │ │ │10:55pm│真不簡單。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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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丙○○│Victoria│100/4/26│根據管仲路""黃淑惠1961閒言閒語狗鞭│
│ │ │ │6:09pm │社""報導,有ㄉ女性貴為專業人士,連│
│ │ │ │ │她ㄉ密醫父親都喜歡干預夫家財產分配│
│ │ │ │ │,被看不過去,瞧不起是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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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黃炳麟│海賊王 │100/3/31│狗頭醫師不用客氣。 │
│ │ │ │1:26pm │你們這家子就是典型的說一套做一套的│
│ │ │ │ │模範,心裡老早就想也跟什麼親戚一樣│
│ │ │ │ │拿個美國公民綠卡,你他媽的還有什麼│
│ │ │ │ │道德資格批憑馬英九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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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丙○○│Victoria│99/4/6 │真的是三年沒有來高雄ㄇ?? │
│ │ │ │11:39am│騙肖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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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丙○○│Victoria│99/4/6 │維多利婭的祕密... 甲○○都穿ㄊ們家│
│ │ │ │11:47am│ㄉ內衣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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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丙○○│Victoria│99/4/6 │維多利婭的祕密... 甲○○都穿ㄊ們家│
│ │ │ │11:52am│ㄉ內衣ㄇ?? │
│ │ │ │ │可以介紹一下妳拿ㄉ折扣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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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丙○○│Victoria│99/4/6 │維多利婭的祕密... 甲○○都穿ㄊ們家│
│ │ │ │11:59am│ㄉ內衣ㄇ?? │
│ │ │ │ │可以介紹一下妳拿ㄉ折扣是多少?? │
│ │ │ │ │會計師有特別ㄉ鍾愛款式ㄇ?? 可以po │
│ │ │ │ │圖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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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丙○○│Victoria│99/4/6 │維多利婭的祕密... 甲○○都穿ㄊ們家│
│ │ │ │12:06pm│ㄉ內衣ㄇ?? │
│ │ │ │ │可以介紹一下妳拿ㄉ折扣是多少?? │
│ │ │ │ │會計師有特別ㄉ鍾愛款式ㄇ?? 可以po │
│ │ │ │ │圖ㄇ?? │
│ │ │ │ │什麼時候有mark down麻煩妳這位VIP貴│
│ │ │ │ │賓通知大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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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丙○○│Victoria│99/4/6 │銀行、猴得露方面都願意配合偵查。 │
│ │ │ │5:20pm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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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丙○○│Victoria│99/4/6 │跟叫別人買力廣2348ㄉ心態一樣犯賤可│
│ │ │ │5:48pm │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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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丙○○│Victoria│99/4/6 │憑什麼一家五口付2000就把他ㄍ一ㄠ到│
│ │ │ │7:35pm │沒力,罵ㄍ不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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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丙○○│Victoria│99/4/6 │2007去買2348ㄉ也是經濟大雪崩的癥兆│
│ │ │ │7:58pm │之一ㄅ。 │
│ │ │ │ │2007英磅匯率70還去英國遊覽ㄉ凱子,│
│ │ │ │ │應該屬於家庭經濟大雪崩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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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丙○○│Victoria│99/5/27 │喜歡窺伺別人開什麼新車ㄉ,參加什麼│
│ │ │ │11:12am│高級旅遊團ㄉ,自己本身又死過弟弟ㄉ│
│ │ │ │ │,也即將面臨經濟大雪崩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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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丙○○│Victoria│99/5/18 │可是看起來比較低級ㄉ是你們ㄝ。 │
│ │ │ │8:15pm │每次同學會網聚辦下來冷嘲熱諷ㄉ都是│
│ │ │ │ │你們5口之家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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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丙○○│Victoria│99/5/18 │妳會計師ㄉ特殊額外性ㄉ附加服務那麼│
│ │ │ │8:31pm │差。 │
│ │ │ │ │有時候還輸高職畢業ㄉ普通代書。 │
│ │ │ │ │臺灣會計師二流高中畢業ㄉ搖籃ㄇ?? │
│ │ │ │ │還素宜特ㄉ水準就是這樣子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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