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581號
TPHV,108,聲,581,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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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海瑞士Harish Kumar Galani)


輔 佐 人 劉孟怡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佳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11號),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民國108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充分理解法庭活動,爰聲請交付伊與相 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11號)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準備 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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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